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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英科技大學106學年度系際盃運動錦標賽
競賽章程

輔英科技大學106學年度【系際盃】運動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提倡全校學生運動風氣、激發團隊精神與系上認同感與光榮感,進而促進學生身心全人健康,特舉辦本次球類競賽。

二、主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

三、承辦單位與競賽負責老師:
籃球賽:本校男子籃球代表隊/籃球社  張秀華老師
排球賽:本校男子排球代表隊         李淑媛老師
羽球賽:本校羽球代表隊/羽球社      黃泰盛老師

四、比賽分組:分男子組、女子組;各項競賽報名不足三隊,則不成賽。

五、參賽隊伍與資格:

  1. 以系為單位,每單位限報名一隊,由各系科學會負責組隊,報名選手須為該系科在學學生,隊名須含有系科名稱。
  2. 設有「日間及進修」學制或「五專及大學」學制之科系可分開組隊。若採分開組隊,選手所屬學制不可混合報名
  3. 「護理系女子組日間學制」各項比賽可至多可報名二隊。
  4. 研修生為等同「系」的報名單位,不論學制各競賽項目各組可報名一隊;亦可與本籍生聯合組隊,惟本籍生不可得多於1/2參賽人數。
  5. 各項競賽體育績優生皆可報名,唯以該項目入學之體優生比賽時僅可至多1位在場上進行賽事。
  6. 每位選手只能報名一隊,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7. 冒名頂替出賽者,未經大會核准,一律取消該隊之所有賽事。
  8. 本比賽採網路報名,報名隊數超過之單位,由系科會協調參加隊伍

六、各項競賽資訊:

  1. 各項競賽資訊

項目

報名日期

參賽選手名單
修改截止日期

比賽日期

比賽地點

負責老師

籃球

即日起至

第8週4.20(五)止

第8週4.18(三)起
第8週4.20(五)止

第10週4.30(一)起

第11週5.07(一)止

預賽:G棟前籃球場
決賽:體育館4F

張秀華老師

排球

即日起至

第8週4.20(五)止

第8週4.18(三)起
第8週4.20(五)止

第12週5.14(一)起
第12週5.17(四)止

預賽:操場排球場
決賽:體育館1F

李淑媛老師

羽球

即日起至

第8週4.20(五)止

第8週4.18(三)起
第8週4.20(五)止

第13週5.22(二)起
第13週5.24(四)止

體育館4F

黃泰盛老師

 
  1. 各項賽程由主辦單位依前一學年度該項目競賽結果得名次之科系為種子隊,其餘參賽隊伍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
  2. 比賽日期、賽程或競賽資訊異動,將以體健中心網頁進行公告為準。

七、報名方式

  1. 請參賽單位依各競賽項目報名期限前至校外公正單位「BeSaiLa盃賽網」(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22242#)上網報名,若要修改名單亦須於如期限內上網修改,最後名單將作為競賽期間核對選手身份的依據。若報名系統操作等方面有疑問,可請至體健中心H203找蒲典聖先生詢問。
  2. 得獎隊伍請於決賽日五個工作天內,請將獎懲名單電子檔(請體健中心網站→106-2學期競賽活動→學生獎懲單)email至p0286@fy.edu.tw蒲典聖先生,並親至體健中心H203覆核且領取獎狀(含選手名單)。本電子檔為獎狀製作及嘉獎之依據,未於期限內繳交資料,將不進行此二項作業。

八、競賽辦法:

  1. 籃球:每隊報名隊員至多12人,上場5人;採「四小節制」,比賽每節8分鐘,除罰球外出界與犯規皆不停錶;中場(第2節結束後)休息2分鐘,第1與3節結束休息1分鐘;第4小節最後二分鐘,依正式籃球規則規定停錶之。
    註:各參賽隊伍請自行準備印有號碼之統一隊服參賽。
  2. 羽球:每隊可報名8人,每場出賽前須提出6人參賽,選手不得兼點,也不得有空點;本比賽採3點雙打制,3點2勝判定勝負,每點一局30分制。
  3. 排球:每隊報名隊員至多12人,上場6人(含自由球員),每場比賽均以3局2勝判定勝負,比賽進行採「25分落地得分制」,24分平手時需領先另一方2分為勝,第三局決勝局為15分制,14分平手時需領先另一方2分為勝。
    註:各參賽隊伍可準備印有號碼之統一隊服參賽(自由球員除外)。
  4. 各項競賽除上述辦法外,部份參酌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所頒佈之最新規則為依據。

九、獎勵:

  1. 各競賽項目報名8隊以上,取前四名獎勵如下:

第一名

獎狀乙只

獎金1,000元

嘉獎二支

獎盃乙座

第二名

獎狀乙只

獎金800元

嘉獎乙支

 

第三名

獎狀乙只

獎金600元

嘉獎乙支

 

第四名

獎狀乙只

 

嘉獎乙支

 

  1. 報名四隊取二名;報名五至七隊則取前三名;獎勵同上。

十、申訴:

  1. 對選手資格有異議時,應於賽前提出,經大會查證屬實,取消該選手之比賽資格;比賽開始之後,均不得提出異議。
  2. 對於比賽之爭議,應以書面陳述比賽時間、地點、爭議賽事與細節,由參賽隊伍隊長署名後,於賽後30分鐘內向主辦單位提出,惟以體健中心之判決為終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