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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輔英盃全國中老年九人制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107年度輔英盃全國中老年九人制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鼓勵40-50歲民眾參與大型體育競賽,培養健康之體魄及體驗活動,並藉由排球單項運動賽會中,精湛排球技巧、提升運動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

三、承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 體育發展組

四、協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排球隊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1日(星期六)至7月22日(星期日)二天。

六、報到地點:107年7月21日(星期六)上午08:30於體育館四樓報到。

七、比賽地點:本校操場排球場及體育館排球場一樓、四樓,校園地圖如附件二。

八、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愛好排球運動人士,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組隊參加。

 九、參賽球員資格及限制:(一) 中老年男子九人制:凡於民國62年(含)以後出生者,

                                                得自由組隊參加(以身分證為憑)。

                         (二) 競賽報名不足三隊,取消舉行。報名限制隊數為六隊。

十、報名辦法及方式:即日起至107年7月13日(五)(下午15:00前)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一)線上報名:請於報名截止前詳填線上報名表: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52431#

(二)報名人數:領隊、執行教練、教練、管理各1名,隊員18人(含隊長)。

(三)郵寄報名:報名隊伍必須線上報名以及填寫紙本報名表,並填寫隊職員資料,

               報名費匯票以掛號寄『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H203』

               高雄市大寮區永芳村進學路151號 聯絡人:蒲典聖 先生收
                 電話:07-7811151-2282 傳真:07-7822135。

   (四)報名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代辦費用新台幣4,000元整,請以郵政匯票方

式繳交,抬頭請註明「蒲典聖」,未寄匯票者不予受理報名。

(五)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或個人自行投保。

十一、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制度:依據報名隊數,採各隊循環賽制,以三局二勝。         

  (三)循環制計分方式:

        1.三局二勝:勝隊局數以2:0獲勝積分得二分,敗隊得零分;勝隊局數以2:1

     獲勝積分得二分,敗隊得一分,棄權零分,以勝場多寡判定名次。若勝場相

     同時,則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2.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

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3.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

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4.如再相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5.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十二、比賽抽籤:

 (一)訂於107年7月16日(一),由主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二)各組賽程請於107年7月18日(三)至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網頁查詢或電子郵件通知。

十三、比賽用球:明星牌MIKASA MVA-200彩色球。

十四、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場準備出場比賽,並填寫球員比賽名單 (超過規定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

   (二)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有異議。

   (三)由大會根據各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決定之,如每組報名未滿三隊時,取消比賽。

    (四)球隊比賽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

          號碼(1~20號), 球衣必需有中文隊名(隊名及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貼,如係浮貼則四周應以針線密縫,否則不得出賽),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球衣胸前不得有廣告文字或標誌,廣告只能印製於球衣背後及兩袖,即球衣正面只能有隊名及號碼,且廣告圖文不得大於球隊名及背號。

十五、獎   勵:

(一)錄取優勝:各組報名隊數在六隊取四名,五隊取三名;四隊取二名。

(二) 頒發獎盃乙座。

十六、罰   則: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

               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七、申   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六)申訴表,請詳見附件一。

 

十八、附   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含保險)。

(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改公佈之。

 十九、交通方式:請至本校總務處交通資料

                   http://egn.fy.edu.tw/files/11-1009-1606.php

    (一)比賽當天請各校參賽球員將機車停放於本校大門口旁的停車場,再步行進入

          體育館排球場;因學校對機車行駛園區有所管制,敬請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