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國立東華大學108學年度羽球新生盃競賽規程
一、 宗 旨:為提倡本校運動風氣,提昇運動技術水準,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及增進同學之情誼。
二、 主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
三、 承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飛羽社
四、 協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體育中心、國立東華大學羽球乙組校隊
五、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下午06:30-下午10:30至9月29日上午9:30-下午5:30,共計2天。
六、 比賽地點:國立東華大學壽豐校區體育館。
七、 參加資格:本校108學年度入學之新生(含研究生)皆可參加。以系為單位組隊參加。
八、比賽分組:
(一)團體賽:
1. 比賽依序採男雙、女雙、混雙三點。
2. 每隊可報名8人。。
3. 每人限報一隊。
4. 體育系之羽球專長新生,男生限排在第一點,女生限排在第二點。
5. 現役或退役羽球校隊成員,以及有參加過大專盃及體育系(包括沒參加大專盃)之學生,一人讓7分,兩人讓11分。
(二)個人賽:(限16組)
1. 採男單、女單。
2.現役或退役羽球校隊成員,以及有參加過大專盃及體育系(包括沒參加大專盃)之學生,單打讓11分。
3.如有棄賽一律為0分,對手21分。
九、 報名手續:
(一) 截止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20日(五)23:59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一律線上報名。
(三) 報名網址:
(四) 報名費:
(1)團體組:新台幣750元。
(2)個人組:新台幣150元
(報名費未繳視同沒有完成報名手續,不予參加抽籤)
(五) 繳費資訊:於領隊會議時繳交。
十、 領隊會議暨比賽抽籤:
(一) 日期:民國107年9月23日(一)
(二) 時間:晚上19:00-20:00。
(三) 地點:體育館會議室。
*未派代表出席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十一、 比賽用球: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十二、 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通用規則。
(二) 比賽制度:
1. 團體組:
(1)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每點單局31分,16分交換場地,需打滿三點。30分平不加分
(2)決賽:採單淘汰制,每點單局31分,16分交換場地,需打滿三點。30分平不加分
(3) 採單場三點二勝制。
(4) 三點依序為男雙、女雙、混雙,各點選手不得重複。
(5) 女生可打男生點,男生不可打女生點。
2. 個人組:
(1)男單: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每點單局21分,11分交換場地。20分平不加分
(2)女單: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每點單局21分,11分交換場地。20分平不加分
(三) 如採循環賽時,積分計算如下: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為勝。
2.二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三隊以上積分相等,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1)(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2)(勝局和)÷(負局和)之商,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3)(勝分和)÷(負分和)之商,大者為勝
(4)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五)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出賽時,雙方選手必須全體列隊,核對各點出賽選手的學生證,身份無誤後始得開始進行比賽。比賽結束前,若出賽選手有人、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選手身份。
2.若出賽選手不足時,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若未告知時,則該場比賽對方重新排點。唯選手不足之一方無權重新排點)。
3.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選手受傷而人數不足,空點只可排於最後順位。
4.出賽時,若有資格不符之選手,不得填入出賽名單中,空點後不再繼續比賽。
(六)比賽時務必攜帶貼有相片文件正本以備查詢,若提不出證件者,裁判可判其棄權。
(七)凡發現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裁判員可立即取消比賽資格,並謝絕參加主辦單位一年內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八)
(1)團體組不足(含)5隊取消比賽。
(2)個人組不足(含)5組取消比賽
(九) 參賽球員逾比賽時間5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棄權後之其他賽程不得再參賽(時間以大會所掛時鐘為準)。如遇賽程提前時,請依大會廣播出賽,如有特殊事故得依賽程表時間出賽,並不宣判棄權;但如遇賽程拖延,經大會廣播出賽2分鐘內仍未到場比賽者,即宣判棄權,不得異議。
(十)為保障選手安全與權益,建請各參賽單位自行為所屬隊職員投保意外保險或採行其他相關適當措施。
(十一)主辦單位保有調整場地與賽程之權利,比賽當天請依照大會廣播之場地出賽.
十三、 獎勵:視報名隊數擇優頒發;6-12隊取前三名、13隊以上取前四名。
(一)團體組:頒發獎盃。
(二)個人組:頒發獎章。
十四、 抗議規定:
(一)對球員資格有疑議時應於球賽開始後30分鐘前提出,經大會查證屬實後,取消比賽資格。
(二)如有抗議事件,除當場口頭抗議外須於事實發生後30分內具正式抗議書經教練簽章,送大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整,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抗議。若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不成立保證金沒收,不得異議,抗議時間內球賽不得停止。
十五、 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