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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羽球洄瀾盃
競賽章程
東華大學107學年度羽球洄瀾盃競賽規程
一、    宗    旨:為提倡本校運動風氣,提昇運動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及增進同學之情誼。
二、    主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
三、    承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飛羽社
四、    協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國立東華大學羽球乙組校隊、慈濟大學羽球校隊
五、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8日至5月19日,上午9:00-下午19:00,共計2天。
六、    比賽地點:國立東華大學壽豐體育館。
七、    參加資格:東華大學、慈濟大學、之學生及校友以系為單位組隊參加;教職員以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八、比賽分組:
(一)團體賽(限20隊):
1. 比賽依序採6人接力雙打制;(1.2.3.6)為男生(4.5)為女生,賽點順序為男雙(1.2)、男雙(2.3)、混雙(3.4)、女雙(4.5)、混雙(5.6)、男雙(6.1)。
2. 每人限報一隊,每隊可報名6人,至多8人。
3. 有參加過大專盃會內賽之學生:男生限定排於選手順序2.3;女生限定排於選手順序2.3.4;且不能兼點。
4. 體育系之羽球專長生:男生限定排於選手順序2.3;女生限定排於選手順序2.3.4;且不能兼點。
 
九、    報名手續:
(一)    截止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8年 5月 12 日(日)23:59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一律線上報名。
(三)    報名網址: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52825
(四)    報名費:
               (1)團體組:新台幣1200元。
               (報名費未繳視同沒有完成報名手續,不予參加抽籤)
(五)     繳費資訊:於領隊會議時繳交。
 
十、    領隊會議暨比賽抽籤:
(一)    日期:民國108年5月14日(二)
(二)    時間:晚上8:00
(三)    地點:東華大學壽豐體育館會議室。
  *未派代表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十一、    比賽用球: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十二、 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通用規則。
 
(二)比賽制度:
1.    團體組:
(1)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每點9分;交換選手,單局54分;27分交換場地,。53分平不加分
(2)決賽:採單淘汰制,每點9分;交換選手,單局54分;27分交換場地,。53分平不加分
  (3)  賽點依序為男雙、男雙、混雙、女雙、混雙、男雙各點選手不得重複。
  (4)  女生可打男生點,男生不可打女生點;未參加過大專盃會內賽之女生可以兼一點。
 
(三)如採循環賽時,積分計算如下:
             1.總積分多者為勝。
             2.二隊總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三隊以上積分相等,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1)(勝局和)÷(負局和)之商,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2)(勝分和)÷(負分和)之商,大者為勝
                       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四)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出賽時,雙方選手必須全體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份無誤後始得開始進行比賽。比賽結束前,若出賽選手有人、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選手身份。
2.若出賽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若未告知時,則該場比賽對方重新排點。唯選手不足之一方無權重新排點)。
3.出賽時,若有資格不符之選手,不得填入出賽名單中,空點後不再繼續比賽。
4.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經大會口頭或書面通知,各隊不得異議。
 
(五)比賽時務必攜帶貼有相片文件正本以備查詢,若提不出證件者,裁判可判其棄權。
 
(六)凡發現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裁判員可立即取消比賽資格,並謝絕參加主辦單位一年內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七) 團體組不足(含)5隊取消比賽。
 
(八) 參賽球員逾比賽時間5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棄權後之其他賽程不得再參賽(時間以大會所掛時鐘為準)。如遇賽程提前時,請依大會廣播出賽,如有特殊事故得依賽程表時間出賽,並不宣判棄權;但如遇賽程拖延,經大會廣播出賽2分鐘內仍未到場比賽者,即宣判棄權,不得異議。
 
(九)為保障選手安全與權益,建請各參賽單位自行為所屬隊職員投保意外保險或採行其他相關適當措施。
 
(十)主辦單位保有調整場地與賽程之權利,比賽當天請依照大會廣播之場地出賽.
 
十三、 獎勵:視報名隊數擇優頒發;6-12隊取前三名、13隊以上取前四名。
 
十四、 抗議規定:
 
(一)對球員資格有疑議時應於球賽開始後30分鐘 內提出,經大會查證違規事項屬實後,即取消違規球員之比賽資格。
 
(二)如有抗議事件,除當場口頭抗議外須於事實發生後30分內具正式抗議書經教練簽章,送大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整,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抗議。若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不成立保證金沒收,不得異議,抗議時間內球賽不得停止。
 
十五、 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
 
十六、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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