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iLa
購物車
本網站不支援IE8以下瀏覽器,為得到最好瀏覽效果,請使用FireFoxChromeSafari
第十屆亞洲大學亞洲盃排球賽
競賽章程

第十屆亞洲大學「亞洲盃」排球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響應全民運動,提昇大專院校排球運動風氣,促進校際情感聯誼,以球會友,從事正當休閒活動,提供排球興趣選項   同學籌辦比賽之經驗。

二、指導單位:亞洲大學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處

三、主辦單位:亞洲大學排球社

四、協辦單位:亞洲大學體育室

五、比賽日期:108年5月18.19日 (男) / 108年5月25.26日 (女)

六、比賽地點:亞洲大學羅馬體育館。

七、比賽用球: Molten V5M5000 排球

八、參加資格:全國大專院校之在學生及亞洲大學畢業之校友均可自由報名參加。

九、報名日期:自108年3月11日(一)上午十點起至4月19日(五)下午五點報名止。

註:錄取順序為報名完成且成功匯款者。報名成功後,除大會取消賽程外,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聯絡資訊:

活動總召-林煒棠,聯絡電話:0919955386

活動副召-鄭雅恩,聯絡電話:0923357333

亞洲大學體育室-王秀瑾老師,聯絡電話:0937-717-784

十、報名費用:

每隊3500元 (含500元保證金於該隊完成所有賽事後退還)

戶名:王秀瑾

銀行:彰化銀行 北屯分行

帳號:4028-51-679875-00

十一、競賽分組:大專男子組  大專女子組  (報名上限為每組14隊)

十二、參賽資格:

  1. 參賽組成之隊員,無須以同一學校系所為必要,全國大專院校之在學生均可自由報名參加。
  2. 任一選手限報一組一隊,不得冒名參與比賽。如大會發現重複名單,經通知後仍不更正者,該名選手將不得參與本次賽事。
  3. 每隊至多可有二名體保生(含體資生或公開一級球員),國手(或企業聯賽選手)不得參與本次賽事,各報名隊伍於登錄隊員資格時,須依照是否為體保生以據實填寫,以利大會進行查核,報名表登陸之限制生以二名為限,但上場比賽之體保生限一名。相關定義如下:

a.國手:凡為排球項目相關之現役或曾獲選為國家隊代表或企業聯賽選手者視為國手。

b. 體保生(含體資生):球員具以下資格之一者,視為體保生(含體資生)

1.高中甲級球員;

2.現就讀之學校係因排球項目而升學之體育資優生 。

  1. 為保有亞洲大學傳統排球風氣,亞洲大學畢業之校友及亞洲教職員均可參與本次大專組賽事。
  1. 隊伍組成:每隊至多報名登錄20名球員。

十三、比賽抽籤:108年4月22日(一)下午六點至本校體育館進行領隊會議,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賽程公布:108年4月29日(一)中午12:00前公告抽籤之賽程圖與賽程時間表。

十五、競賽方法:

規劃賽程如下:

   預賽採循環賽制,複決賽則採單淘汰賽制。(勝一 場得積分兩分,負一場得積分一分。如有隊伍棄權時,判定該隊伍負一場,對手隊伍勝一場。棄權之隊伍仍能參加下一場賽事。判定循環賽各分組之名次時,以積分較高者名次在前;各隊如遇積分相同之情況,以該分組所有比賽得失分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經沒收或棄權之場次不列入得失分之計算);如仍相同,兩隊則以對戰之勝方順序在前,三隊以上則以抽籤判定順序。)。本次活動採用國際排球最新規則,並聘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認證之專業裁判進行比賽。

十六、競賽規定:

  1. 各隊應於賽前二十分鐘到場完成檢錄,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足以出賽人數者,以棄權論。以0:2負於比賽對手。
  2. 參加比賽隊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相同球衣(此規定不包含自由球員),並攜帶正式文件如學生證(需有該年度註冊章)及身份證以備查驗,學生證若無註冊章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ex:在學證明。
  3. 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並扣除所有保證金)
  4.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沒收比賽之權。
  5.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競賽組開會決議定之,其議決即為終決。
  6. 檢錄方式:總檢錄時需依照背號排隊,在學生請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亞洲大學畢業生請攜帶畢業證書影本(可拍照列印紙本以茲證明),未攜帶者不予參賽。
  7. 罰則:未經登錄、不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或槍手,如於比賽現場發現或經檢舉其參賽事實,將沒收該場賽事及該隊保證金,判決對方隊伍獲勝。

十七、一般規定:

  1. 賽後優勝單位直接頒獎,名次將於大會網站公佈。
  2.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3. 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十八、獎勵:大專女子組、大專男子組:

冠軍:頒發獎盃乙座、獎金5000元

亞軍:頒發獎盃乙座、獎金3000元

季軍:頒發獎盃乙座、獎金2000元

殿軍:頒發獎盃乙座

十九、申訴:

  1. 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如經審查申訴成立,該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2. 申訴以大會競賽組、裁判組聯席會議之議決為終決。

二十、附則:

  1. 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利。
  2. 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也不歸還保證金。
  3. 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出賽,並報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4.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金。

二十一、活動備案:

大會保留所有更動賽程的權利,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影響賽程進行,將視情況隨時公告調整。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