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8年第二屆桃捷盃五人制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A、U12組: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限18隊。
B、U10組:民國 97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限18隊。
C、U 8 組: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限18隊。
D、U15組: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限8隊。
*年齡不足該歲組時可跨組參加比賽,每人限報一隊。
(例如參加U10組比賽就不得跨級參加其他組別比賽)
*各組別不足 3 隊取消該組比賽。
A、戶籍必須設籍於桃園市仍在學之中小學學生(接受俱樂部及聯隊報名,但不得重複報
名)。
B、凡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判處停止比賽權之球員及相關隊職員,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
得報名參賽。
B、報名網址:
C、報名順序若有疑問一律依照網路系統報名時間為錄取依據。
D、必須填寫完整報名表,未填寫完整系統將退件並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送
出後不可更改。
E、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F、報名所需相關資料請詳細填寫:職員3名(領隊、教練、管理等名稱);球員12名
(含隊長),球員至少報名5人否則系統將退件不予參賽,不得異議。
G、參賽球員不得兼任同組其他球隊之任何職務,並且每一球員僅得報名參賽一隊。
H、凡球隊資料不合規定或不齊全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予編排賽程。
*參賽球隊務必派代表出席,若未出席將由承辦單位代理之,不得異議。
*領隊會議確認所有報名資料,若有修正請務必出席。會議後不得更改,請務必派員出
席,如未出席會議不得異議。
(一)、採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出賽球員,應攜帶「桃樂卡、市民卡、身分證或學生證之相關證件」,於賽前30分鐘送至檢錄組備查,未能提出其中之一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每場比賽時間為 30 分鐘(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中間休息 5 分鐘,以裁判
計時為準。
(一) 該組報名隊伍數5隊以下時,取第一名頒贈獎盃乙座及獎牌、獎品。
(二) 該組報名隊伍數7隊〈含〉以上時,取前二名頒贈獎盃乙座及獎牌、獎品。
(三) 該組報名隊伍數9隊〈含〉以上時,取前三名頒贈獎盃乙座及獎牌、獎品。
(四) 該組報名隊伍數11隊〈含〉以上時,取前四名頒贈獎盃乙座及獎牌、獎品。
(五) 報名參加隊員發放精美桃捷盃紀念品,闖關遊戲完成者贈送闖關紀念品。
一、參賽各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二、凡排定之賽程,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動。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等)或重大事故,須徵得本會競賽組認定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三、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一、由主辦單位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其他保險需求,參賽球隊請各自辦理。
本競賽規程待隊伍完成報名後,另行修正詳細之規程,並於領隊會議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