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新竹市108年度風城盃排球賽 實施計畫
一、 主 旨:為推展全民體育,提倡新竹市排球運動及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 指導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新竹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四、 承辦單位:
五、 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新竹市東區高峰國民小學
六、 比賽日期:108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
七、 比賽地點:新竹市東區高峰國民小學體育館
八、 競賽規程:組別及參加資格:
組別 | 報名資格 | 場地規格 | 網高 | 比賽用球 |
社會男子組 | 男性自由組隊參加。 | 18*9公尺 | 2.43M | conti |
混合組 | 公私立大專生及社會人士得報名參加。上場規定4女2男。詳列註3 | 2.24M | ||
壯年組 | 參賽者年齡須大於40歲 (69年次前出生者)皆可報名。 | 2.35M | ||
每隊選手報名上限12名。 註1:如壯年報名未達三隊,將取消該組賽事。 註2:社男組限制最多同時兩位體保生資格在場上。混合組限制甲組球員上場最多一男一女。如違規則沒收該場比賽。 註3:混合組規則場上含自由球員至多兩名男子選手,亦可全部女子選手出賽。男子選手不得於四米線之前區內使用上手處理球,觸球三球過程中至少 需有 一球為女子選手觸球,然而於二擊球過網或一擊球過網時不成立。男性不得對女性的任何處理球進行攔阻。 註4:因考慮場地限制,限定社會男子組至多12隊(新竹市保留1隊),混合組至多12隊,壯年組至多4隊。(主辨可視情況調整) 註5:壯年組可混女生,至多上場兩位女性(年紀不限)。 ★男子甲組球員定義:中華民國68年(不含)以後出生,且曾打過高中甲級、企業聯賽、國家代表隊之選手,或是以排球專長入學之體育保送生、績優生者。 ★★女子甲組球員定義:中華民國73年(不含)以後出生,且曾打過高中甲級、企業聯賽、國家代表隊之選手,或是以排球專長入學之體育保送生、績優生者。 |
(一)、報名日期:108年9月7日12:00到9月16日24:00止。
(二)、報名網址:採網路報名至「盃賽網」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52976進行網路登錄。報名時登錄選手至少要有六位不同選手,否則視為無效報名,(請填載正確資料,如報名時明顯重複,例如2人以上同報名資料等…,視為報名不成功(主辨單位有決定權)
(報名期間無法修改名單,將於報名完成後,於9月21日00:00至9月25日24:00前開放修改名單。
(三)、報名費:3500元(已含保證金500元)。
(四)、報名匯款:完成網路報名手續後,依照盃賽網報名的順序公告錄取名單,錄取的隊伍請於9月20日24:00之前將報名費匯款或轉帳至本會指定帳戶,並用盃賽網匯款回報系統方式告知主辦單位,請於備註欄中告知組別、隊名。恕不接受現金或現場繳交。經主辦單位確認匯款帳號後五碼後,始完成報名。逾時未繳交報名費者,將取消正取資格,依序由候補隊伍填上。
(五)、匯款帳戶: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130)
帳戶:新竹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六)、 確定參賽隊伍名單將隨時更新於新竹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網頁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61243397370771及「盃賽網」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52976。
十、 抽籤會議:
訂於108年9月30日19:00於吳青山市議員服務處(地址: 新竹市北區光華街99號)舉行,未出席抽籤者由本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一、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公佈之六人制規則。
十二、 比賽制度:
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採循環賽,各組皆採三局二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十三、循環賽規則:
(一)、名次判定:
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權或沒收比賽0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如遇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則以該隊在該璇還賽全部賽程中,總得分除以總失分,得出商數愈大球隊為勝隊,以此類推。如得失分之商數相同,無法判定名次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賽全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得出商數愈大者為勝隊,以此類推。若上項商數仍相等,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二)、自動棄權:
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並依籌委會規定予以懲處。
(三)、 沒收比賽:
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Conti 5號彩色皮球
十五、注意事項:
(一)、同一球員於各組不得報名二隊以上,如不屬同一隊,則該球員屬於第一次出場比之球隊。
(二)、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有明顯號碼(1~20號),否則不予參加比賽。
(三)、凡於比賽開始時間內不出場比賽者,裁判得依法沒收該場比賽。
(四)、 球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十六、申 訴:
(一)、球員證件審查應於賽前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賽後不予受理。
(二)、 比賽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派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三)、 抗議以書面提出,由領隊簽章並付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在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判決認其所提異議無效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四)、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亦不予計算,失責的教練將呈報所屬有關單位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獎懲委員會辦理
十七、 獎勵:
(一)、 社會男子組以及混合組 取前三名發給獎盃(三四名隊伍並列第三)。
(二)、 壯年組取冠軍發給獎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