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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08年第8屆金獅盃籃球邀請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推廣原住民地區籃球運動,促進交流聯誼平台,提升基層籃球水準,結合在地特色運動文化,打造健康優質運動風氣。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屏東縣政府體育發展中心、獅子鄉公所。

三、主辦單位:屏東縣獅子鄉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屏東市籃球委員會、屏東高中衛生組、獅子消防分隊、獅子國中、恆春工商、恆春國中、枋寮醫院、吃喝玩樂粉絲團。

五、比賽日期:108年9月21、22日(六、日)二天。

六、比賽地點:獅子鄉立綜合體育館、恆春工商體育館暨風雨球場、恆春國中體育館。

七、比賽用球:大會指定用球。

八、競賽組別及報名資格:

    1.原男組:年齡不限、限原住民族身份者報名。(限9隊)

    2.社男組:年齡不限、自由報名。(限9隊)

    3.社女組:年齡不限、自由報名。(限6隊)

    4.壯馬組:40歲(68年12月31日前)。(限6隊)

     以上各組參賽隊伍數量上限由大會視情況認定。                                               

九、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8年8月30日,逾期不於受理。

    2.網路報名:請至盃賽網官網http://www.bsaila.com.tw/註冊登入報名。

    3.連絡電話:0937575597

    4.報名手續:上網填寫報名表、繳交報名費,始算完成報名手續。先完成匯款手續將優先錄

    5.報 名 費:每隊4000元,另繳交保證金2000元,完賽後退回保證金。

               未繳交報名費及保證金之隊伍,以未完成報名手續,大會不予安排賽程。

十、匯款戶名:屏東縣獅子鄉體育會

      匯款帳號:中華郵政0071412-0106426

              臨櫃匯款請備註隊名及聯絡人,ATM轉帳請主動告知。

十一、領隊會議:為提升賽事效率將成立金獅盃Line或Facebook群組,為領隊會議溝通平台,即時提供大會最新競賽資訊。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十三、比賽制度:

    1.賽制視參賽隊伍多寡,由大會決定之。

    2.各組競賽賽程由大會安排。

十四、獎勵方式: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十五、規定事項:

  1. 每位隊員僅限報名一組一隊,不得跨組跨隊及冒名頂替,如有上述狀況,大會有權主動確認選手身份,經查證屬實沒收該隊該場次的比賽資格、該球員本次賽事的所有比賽資格、沒收該隊保證金2000元以做大會比賽之用。
  2. 比賽前各隊應將身分證明文件(需有相片、出生年月日、學生得以學生證代替之)或公立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交至紀錄台查驗,不接受影本或電子檔案照片,未帶者不得出場比賽。(該場比賽結束前都可接受查驗球員資格,但需提出明確具體事證,如照片、影片等。)
  3. 除球員資格問題外,各隊如有抗議事件,請於賽後30分鐘內向大會提出抗議書,填妥後領隊、教練均需簽章,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大會始予受理。經大會召開審判委員會議處理, 審判委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抗議成立時,保證金退還;抗議不成立,保證金沒收。
  4. 比賽期間隊(職)員發生毆人、互毆或誹辱裁判及大會工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精神等情事,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公告裁決,取消該球員所有參賽場次及該隊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且停止該球員參加本會所辦理之比賽一年並移送警察(司法)機關偵辦。
  5. 凡參加球隊之交通、膳宿、個人保險費用及活動期間自身安全,均由球隊自行負責,大會投保場地意外險,各隊教練及球員請自行評估身體狀況,如有意外狀況發生,由球隊及球員自行負責。
  6. 比賽當天無法參賽之球隊不退還該隊報名費及保證金。
  7. 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因素(颱風等),比賽日期及賽程場地之調整以主辦單位公布為準

十六、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附註:

  1.開幕典禮於108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在獅子鄉立體育館舉行,為維護球賽永續發展,請各球隊主動協助維護校園及比賽場地之整潔,球隊比賽完後需負責清理球隊席區垃圾,拿至周圍垃圾桶配合分類回收。

  1. 校園、體育館、比賽場地為全面禁菸場所,嚴禁抽菸、吃檳榔、飲酒,請各領隊嚴格要求球員配合,以免受衛生局裁罰。

 

 

108年第8屆金獅盃籃球邀請賽抗議申訴書

申訴單位

 

職稱

 

姓名

 

提出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被申訴者

姓名

 

糾紛發生

時間

 

單位

 

地點

 

申訴事實

 

具體事證

 

裁判長意見

 

審判(技術)委員會判決

 

審判(技術)委員會召集人                          (簽名)

註:

  • 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 單位領隊簽名權,由各隊領隊本人或教練簽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