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臺南市107年「議長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 ||||||||
一、宗 旨:為推行全民體育,提倡本市排球運動,培養正當休閒,提昇生活品質, | ||||||||
並提高本市排球風氣特辦理本項比賽。 | ||||||||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議會。 | ||||||||
三、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臺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 ||||||||
四、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國立曾文農工、六甲國中、六甲國小 | ||||||||
吳通龍議員服務處、永康交通公司、曾農排球後援會 | ||||||||
五、比賽日期:107 年 4 月 27至 4 月 29日(星期五至星期日) | ||||||||
六、比賽地點:國立曾文農工排球館、活動中心、風雨球場。 | ||||||||
七、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 ||||||||
學生組:凡就讀中小學肄業學生符合年齡限制者得以就讀學校為單位報名;戶籍不限。 | ||||||||
(1)男童五年級組:以在籍學生95.9.1以後出生者。 | ||||||||
(2)學童邀請組:以在籍學生94.9.1以後出生者。 | ||||||||
(3)女童組:以在籍學生女生94.9.1以後出生者。 | ||||||||
(4)國中男子組:國中在籍男生且91.9.1以後出生者。 | ||||||||
(5)國中女子組:國中在籍女生且91.9.1以後出生者。 | ||||||||
(6)高中男子組:高中職在籍學生且88.9.1以後出生者。 | ||||||||
(7)高中女子組:高中職在籍女生且88.9.1以後出生者。 | ||||||||
社會組: | ||||||||
(8) 社會男子組:自由組隊、報名上限24隊。 | ||||||||
(9) 社會女子組:自由組隊、報名上限24隊。 | ||||||||
(10)樂活九人制組:網高235公分。 | ||||||||
1.年滿40歲自由組隊(67年次以前出生、女性選手不受此限) | ||||||||
2.本市公教單位編制內人員持有在職證明者,得以單位組隊(替代役、志工不得參加)。 | ||||||||
八、報名: | ||||||||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7年 4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止(網路報名),逾期不受理。 | ||||||||
(2)報名人數: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1人; | ||||||||
六人制球員至多12人(含隊長) 九人制球員至多15人(含隊長)。 | ||||||||
(3)活動保證金 : 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樂活九人制組,每一球隊繳交活動保證金1200元整、 | ||||||||
(賽程完成後扣除優勝隊伍獎金,由大會贈送紀念品) ;學生組免繳。 | ||||||||
請以現金袋在 4月 3 日前寄達台南市六甲區中正路319號(六甲國小)-朱宜敬小姐收 | ||||||||
(現金袋請註明「組別」及「隊名」、未繳交保證金球隊不受理報名)。 | ||||||||
(4)報名辦法:採網路報名、網址 http://www.bsaila.com.tw(盃賽網) | ||||||||
聯絡人: 副總幹事 李國銘 電話:0939-907930 e-mail:a0939907930@gmail.com | ||||||||
九、抽籤及領隊會議:107年 4月10 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在六甲國小校史室舉行, | ||||||||
未參加之球隊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 ||||||||
十、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2017最新室內排球規則。 | ||||||||
(1)採三局二勝制。 | ||||||||
(2)六人制第一、二局為25分,第三局為15分;九人制第一、二、三局皆為21分。 | ||||||||
十一、比賽制度: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前由大會決定 (報名未足三隊取消該組賽 ) | ||||||||
十二、比賽用球:大會指定球「康堤CONTI」彩色球。 | ||||||||
(1)學童組採用三號、四號膠質球。 | ||||||||
(2)其餘各組均採用五號皮質球或膠質球。 | ||||||||
十三、循環賽計分方法: | ||||||||
(1)名次判定: | ||||||||
(a)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 ||||||||
(b)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得總分除以所失總分, | ||||||||
其商愈大者為勝隊。 | ||||||||
(c)前項得失總分之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 | ||||||||
其商愈大者為勝隊。 | 如前項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 |||||||
(2) 自動棄權 : 自動棄權之球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 | ||||||||
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 ||||||||
(3) 沒收比賽 : 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 | ||||||||
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 | ||||||||
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 ||||||||
十四、裁判會議:106年 4月 28 日(星期六)上午8時,在曾文農工活動中心舉行。 | ||||||||
十五、獎 勵: | ||||||||
(1)學生組報名球隊達12隊錄取6名、6~11隊取前4名、5隊以下取前3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 | ||||||||
(2)社男組、社女組前3名頒發獎盃及獎金。獎金依次為5000、3000、2000元(未滿15隊減半) | ||||||||
;第四名頒發獎盃、紀念品;樂活九人制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紀念品。 | ||||||||
(3)辦理本活動之工作、裁判人員依本市國中、小教育人員獎勵實施要點辦理敘獎。 | ||||||||
十六、申訴: | ||||||||
(1)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 ||||||||
(2)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 ||||||||
(3)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参仟元整, | ||||||||
於該場比賽賽 程結束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 | ||||||||
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 ||||||||
十七、附則: 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 | ||||||||
(1) 國中組學生請攜帶學生証;國小學生需帶貼有相片的在學証明書章 | ||||||||
(須蓋關防、相片騎縫加蓋校長職官以備查驗)。 | ||||||||
(2) 每一位球員限報名一隊並不得跨隊、跨組重複報名。 | ||||||||
(3)球隊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1~20號) | ||||||||
球衣必需有印有隊名,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 | ||||||||
註(樂活以公教組隊及校長組僅需號碼辨識即可) | ||||||||
(4) 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
(5) 若有違反各組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 | ||||||||
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 ||||||||
失責之教練將呈報所屬上級有關單位議處。 | ||||||||
(6) 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 | ||||||||
收該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 ||||||||
十八、因競賽活動之執行所衍生之公共安全及保險想關問題,由承辦單位依活動計畫完全負責; | ||||||||
另往返路程若需要保險,由參賽球隊自行辦理。 | ||||||||
十九、本競賽依107.1.29南市體處動字第 1070164251號核准辦理 | ||||||||
二十、活動如有未盡事宜,得主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