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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 108年第四屆聯盟盃慢速壘球錦標
競賽章程

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

108第四屆聯盟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規則

一、主    旨:提倡全民健康活動,培育原住民族優秀體育人才,並加強桃園市原住民之運動技

                        能,   提升原住民族團隊精神與凝聚團隊向心力,藉此促進交流聯誼,讓來自不同

                        地方的原住民朋友以球會友,彼此砥礪,實現愛與祥和的社會願景,透過比賽的進

                        行,達到互相學習成長。

二、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中華民國體育總會、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桃園市體育會。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

四、協辦單位:林志強市議員服務處、桃園市各區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

五、活動時間:108年8月3、4日(星期六、日兩天)。

六、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8年7月24日18:00止。(聯盟球隊7/10前優先報名)

七、比賽地點:龍岡大操場壘球場。

八、比賽方式:預賽24隊採三隊循環,各取一名進入8強複決賽。

九、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

十、開幕典禮:

(一)  108年8月3日(星期六)上午10時00分假【龍岡壘球場】

(二)  各參賽隊伍應於報到時間準時到達會場並向典禮組報到未報到者則以棄權論。

(三)  各參賽隊伍由領隊帶隊〈10人以上〉出席參加開幕典禮,未到場隊伍將保證金沒收,嚴格執行。

十一、參加資格:

 公開組:

(一)    已加入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球隊為優先報名參賽。

未加入聯盟球隊7/11開放各隊報名。

(二)全數球員為原住民,方可報名參賽,球員不得跨隊報名。

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球員參賽資格。

(報名截止後,大會將公布重複報名球員名單,領隊會議抽籤會後

可做更改球員名單。)

(三)每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隊員(含隊長)不得超過20人,若球員

重複報名且下場,經查屬實,取消其參賽資格,領隊、經理、教練、管

理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二、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7月24日(星期三18:00前)。一律採用電子報名

將報名表寄至Email:uriaud@yahoo.com.tw,逾期或額滿概不予受理。

主旨註明「報名108年聯盟盃慢速壘球錦標賽─隊名」。

或至Bsaila盃賽網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52912  逾期或額滿概不予受理。

◎報名查詢電話:0923-931-788 副總幹事、0989-825-375 幹事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二)報名隊數:公開男子組24隊。

(三)報名費用:公開組報名費1500元;保證金:2000元

      繳交地點: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80號)
      匯款帳戶: 合作金庫代號:006    帳號:0161717-110483

                戶名: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 

十三、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 時間:108年7月26日(星期五)19:30時。

(二) 地點: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80號)暫定

  ( 三 )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四、獎勵辦法:

    公開組

     1.團體:冠軍獎盃1座獎金15,000元、亞軍獎盃1座獎金12,000元、季軍獎

 盃1座獎金9,000殿軍獎盃1座獎金6,000元。

     2.個人:MVP獎1名、投手獎1名、打擊獎4名、美技獎4名各頒獎盃1座。

十五、保險:本次活動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保險運動傷害不予理賠,請各球

            隊應確實為球員投保意外險,球賽中發生之危險須由各隊自行負責。

十六、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本次比賽採用木棒,由各隊自行準備之,並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比賽

      用球。

(四)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五)比賽採六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六)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每場五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競賽組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七)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減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

           負關係。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

   ※突破僵局採滿壘跑者一出局(四強決賽採七局制,)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競賽組紀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棄權比賽』。 ※四強決賽,大會主動查驗證件。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 五分鐘前提交競賽裁判組。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違反上列3、4項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有效期限之證件:

     1.『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駕照』正本【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棄權比賽』。

(十四)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

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

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

人開賽制。

(十五)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球員(隊伍)為比

賽『失格』、『棄權比賽』。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

1.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

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七)書面抗議:

1. 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

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2. 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

。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

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

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九)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競賽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

即通知競賽組及雙方球隊。

(二十)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

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

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

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

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

及其他狀況,其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

(二十一)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

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二十二)全壘打不限。

(二十四)凡是對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判該名

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

(二十五)遇有本規則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六)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十七)附錄:比賽事項申訴書、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十七、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