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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英科技大學107學年度全校游泳錦標賽
競賽章程

輔英科技大學107學年度全校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拓展游泳知能,學習游泳技能,減少水上意外事故,並養成游泳運動習慣,以增進健康體適能之目的。

二、主辦單位: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

三、承辦單位及活動負責老師:丁麗芬老師、李淑媛老師、體育服務隊

四、比賽日期與地點第16週108年6月05日(三)14:00~17:00於本校游泳池舉辦

五、比賽組別與項目

  1. 個人賽(分男子組、女子組):
    (1)自由式25M;(2)蛙式25M;(3)蝶式25M;(4)仰式25M;(5)自由式100M

個人賽參賽者,每人限報名兩項(不含團體接力及趣味競賽)。

  1. 團體4人接力賽(分男子組、女子組):100M接力(每人不限泳姿進行25M),不限學制與班級學生採自由組隊,可報名5人、4人上場比賽。
  2. 【水中撈寶趣味競賽】:自由參加、現場報名,限額80名,水中撈寶依個人現場所取得獎項。

六、報名資訊

  1. 報名日期:108年5月08日(三)09:00起至108年5月22日(三)17:00止。

游泳報名 QR Code

本競賽採「參賽選手個人上網報名」方式,其中團體賽以1人為報名窗口,請參賽選手於報名期間前至校外公正單位「BeSaiLa盃賽網」上網報名,網址為: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
bsid=152703#),若有競賽相關問題可請至體健中心H203找蒲典聖先生詢問。

 

  1. 本比賽於決賽結束立即進行儀式性頒獎,得獎人/隊伍請於決賽日三個工作天內,至體健中心H203領取獎狀(含選手名單)。

七、附則及注意事項

  1. 請於競賽前15分鐘持學生證檢錄報到,若遇更換選手名單須於檢錄時提出。
  2. 冒名頂替者取消競賽資格。
  3. 競賽須以規定泳姿完成,不得於水中行走,違者判為犯規,成績加計5秒/每次。
  4. 競賽皆採計時決賽,依秒數高低排名。
  5. 比賽可蹬牆出發或以跳水出發方式比賽。唯淺水區出發者僅能以蹬牆出發,不得跳水,違者成績加計5秒/每員。
  6. 裁判鳴槍前出發或團體接力賽選手交接時先出發者,成績加計5秒/每員。
  7. 參賽者必須確保其身體健康狀況適宜參加比賽
  8. 參加趣味競賽請遵守大會規定,請勿推擠衝撞,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9. 如遇雨天則延期進行,以體健中心網頁公告時間為準。

八、獎勵辦法
每項競賽報名人數不足3人/隊不成賽,4人/隊(含)取第一名、報名5至9人/隊(含)取前三名、報名10人(含)以上取前六名。

名次

獎狀

獎牌

依學生獎懲辦法
申請嘉獎

獎金

第一名

獎狀乙只

個人賽
獎牌乙只

嘉獎二支

團體賽
獎金1,000元

第二名

獎狀乙只

個人賽
獎牌乙只

嘉獎乙支

 

第三名

獎狀乙只

個人賽
獎牌乙只

嘉獎乙支

 

第四至六名

獎狀乙只

 

嘉獎乙支

 

 

九、申訴

  1. 欲申訴案件得先以該場次競賽後15分鐘內向該競賽種類之負責老師提出口頭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如附件),書面申訴須有該系師長或隊長簽章。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2. 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十、比賽爭議之判定

  1.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現場裁判之判決為終決。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議之判決為終決。
  2. 審判委員會成員為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林献巃主任、林澤民老師、黃泰盛老師及競賽負責老師。

十一、注意事項

  1. 參賽者必須確保其身體健康狀況適宜參加比賽。
  2. 參賽選手應著適合之運動服裝與配備才得以出場比賽。
  3. 選手出賽請於比賽前15分鐘到比賽場地進行檢錄。
  4. 選手須攜帶學生證以供備查參賽資格之用。
  5. 凡出現嚴重違反運動精神(打架、冒名頂替、無故棄權等情事),將簽請校方議處。

十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

 

 

 

 

 

 

 

 

附件

輔英科技大學107學年度全校游泳錦標賽 競賽申訴書

申訴單位

(隊伍)

 

競賽項目

 

競賽

組別

 

申訴事實

 

 

 

 

 

(請詳述比賽場次、欲申訴對象、申訴事項及發生時間)

佐證資料

 

 

(請以影片、照片、規則辦法為主要佐證資料)

系科師長

隊長簽章

(簽章)

申訴收案
時間

     月     日

     時     分

繳保證金

伍佰元

(收款人簽章)

□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

(申訴收款人簽章:          )

 

申訴不成立,沒收保證金。

判決結果

 

審判委員會
委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