-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7日(六)及4月8日(日)
- 比賽地點:高雄市青少年籃球場 (技擊館)
- 參賽資格:
登記註冊參加比賽以各校106學年度下學期註冊在學之女學生,包含夜間(進修)部(教育部頒布正式學制者)及碩士生為限(不含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博士生、老師及在職專班不具有本盃賽參賽資格
各校系可報名隊伍數不限,每隊可登錄領隊、教練各1人。報名時可報名18名球員(含隊長),每場比賽僅可登錄12名球員(此12名球員須為18人正式名單中之隊員)
- 體保生規定:每隊至多可報名2人,每場比賽僅1人可登錄
- 畢業生規定:每隊至多可報名3人,每場比賽不可2人同時在場上
- 碩士生規定:每隊至多可報名2人,每場比賽僅1人可登錄
- 體保生與碩士生,不可同時上場比賽。若該碩士生同時具備體保生資格,可上場比賽。體保生定義請參考第九點D.條。
- 比賽規則:採用2014 FIBA國際籃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
- 裁判等級: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所核定之A、B級裁判
- 比賽用球:VEGA
冠軍─獎盃乙座,獎品另行公布
亞軍─獎盃乙座,獎品另行公布
季軍─獎盃乙座,獎品另行公布
殿軍─獎盃乙座,獎品另行公布
- 規則:
- 比賽採四節制,每節10分鐘,第一、二及三節最後24秒和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暫停和罰球皆停錶,其餘時間罰球與暫停皆不停錶,每節休息1分鐘,中場休息3分鐘,暫停時間為30秒,第一次延長賽(OT1)時間為5分鐘。第二次延長賽(OT2)時,由OT1結束時兩隊場上各5名球員輪流罰球一輪,如第一輪平手,第二輪採先進先贏分出勝負為止。(每位球員同一輪不得重複罰球。喪失比賽資格球員不得罰球,五犯離場、驅逐出場等球員。) 冠亞季殿賽則無延長賽次數限制。
- 本賽事採用2014年FIBA國際籃球最新規則特殊新規則
- 上半場2次暫停,下半場(不含延長賽)3次暫停,第三節至第四節最後2分鐘前暫停皆無使用,第四節最後2分鐘,僅只能使用2次暫停。第一次延長賽僅一次暫停機會。
- 其餘未詳盡規則皆依據最新國際籃球規則,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最後的裁決為最終判決。
- 賽制:
- 預賽採三角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淘汰制。第一日晉級隊伍,於4/23(六)下午5點20分於大會處進行複賽分組抽籤,未到之隊伍由大會進行代抽,不得異議。
- 預賽分組3隊取1名;如遇同組戰績相同,則比較得失分(總得分 ─ 總失分),分數較大者晉級複賽,若得失分數仍相同則以雙方之間的對戰勝負判定。(如遇同組該循環有比賽場次棄權,則該場次不列入得失分及戰績比較)
- 雨備規則與賽制:
若遇不可抗拒因素,天災如地震、颱風等任何原因,無法開賽,大會將全額退報名費與保證金給各隊伍。
- 天氣因素,未開賽,經大會當天討論宣布將直接進行雨備賽程及規則,賽制為單淘汰。
- 天氣因素,已開賽,經大會討論宣布進入雨備,原規則變更為雨備規則。
- 天氣因素,已開賽,比賽至一半終止時,經大會討論宣布進入雨備(一但進雨備賽程,就不恢復一般賽制),將給予原分數保留,只給予一節5分鐘,最後兩分鐘停錶。
- 雨備規則:比賽採兩節制,上下半場各10分鐘,上半場最後24秒停錶,下半場最後兩分鐘暫停和罰球皆停錶,其餘時間罰球和暫停接不停錶。暫停時間為30秒,半場休息時間為2分鐘。第一次延長賽時,兩隊各派登入5名球員輪流罰球一輪,如第一輪平手,第二輪先進先贏分出勝負為止。(喪失比賽資格球員不得罰球,五犯離場、驅逐出場等球員。)
- 冠亞季殿賽不適用雨備規則
- 體保生定義:
- 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及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定義為專項體保生。
- 以籃球體育專長入學(含單獨招生入學者)之球員。
- 曾為HBL高中籃球聯賽甲組之球員。
- 現(曾)為UBA大專籃球聯賽公開組第一級之球員。
- 現(曾)擔任WSBL女子超級籃球聯賽之球員。
- 現(曾)入選為亞青籃球國家隊(培訓隊)、國家籃球代表隊(培訓隊)之球員。
- 轉學生於首次入學以籃球體育專長入學之球員。
- 曾登錄106學年度UBA大專籃球聯賽甲二級之球員。
- 籃球體資生於此賽事中視為體保生。
比賽規範與相關規定
- 請各隊於當天首場比賽前40分鐘,派一名代表攜帶全隊學生證(學生證必須蓋有104學年第二學期的註冊章才可進行報到)或在校(學)證明,以及身分證/駕照/居留證,三擇一,至報到處報到及換發選手證,且報到之球員需為秩序冊球員名單之球員。
- 學生證如遺失需提出身分證/駕照/居留證與在校(學)證明。
- 若隊伍於當天表定首場比賽前30分鐘未報到,則扣除保證金$250元整。
- 工作人員核對選手證與學生證之資料是否相符,並請代表核對檢錄表上資料,若有錯誤,請立即告知工作人員進行修改,若確認無誤,請代表簽名,並發還第二證件。
- 經查證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直到補齊證件,進行補報到手續為止。
- 學生證將由大會保管至該球隊當日所有賽事結束。若第一天賽程結束,未晉級之隊伍,請向大會領回學生證。若隊伍晉級第二天賽事,請於第一天賽事結束時,向大會以選手證換回學生證。
- 若有球員未於時間內與隊伍一同報到,可進行補報到手續,進行補報到手續視為報到遲到,將扣除保證金$250元。
- 每場比賽前20分鐘,請各隊派全員到檢錄台持登錄單與登錄選手之選手證至檢錄處進行檢錄。登錄球員須為秩序冊球員名單裡之球員。
- 各隊伍若於表定比賽前10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檢錄,則扣除該隊伍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
- 大會將只負責核對選手證的資料是否與本人相符,不負責篩選球員資格,期間各隊如有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或是在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申訴。申訴規則請詳閱第三點。
- 假設檢錄時間超過規定時間,該隊尚未完成檢錄而影響賽程則沒收比賽。若因工作人員作業延誤則可繼續進行比賽。
- 比賽逾時超過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兩次並計時五分鐘後仍未到場,以棄權論。
- 隊伍若無報到,則不能進行檢錄動作。
- 若隊伍已檢錄完畢,球員不得補檢錄,隊伍亦不可更改登錄名單。
- 是否進入雨備賽程皆統一公布在FB粉絲團官網與Line官方帳號。
- 採二階段宣布,比賽前一天晚上10點若中央氣象局預估降雨機率超過70%則宣布進入雨備賽程,比賽當天早上5點進行第二階段宣布是否確定進入雨備賽程。若一宣布進入雨備賽程,則當天不再切回正常賽程。
- 若晴天賽制進行到一半下雨,主辦單位有權力對賽程進行調整,各隊不得異議。
- 如預賽三角形賽制,如任一隊棄賽,需在另兩隊同意下,採三戰兩勝制,如一隊先取得兩勝,第三戰則無須再賽。如有一隊不同意三戰兩勝制,將按照原賽程維持一場賽事。
- 如學生證遺失得提出身分證/駕照/居留證+在學證明;如選手證遺失,則須帶身分證/駕照/居留證至大會中心進行補發,補發選手證須酌收100元工本費,只接受身分證/駕照/居留證,其餘證件不受理。一律不使用健保卡。
- 比賽若有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做最後的判決。
- 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 比賽中若有球員蓄意做出危險動作傷害他隊球員,違反運動家精神,則由裁判視其嚴重性,重者取消資格及名次判定及粉專公告學校系隊。
- 如有發生球員打群架及爭執,取消該校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以及粉專公告學校系隊。
- 大會保有修改規則、調整賽程、場地之權力,各隊不得有異議。
- 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 賽程中深淺色球隊為辨識球隊座位,深色球隊皆為面對球場紀錄台左側,淺色球隊皆為面對球場紀錄台右側。與對手穿著同色系球衣,與賽程不符之隊伍,需穿著大會提供號碼衣進行比賽。
- 本屆表特盃保證金以各校系為基準及報名隊伍數為單位,每隊收取新台幣 1000 元整。
- 保證金退還:保證金將於4/30日前退還於各校系報名時所填寫之匯款帳戶。 退還時,將以電話或簡訊告知,請各隊代表確認。
- 扣款狀況:
- 若於2/5(一)~2/26(一)報名期間,已登記參賽並匯款之隊伍,若欲更動或是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五成保證金新台幣$500元整與退回全額報名費用$4000元整。
- 若於2/27(二)~3/2(五)補件期間,欲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與退回六成報名費用$2400元整。
- 若於3/3(六) ~3/10(六)欲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與退回四成報名費用$1600元整。
- 若於3/11(日) ~3/17(六)欲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與退回兩成報名費用$800元整。
- 若於3/18(日)之後欲棄賽之隊伍,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與報名費用新台幣$4000元整。
- 比賽逾時超過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經紀錄台唱名兩次並計時五分鐘後仍未到場,以棄權論。
- 比賽開賽後五分鐘,未順利出賽之隊伍,或上場人數未達該項目比賽之最低人數,以棄賽論。
- 任何隊伍 若有棄權之情形或足以構成棄權之條件,視為損害其他隊伍之參賽權益,則扣除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
- 棄賽或被大會取消資格,該比賽以20:0計分。
任一隊伍登錄或上場時,有球員資格不符大會規定者,因嚴重損害其他隊伍權益及本次比賽之公正性,經大會裁定後,立即判定該隊棄權,主辦單位將扣除該隊伍全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
- 報到遲到:各隊伍應於第一場比賽前40分鐘前進行報到,如表定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尚未完成報到,則扣除該隊伍$200元保證金。
- 檢錄遲到:開賽前20分鐘需到檢錄台檢錄,如表定比賽前10分鐘未至檢錄台進行選手檢錄,則扣除該隊伍$500元保證金(保留比賽資格)。
- 比賽期間提出檢舉:不中止比賽,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若檢舉成功,該場比賽該隊伍以棄權論。取消隊伍參賽資格,扣除全額保證金不退予報名費用。
- 賽後30分鐘內提出檢舉:取消該隊伍參賽資格,該對所有比賽場次皆以棄權論,扣除全額保證金,不予以遞補名次與晉級資格,不退予報名費用。
- 不服裁判判決:扣除該隊保證金$7500元整。
- 肢體衝突:該隊扣除全額保證金$1000元整,被大會認定參與衝突之球員,立即禁賽,不可參加剩餘賽事,若因棄賽導致該隊上場人數不足,以棄賽論。
- 破壞場地設施: 若有參賽選手或隊伍破壞本屆賽事之場地、比賽器具、比賽用球,一律照價賠償,未負賠償責任前,不予退還保證金,必要時將採取法律途徑。
- 比賽中,如對於裁判判決有異議或是一切競賽場上發生之問題(含選手資格不符等問題),皆可向大會提出申訴要求。
- 比賽結束後,可在30分鐘內向大會提出申訴,大會將扣押申訴隊伍保證金$500元做為申訴保證金。申訴成功後退回;申訴不成功則沒收。
- 申訴時,請隊長持申訴單,若有照片或錄影等資料請一併交給大會,協助大會查辦。
- 被檢舉之參賽隊伍須無條件配合主辦單位調查。
- 申訴程序不符或超過時限申請者,大會有權不予以受理該隊伍之申訴案。
- 檢舉成功之時效性及懲罰方式,依照檢舉時間點歸納為下列兩項
不中止比賽,但比賽結果效力未定。
若檢舉成功,該場比賽該隊伍以棄權論。取消隊伍參賽資格,扣除全額保證金不退予報名費用。
取消該隊伍參賽資格,該對所有比賽場次皆以棄權論,扣除全額保證金,不予以遞補名次與晉級資格,不退予報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