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107年全國暨臺北市中正盃躲避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提倡全民運動,培養運動知能及合作群性,增進青少年學童身心健康,提倡躲避球運動
風氣,提昇躲避球運動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躲避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內湖國小、逸仙國小、永慶慈善基金會
六、比賽日期:107年9月8日(星期六)至9月9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臺北市內湖國小
八、比賽組別:
(一)少 年 男 生 組(六年級):民國9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二)少 年 女 生 組(六年級):民國9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三)少年男女混合組(六年級):民國9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編制在12班以下者)
(四)青少年(國中)男生組:民國91年9月1日起至民國93年8月31日止出生者。
(五)青少年(國中)女生組:民國91年9月1日起至民國93年8月31日止出生者。
(六)社會公開男生組:民國9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七)社會公開女生組:民國9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九、參加資格:
1.以學校為單位或社區自由組隊參加。
2.比賽時,球員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學生證(在學證明書)以備查驗。
十、報名辦法:
(1)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2月16日(星期五)下午4點止。
(2)報名方式:線上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s://goo.gl/forms/xt2PAcBR8LFfsnZr1)
(3)報名手續:
1.使用大會印製之報名表(臺北市體育局網站), 請依據報名表檔案資料,填報後將報名資料
電子檔e-mail至:p876267p@gmail.com。
2.將電子檔資料下載列印並加蓋單位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且附帶下列文件;同時寄達報名地點收
訖。
3.報名費:每隊新臺幣壹仟元一律以匯票(匯票抬頭指定臺北市體育總會躲避球協會)
郵 寄: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41號陳國財收
聯絡電話:27994249-168,0921426210 (請親自電話確認)。傳真:27991543
十一、比賽制度:
(一)採用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最新審訂之國際12人制躲避球規則。
1.報名隊伍5隊以下(含5隊)採單循環決賽(3局制)。報名隊伍5隊以上採預賽分組
循環,各取2名進入決賽。
a.預賽採二局制每局時間終了成為和局時不舉行驟死賽,該局比數為和局比數。
b.預賽二局制,勝2局之隊伍為該場比賽之勝隊。
c.預賽二局制,勝1局、和1局之積分計算,勝局得1分,和局各得1/2。
d.預賽二局制,各勝1局:1比1或2局皆為和局:0比0時該場次為和一場。
e預賽二局制,每局之比數仍保留,遇積分相同時依比賽制度(二)之2判定。
(二)預賽、循環賽名次判定方法如下:
1.勝一場積分2分、和一場積分各得1分;勝1局、和1局積分為各得1.5分與0.5分
敗一場積分0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積分相等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
a.以相關隊之間勝局數減負局數之差多者為勝。
b.以相關隊之間得分總數多者為勝。
c.以相關隊之間得分總數、失分總數之差數,多者為勝。
d.以全循環比賽勝局數減負局數之差多者為勝。
e.以全循環比賽得分總數多者為勝。
f. 以全循環比賽得分總數減失分總數之差數,多者為勝。
g.抽籤決定名次。
(三)循環賽取前2名進入決賽,採三局制。
十二、技術會議及抽籤:電腦亂數抽籤後公布在臺北市體育總會躲避球協會FB 不再另行通知。
十三、比賽規則:
(四)各組參賽必須穿戴護膝。(除了公開組外)
(五)如報名隊數過多以致賽程無法容納時,大會對於比賽局數得做彈性規定。
十四、比賽用球:
青少年組採用明星牌(MIKASA)3號MG-JDB皮質躲避球,其餘採用明(MIKASA)SD3D號
膠質躲避球。
十五、獎 勵:
原則上各組取前三名頒贈獎盃、獎狀,第一名另頒贈獎牌,及頒贈最佳教練獎。
十六、申訴:
(一)合法之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以書面附帶保證金参千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
保證金退回,否則沒收充當大會經會。
(二)對球員資格之申訴,必須賽前二十分鐘內向大會競賽組提出,否則凡比賽後所提出之申訴一
概不予受理。
(三)比賽當中如懷疑對隊有冒名頂替者,應即時以口頭向該技術委員提出,並於該場比賽三十分
鐘內,由領隊或教練簽章補具申訴書附帶保證金叁千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否則一概不予受
理。
十七、注意事項:
1.出賽選手服裝均應註明號碼(1-16號),若服裝不合規定應穿著大會提供之號碼衣不得有異議。
2.各校務必維護休息區的整潔,嚴禁敲擊瓶罐、器物等發出噪音。
3.凡報名隊伍不得中途棄權。
4.以上各項報名及會議日期均不再另行通知。
5.參賽球員一律雙膝著軟性護膝,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6.賽程公佈在臺北市體育總會躲避球協會FB 不再另行通知。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領隊會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