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賽規則
- 參賽者於比賽當天須 攜帶學生證及身分證雙證件正本報到檢錄,不接受影印本及其他證件檢錄。未帶學生證及身分證、證件不符者或及超過檢錄時間者,不接受報到檢錄。
- 參賽者應穿著主辦單位提供之號碼衣,始能參加比賽。
- 於開賽3分鐘後未到場者,裁判判令棄權,對手隊獲勝。
- 每隊球員至多為4人。
- 每隊須有3人始可上場比賽,不足3人者以棄權論。
- 初賽與決賽賽程由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排定,參賽隊伍依承辦單位公布賽程進行比賽。
- 開賽球權以猜拳判定。
- 初賽採單淘汰賽制,決賽採雙敗淘汰賽制。
- 錄取決賽隊伍隊員,以初賽報到為準;未完成初賽報到隊員不得於初賽及決賽上場比賽。
- 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 球隊隊長為場中唯一發言人。
時間規則
- 初賽每場比賽時間為8分鐘;決賽每場比賽時間為10分鐘,球隊得分21分以上,比賽提前結束,否則需打滿比賽時間。
- 每次進攻時間限制為12秒。
- 除決賽暫停時間、球員受傷或裁判暫停比賽外,比賽進行時皆不停錶。初賽時不給予暫停,決賽時每隊每場比賽可請求暫停1次,暫停時間為1分鐘。
得分判定
- 罰球中籃算1分。
- 2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3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若場地無3分線設定,則取消3分球規定】。
犯規罰則
- 每場比賽每名球員犯規達4次者須離場,若球隊場上人數少於2人時,裁判得判定該隊淘汰。
- 防守犯規時,進攻方無投球動作,則進攻方回發球區重新發球,進攻方若為投球動作,則視投籃區域判定罰球次數。
-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累計第5次起由對方進行2次罰球。
- 3分線外投籃犯規罰3球,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方獲控球權。
球權規則
- 每次得分後攻守【進攻球權】互換,須由籃框正下方運球或傳球至3分線外,完成攻守交替,不需進行洗球,新防守方(原進攻方)不可於球離開籃底進攻合法衝撞區前進行防守動作。
- 遇爭球時,控球權歸屬於防守方。
- 每次交換控球權時,發球員必須雙腳立於3分線外。【若場地無3分線設定,則由臨場裁判規定】
- 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運球,否則喪失控球權。
- 發球前,球須經由防守方於2秒內回球,回球時防守球員不得進入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進攻方必須在5秒內自發球區發球。
- 防守方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3分線外,該球員雙腳須立於3分線外,此時比賽立即開始,防守方可防守,進攻方可投、傳或運球。
- 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若防守方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球必須回到3分線外。
勝負判定
- 比賽時間結束前,先得 21分者為勝。
- 比賽時間結束,2隊皆未達致勝分時,以分數多者為勝。
- 比賽時間結束,若兩隊得分相同,則以2隊6人交叉罰球,總進球數多者為勝;若仍同分則2隊派代表交互罰球,同1輪次先領先1球者為勝。
換人規則
- 初賽比賽途中不得更換球員,倘若球員受傷下一場則由其他隊員繼續出賽。
- 受傷球員須立即下場治療,並由裁判判定是否能繼續出賽。
- 決賽控球隊伍可申請替換球員,但以三次為限。
其 他
- 裁判之判決,球員不得提出異議,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
- 若遇判決紛爭,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行裁判共同會商決定,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不受理申訴。
- 參賽球員須隨身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比賽前若發現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比賽後提出無效】,若確實違反規則,則取消參賽資格,參賽球員或球隊不得異議。
- 初賽與決賽隊員必須相同,不可更換及冒名頂替。若確實違反規則,則取消參賽資格,參賽球員或球隊不得異議。
- 主辦單位有權依氣候、場地或其他因素更改比賽時間或終止賽程,若終止賽程不再補賽,則大會將另行採用其他公平方式遴選獲勝晉級隊伍。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