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一)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布為準;另外大會有權視情形決定更改賽程。
(三)本次比賽可採用九人制比賽。各組組別使用竹、木 棒。
(四)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五)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以10比0計分。
(六)如遇雨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比賽時,若已賽滿4局 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 4局則成績得保留,另訂時間 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其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完成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定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得更改〉。
(七)比賽採7局制滿四局相差10分〈含〉以上,滿5局相差7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八)分組單循環賽,勝1場2分,敗1場0分,和局1場1分,以積分最高者晉級,同組若有積分相同之隊伍時: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檢總施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九)該場次比賽若為淘汰賽或名次賽,則7局結束仍平手時,則從第8局起採突破僵局制,或55分鐘後仍平手,則下一局採突破僵局制。
(十)比賽採55分鐘制,球數從一好一壞開始,時間一到,須打完成局分勝負。
(十一)球員只限報名一隊【不得跨隊】,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比賽上場,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二)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20分鐘
前提交大會。
(十三)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填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此簽名者
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十五)背號或姓名筆誤,需提出球員證件,經裁判證實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即可繼續比賽。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若未按照規定穿著者不得下場比賽》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褲子及帽子;球衣應有隊名〈以報名隊名為主〉,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10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區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著同款式之外套下場指導〉。
(十七)為考量球員比賽之安全,比賽中經發現有穿著釘鞋之選手者,則該選手宣告出局並退場比賽。
(十八)本次賽事一壘使用雙壘包制。
(十九)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含扣環)之安全頭盔,以保護球員之安全。
2.擊球員未戴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二十)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二十一)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處,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跑壘員通過三壘超越或碰觸此線時,則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此時守方可確定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或好球板,即判決跑壘員封殺出局【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他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二十二)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結果,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10分鐘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提出,由審判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審判委員開會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二十三) 本次活動已投保場地責任險,各組報名球隊及球員個人保險需自理。
(二十四)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壘協會2016年至2018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十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