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8年第二屆000盃五人制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A、U12組: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限18隊。
B、U10組:民國 97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限18隊。
C、U8組: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限18隊。
D、國中組: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限8隊。
*年齡不足該歲組時可跨組參加比賽,每人限報一隊
(如參加U10組比賽就不得跨級參加其他組別比賽)
*各組別不足 3 隊不舉辦比賽
A、戶籍設於桃園,仍在學之中小學學生(接受俱樂部及聯隊報名,但不得重複報名)。
B、凡經判處停止比賽權之球員及相關隊職員,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報名參賽。
聯絡方式:桃園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聯絡人:鄭家興 總幹事 090-000-000
聯絡信箱:tao.soccer@gmail.com
報名網址:
A、手續:
1、上傳報名表至系統www.taosoccer.weebly.com
(檔名『○○盃○○組○○隊名報名表』)。*請勿任意更改組名
2、請來信 E-MAIL 確認。
3、完成以上手續方報名完成,報名資料不完整視同未報名成功。
B、報名費:免報名費
C、報名所需相關資料請詳細填寫:職員3名(領隊、教練、管理等名稱);球員12名
(含隊長)。
D、參賽球員不得兼任同組其他球隊之任何職務,並且每一球員僅得報名參賽一隊。
E、凡球隊資料不合規定或不齊全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予編排賽程。
F、各隊報名前請各隊前往健檢,並詳細評估是否適合出賽;患有心臟病等相關疾病或
不適合劇烈運動者,更應審慎評估能否參加以確保障自身安全。
G、參賽球隊需自行準備球員背心2組,大會不提供。
H、禁止配戴護目鏡、眼鏡參加比賽,若一定配備帶後果自行負責。
十三、 【名次判別】:
循環賽:循環賽:勝一場得 3 分,和一場各得 1 分,敗一場得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二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淘汰賽:
A、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不延長加時比賽,直接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B、四強交叉與冠亞軍賽(不含季、殿軍)若遇和局應進行加時比賽,各組均延長10分鐘(上下半場各 5 分鐘);再和局時,直接比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十四、 【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108 年 6 月 17 日 13 時假潮音國小校長室。
*參賽球隊務必派代表出席,若未出席將由承辦單位代理之,不得異議。
*領隊會議確認所有報名資料,會議後不得更改,請務必派員出席,如未出席會議不得
異議。
十五、 【比賽須知】:
(一)、採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出賽球員,應攜帶「桃樂卡、市民卡、身分證或學生證之相關證件」,於賽前 30
分鐘送至檢錄組備查,未能提出其中之一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每場比賽時間為 30 分鐘(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中間休息 5 分鐘,以裁判
計時為準。
(四)、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休息區,中場時需互換球員
席;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
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三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
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未列入先發或替補名單之選手不得進入球員
休息區,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五)、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分辨顏色。守門員於比賽中轉為普通球員時,需
穿著與比賽球員相同之服裝,且需與原號碼相同;普通球員轉為守門員時亦同
球隊需自備兩色不同之背,並於出賽時攜帶。
(六)、各球隊應依競賽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本 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嚴禁穿著印有各國國旗或各國職業隊隊徽之球衣
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記,球衣號碼不得膠布黏貼,否則該球員不得出賽。 由本會規定。
(七)、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出場比賽(符合五人制
室內場地比賽規定)。
(八)、務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
禮貌祥和競賽環境。並請各與賽人員遵守運動場管理辦法之規定,嚴禁場館內
吸煙、嚼食檳榔、亂丟垃圾等行為。
(九)、逾比賽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首次處罰禁止餐與本會主
(承)辦之相關活動,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外,需以正式公文說明,由本會同意後始
並呈報相關單位。
(十)、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該冒名球員得處以1-3年之
處分。相關隊職員及該球員函送紀律委員會議處及函送學校、體育局(處)、教育
部體育署等相關單位處理。
(十一)、凡比賽中不服判決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及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
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 1 萬元,由競賽委員會函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