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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7年全國『菁英盃』排球錦標賽競賽實施要點

 

一、宗  旨:

1、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運動,提升排球競技水準與品質,推展全民運動。

2、拓展國民體育外交,倡導排球競技,培育基層選手。

二、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新北市鶯歌區體育會鶯歌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新北市廖議員本煙服務處  新北市體育總會  新北市排球委員會 鶯歌區體育會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新北市鶯歌國民中學

              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

五、活動時間: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至107年8月19日。(四天)

六、比賽地點: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新北市鶯歌國民中學

          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

七、比賽組別: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

          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國小組六年級男女生組、國小組六年級女生組、國小組

          五年級男生組、國小組五年級女生組;共分12組。

(※高中男子組及高中女子組得報名社會組)

編號

組別

參加資格

1

社會男子組(限24隊)

社會人士得自由報名參加。

2

社會女子組(限24隊)

社會人士得自由報名參加。

3

大專男子組(限12隊)

公私立大專生得自由跨校組隊參加。(唯必須以學校為單位)

大專公開一級球員不得參加大專組。

4

大專女子組(限12隊)

公私立大專生得自由跨校組隊參加。(唯必須以學校為單位)

大專公開一級球員不得參加大專組。

5

高中男子組(限12隊)

公私立高中在籍學生以上得自由報名參加。(不得聯隊)

6

高中女子組(限12隊)

公私立高中在籍學生以上得自由報名參加。(不得聯隊)

7

國中男子組(限18隊)

公私立國中在籍學生92、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8

國中女子組(限18隊)

公私立國中在籍學生92、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9

國小六年級男生組(限18隊)

公私立國小六年級在籍學生95、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10

國小六年級女生組(限18隊)

公私立國小六年級在籍學生95、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11

國小五年級男生組(限18隊)

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在籍學生96、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12

國小五年級女生組(限18隊)

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在籍學生96、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每校每組限報名兩隊;例如三國A、三國B。

※報名確認,已匯款之先後為準,未繳交報名費視同報名無效。(請詳閱匯款須知)

八、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至107年7月15日(日)中午12:00止

  2、聯絡電話:0937-005-087

  3、報名網址:採網路報名方式(相關資料公告於鶯歌排球委員會部落格)

  4、聯絡人:李源湶

  5、聯繫窗口:LINEID:love014368

十、比賽制度:

  1、視各組報名隊數多寡由競賽組決定賽程排列方式。

  2、比賽方式:預賽採三局二勝制,每局25分,第三局(決勝局)均採15分制。

  3、名次判定: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其商數高者為勝;如再

     相等,則以所勝局總數除以所負局總數,其商數高者為勝;如再相等,只二隊時以勝隊為勝,

     二隊以上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證件查驗及資格:

  1、社會組之球員報名兩隊以上,以第一場出賽為母隊,不得跨組參賽,查閱屬實,沒收所有比

     賽成績,在職學生必要時,通報貴單位備察。

  2、大專組之學生,當年度畢業生得報名參加,需檢附學生證或畢業證書以示證明。

  3、國、高中學生組學生證,須蓋有106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國、高中一年級新生不在此限)

  4、國小學童組之在學證明書,須蓋學校關仿章。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公布之最新2018國際排球規則訂定之。

十三、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核定之比賽用球,3、4號彩色膠質排球、國中組以上採用5號皮質球(彩色)或同等材質。

十四、抽  籤:107年7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鶯歌國小2F會議室舉行。請各隊派員參加,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有異議。

十五、領隊會議:107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鶯歌國小2F會議室舉行。

十六、裁判會議:107年8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時於鶯歌國小2F會議室舉行。

十七、開幕典禮:107年8月16日(星期四)上午九時假於新北市鶯歌國民中學舉行。

十八、獎  勵:

1、 各組凡報名六隊以上取四名,五隊取三名,三隊同取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成績證明(

   決賽落入第三名之爭時,不進行賽事採併列方式辦理)。

2、 各組冠軍球隊;贈送教練紀念品乙份、球員紀念品乙份,以資鼓勵

十九、申  訴:

  1、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有同意義之解釋外,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針對運動員之資格問題因而提出申訴者,應在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合法之申訴由各單位領隊簽名蓋章,並付保證金伍仟元,在該場比賽前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提

     出,審判委員會於接受申訴後,應即行召開會議解決,並以其判決為終決,如審判委員會認

     為申訴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各隊不得有疑義。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時修訂之。

二十一、附註

附註一:參加人員:裁判48人,工作人員52人、義工30人、服務學生60人、參加之隊職員、

           選手、觀眾約計3000人。(106年207隊共計活動參加人數約3000人)

           今年預計204隊。

    附註二:活動比賽預定四天,唯視比賽隊數多寡,調整天數。

    附註三:本活動只投保場地責任意外險,未屬於本活動投保範圍,則由各參賽單位自行負責。

    附註四:本活動若遇天候關係無法如期舉行,其時間調整必需依照大會調整時間而定,未能

            如期參賽以棄權論,以確保賽會如期辦理。颱風天備案則賽程順延一周,社會組賽

            程原則上同安排於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