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7年全國『菁英盃』排球錦標賽競賽實施要點
一、宗 旨:
1、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運動,提升排球競技水準與品質,推展全民運動。
2、拓展國民體育外交,倡導排球競技,培育基層選手。
二、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新北市鶯歌區體育會鶯歌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新北市廖議員本煙服務處 新北市體育總會 新北市排球委員會 鶯歌區體育會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新北市鶯歌國民中學
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
五、活動時間: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至107年8月19日。(四天)
六、比賽地點: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新北市鶯歌國民中學
新北市鶯歌國民小學
七、比賽組別: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
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國小組六年級男女生組、國小組六年級女生組、國小組
五年級男生組、國小組五年級女生組;共分12組。
(※高中男子組及高中女子組得報名社會組)
編號 | 組別 | 參加資格 |
1 | 社會男子組(限24隊) | 社會人士得自由報名參加。 |
2 | 社會女子組(限24隊) | 社會人士得自由報名參加。 |
3 | 大專男子組(限12隊) | 公私立大專生得自由跨校組隊參加。(唯必須以學校為單位) ※大專公開一級球員不得參加大專組。 |
4 | 大專女子組(限12隊) | 公私立大專生得自由跨校組隊參加。(唯必須以學校為單位) ※大專公開一級球員不得參加大專組。 |
5 | 高中男子組(限12隊) | 公私立高中在籍學生以上得自由報名參加。(不得聯隊) |
6 | 高中女子組(限12隊) | 公私立高中在籍學生以上得自由報名參加。(不得聯隊) |
7 | 國中男子組(限18隊) | 公私立國中在籍學生92、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
8 | 國中女子組(限18隊) | 公私立國中在籍學生92、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
9 | 國小六年級男生組(限18隊) | 公私立國小六年級在籍學生95、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
10 | 國小六年級女生組(限18隊) | 公私立國小六年級在籍學生95、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
11 | 國小五年級男生組(限18隊) | 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在籍學生96、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
12 | 國小五年級女生組(限18隊) | 公私立國小五年級在籍學生96、9、1後出生者。(不得聯隊) |
※每校每組限報名兩隊;例如三國A、三國B。
※報名確認,已匯款之先後為準,未繳交報名費視同報名無效。(請詳閱匯款須知)
八、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至107年7月15日(日)中午12:00止。
2、聯絡電話:0937-005-087
3、報名網址:採網路報名方式(相關資料公告於鶯歌排球委員會部落格)
4、聯絡人:李源湶
5、聯繫窗口:LINEID:love014368
十、比賽制度:
1、視各組報名隊數多寡由競賽組決定賽程排列方式。
2、比賽方式:預賽採三局二勝制,每局25分,第三局(決勝局)均採15分制。
3、名次判定:則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其商數高者為勝;如再
相等,則以所勝局總數除以所負局總數,其商數高者為勝;如再相等,只二隊時以勝隊為勝,
二隊以上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證件查驗及資格:
1、社會組之球員報名兩隊以上,以第一場出賽為母隊,不得跨組參賽,查閱屬實,沒收所有比
賽成績,在職學生必要時,通報貴單位備察。
2、大專組之學生,當年度畢業生得報名參加,需檢附學生證或畢業證書以示證明。
3、國、高中學生組學生證,須蓋有106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國、高中一年級新生不在此限)
4、國小學童組之在學證明書,須蓋學校關仿章。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公布之最新2018國際排球規則訂定之。
十三、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核定之比賽用球,3、4號彩色膠質排球、國中組以上採用5號皮質球(彩色)或同等材質。
十四、抽 籤:107年7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鶯歌國小2F會議室舉行。請各隊派員參加,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有異議。
十五、領隊會議:107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鶯歌國小2F會議室舉行。
十六、裁判會議:107年8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時於鶯歌國小2F會議室舉行。
十七、開幕典禮:107年8月16日(星期四)上午九時假於新北市鶯歌國民中學舉行。
十八、獎 勵:
1、 各組凡報名六隊以上取四名,五隊取三名,三隊同取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成績證明(準
決賽落入第三名之爭時,不進行賽事採併列方式辦理)。
2、 各組冠軍球隊;贈送教練紀念品乙份、球員紀念品乙份,以資鼓勵。
十九、申 訴:
1、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有同意義之解釋外,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針對運動員之資格問題因而提出申訴者,應在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合法之申訴由各單位領隊簽名蓋章,並付保證金伍仟元,在該場比賽前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提
出,審判委員會於接受申訴後,應即行召開會議解決,並以其判決為終決,如審判委員會認
為申訴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各隊不得有疑義。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時修訂之。
二十一、附註
附註一:參加人員:裁判48人,工作人員52人、義工30人、服務學生60人、參加之隊職員、
選手、觀眾約計3000人。(106年207隊共計活動參加人數約3000人)
今年預計204隊。
附註二:活動比賽預定四天,唯視比賽隊數多寡,調整天數。
附註三:本活動只投保場地責任意外險,未屬於本活動投保範圍,則由各參賽單位自行負責。
附註四:本活動若遇天候關係無法如期舉行,其時間調整必需依照大會調整時間而定,未能
如期參賽以棄權論,以確保賽會如期辦理。颱風天備案則賽程順延一周,社會組賽
程原則上同安排於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