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7學年度輔英盃全國大專暨高中職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參與大型體育競賽,培養學生健康之體魄及體驗正當課外活動,並藉由排球單項運動賽會中,精湛排球技巧、提升運動水準,並強化校際間之聯誼,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
四、承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 體育發展組
五、協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排球隊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0日(星期六)至10月21日(星期日)二天。
七、報到地點:107年10月20日(星期六)上午08:30於體育館四樓報到。
八、比賽地點:本校操場排球場及體育館排球場一樓、四樓,校園地圖如附件二。
九、參加對象:全國大專校院暨高中職各校排球社團或校隊學生,以校為單位報名參賽,
每校至多報名二隊。
十、參賽球員資格及限制:
(一)以各校107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研究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
(二)已報名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7學年度排球運動聯賽,並註冊登入公開一級之球
隊選手不得報名參加。
十一、比賽分組:大專為女子組,高中職分男子組、女子組;各項競賽報名不足三隊,
則不成賽。
十二、報名辦法及方式:107年9月25日至107年10月11日(下午15:00前)截止,
逾期不予受理。
(一)線上報名:請於報名截止前詳填線上報名表: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52433#
(二)報名人數:每隊得註冊職員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1人,球員含隊
長18人,每場比賽前提出12名正式球員(含1-2名自由球員)。
(三)郵寄報名:報名隊伍必須線上報名以及填寫紙本報名表,並填寫隊職員資料,報名費匯票以掛號寄『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H203』高雄市大寮區永芳村進學路151號 聯絡人:蒲典聖 先生收
電話:07-7811151*2282 傳真:07-7822135。
(四)報名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代辦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
交,抬頭請註明「蒲典聖」,未寄匯票者不予受理報名。
(五)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或個人自行投保。
十三、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制度:依據報名隊數,採單淘汰賽或循環賽制,以三局二勝。
(三)循環制計分方式:
1.三局二勝:勝隊局數以2:0獲勝積分得二分,敗隊得零分;勝隊局數以2:1
獲勝積分得二分,敗隊得一分,棄權零分,以勝場多寡判定名次。若勝場相
同時,則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2.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分
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3.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
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4.如再相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5.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十四、比賽抽籤:
(一)訂於107年10月15日(一),由主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二)各組賽程請於107年10月17日(三)至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網頁查詢或電子郵件通知。
十五、比賽用球:明星牌MIKASA MVA-200彩色球。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場準備出場比賽,並填寫球員比賽名單 (超過規定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
(二)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有異議。
(三)參賽選手必須攜帶學生證並蓋有107學年度註冊章或學校開立在學證明單並附上貼有照片之身份證或健保卡,以待出賽查驗。如選手資格不符沒收該場比賽。
(四)球隊比賽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
號碼(1~20號), 球衣必需有中文隊名(隊名及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貼,如係浮貼則四周應以針線密縫,否則不得出賽),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球衣胸前不得有廣告文字或標誌,廣告只能印製於球衣背後及兩袖,即球衣正面只能有隊名及號碼,且廣告圖文不得大於球隊名及背號。
十七、獎 勵:
(一)錄取優勝: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
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四隊取二名。
(二)頒發獎盃乙座。
十八、罰 則: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
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九、申 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六)申訴表,請詳見附件一。
二十、附 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含保險)。
(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改公佈之。
二十一、交通方式:請至本校總務處交通資料
http://egn.fy.edu.tw/files/11-1009-1606.php
(一)比賽當天請各校參賽球員將機車停放於本校大門口旁的停車場,再步行進入
體育館排球場;因學校對機車行駛園區有所管制,敬請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