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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苗栗縣大湖鄉慢速壘球社區聯誼賽
競賽章程

1、球員資格相關規定:

(1)球員經報名後不得更換補充,亦不得跨組、跨隊報名。球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非報名球員),經發現屬實者,即判該隊該場比賽為敗隊,但不影響其己賽之成績及繼續參賽之資格。

(2)為維護比賽清新健康之本質,比賽中若有球員違反運動員精神(打架、滋事、罷賽、冒名頂替、恐嚇、辱罵或毆打裁判員、違規重覆出賽等)經檢舉或查明屬實者,將沒收該比賽及保證金;情況輕者判個人球監,嚴重者全隊禁賽一年。

(3)出賽球隊隊職員必須服裝一致、背號清晰(不得有0號)、不符者該球員不得上場,服裝不同者,不得留在球場內(包括球員休息區及大會工作區)。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因採用提前結束比賽制,請各隊於公佈賽程預定時間之一小時前到達比賽場地,以利比賽順利進行)。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並沒收保證金,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七比零計分。

4、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 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七局結束時(或比賽時間已超過)平手採突破僵局制,突破僵局採滿壘(跑壘員為該局擊球員之前三棒次之球員)二出局開始比賽,預賽則不採取突破僵局制

5、球賽每場採50分鐘之限制(5分鐘內不開新局),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時間以主審為準;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知之責任及義務。

6、好球帶高度是1.82公尺以上(使用好球板)。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亦同。

7、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8、關攻守名單應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

9、未列於秩序冊球員欄之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10、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10分鐘填妥攻守名單,經教練或經理簽名,並提交大會。

11、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護照或有相片之健保卡、學生證為憑),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2、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連同保證金伍仟元整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13、預賽採,勝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總失分較少者。

(2)總得分較多者。

     (3)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4)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14、凡自動棄權之球隊,其以後賽程一律被取消,比賽成績以無效論;預賽三隊同組如有一隊自動棄權時,參賽二隊須再加賽一場;非屬自動棄權之球隊可參加大會排定之比賽;惟已賽完該球隊第一場比賽後,第二場比賽自動棄權時即不適用加賽規定。

15、本次比賽採用距離本壘板前4.5公尺〝封殺線〞規定,攻方踩本壘板及好球板都算得分,守備亦同,一壘及本壘禁止滑壘。

16、本次比賽限用竹、木球棒。

17、本比賽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保障對象為來賓、觀眾及工作人員),請各隊應確實為球員投保意外險,球賽中發生(運動傷害)之危險,須由各隊自行負責。

18、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19、遇有本附則未定事宜時,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20、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