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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7學年度沙灘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7學年度沙灘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108222日臺教體署學()字第1080006401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宗  旨:為倡導大專院校沙灘排球運動風氣,培養優秀沙灘排球選手,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中華民國  大專校院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臺中市體育總會、臺中市潭子沙灘排球場、臺中市立潭秀國中。

七、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日(星期六)起至6月4日(星期二)止,共計4天。

八、比賽地點:臺中市潭子沙灘排球場

地址:臺中市潭子區興華一路222-248號(臺中市潭子區公所後方)。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十、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7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7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07.24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適用對象為:

1.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本會(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五)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六)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十一、比賽分組及限制:所有比賽均採二人制:

(一)比賽分組:分為公開組、一般組兩組比賽,公開組及一般組均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比賽。

(二)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及於199411日至20011231日間出生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2.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及於199411日至20011231日間出生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3.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4.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5.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報名隊數:每所學校女生、男生組不限隊數自由報名參加,依報名完成之先後順序取前24隊;惟各組報名超過24隊而單一學校在該組報名超過2隊時,優先從後剃除。

6.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報名隊數:每所學校女生、男生組不限隊數自由報名參加,不受24隊上限限制。

十二、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13日(星期一)止,採線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人數:如報名表

1.職員: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各1人。

2.隊員(含隊長):以2人為限。

(三)報名方式:請至下列網頁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52781進行報名作業,依規定完成線上報名後應列印職隊員清冊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職隊員清冊併同競賽代辦費及附上選手在學證明(108216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50071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1號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室收,信封請標註「大專沙灘排球錦標賽報名表」完成後並請以電話聯絡彰化師大體育室施美玲小姐確認收訖與否;;名資料內容缺件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連絡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室施美玲小姐

電話:04-7232105轉1943或1946

E-mail:lynn54513@cc.ncue.edu.tw

(四)競賽代辦費:競賽代辦費每隊新臺幣1,000元整,請購買郵局匯票(郵局匯票抬頭,請書寫「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競賽代辦費未繳或逾期均不受理。

(五)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及國是彰化師範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2017-2020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另行公告。

(三)比賽制度:

1.依報名球隊多寡決定之。

2.每場皆採三局二勝制(第1、2局採21分制、第3局採15分制)。

十四、比賽抽籤:會議日期、地點如下,不另行通知。(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

(一)日期、地點:訂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體育館視聽教室舉行,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二)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十五、技術會議:會議日期、地點如下,不另行通知。(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

(一)日期、地點:訂於民國108年6月1日(星期六)上午8時,假臺中市潭子沙灘排球場舉行。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訂於民國108年6月1日(星期六)上午9時整假臺中市潭子沙灘排球場舉行,請各單位職隊員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準時參加。

(二)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視情況調度,請各隊務必配合遵守。

(三)嚴守比賽時間,各場賽事以大會時間為準,運動員應準時到場參加比賽。

(四)運動員出賽時應都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於賽前20分鐘送至記錄台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若學生證無法顯示在學註冊章,應檢附足以證明運動員在學之文件以備查驗。

(五)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六)比賽服裝規定:男選手需穿著短(泳)褲及背心;女選手需穿著兩截式或連身泳裝(或韻律服及緊身短褲),胸前需有中文隊名及號碼1-2號,一般女子組上衣比賽服可穿運動背心。

(七)各組別球網高度:男生組:2.43公尺、女生組:2.24公尺。

(八)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九)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十)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決定之,其決定即為終決。

十七、獎勵: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07.24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或三隊(),各錄取一名。

2.四隊(),錄取二名。

3.五隊(),錄取三名。

4.六隊(),錄取四名。

5.七隊(),錄取五名。

6.八隊(),錄取六名。

7.九隊(),錄取七名。

8.十隊()以上,錄取八名。

(二)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八、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一、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