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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 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不得晉級並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自動棄權之球隊不得晉級)
  4. 因本屆比賽球隊來自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菁英競技組風雨無阻賽完全程。關中虎組和長青樂齡組視天候狀況而定。
  5. 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6. 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五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開始計算,比賽50分鐘後不開新局,菁英競技組60分不開新局。
  7. 預賽和複賽有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最後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1. ※投球高度不限,但至少為1.82米。(長青樂齡組除外,投球高度限高,設投球高度3.65-1.82米。)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與守備員可視攻防時需要而共用之。
※跑壘員可視情況避免接觸而採取滑壘但不得惡意衝撞,違反規定者經對方提出抗議得判定出局。

  1. 球員跨隊比賽一經查獲,既判定奪權比賽(球員不得重複報名)。
  2.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3.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 違反上列第3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1. ※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以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正本備查。

  1. 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2. ※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本次比賽不採九人開賽制。

  1.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 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胸前或背後應有隊名(標示英文者報名英文隊名並註明中譯)、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 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六、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七、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八、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九、4.5米封殺線永遠存在。(特殊規則應由各聯誼會自行宣導)

二十、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 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 擊跑員或跑壘員於比賽進行中不問原因只要安全頭盔脫落,擊球員(跑壘員)則判定出局。

二十一、每場全壘打不限。

二十、個人獎獎項入圍前二名之球隊隊員方有計算,各項成績由準決賽三場開始計算,每場打席以2.0支計算。

※廿、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攻擊、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本屆往後所有賽程並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本協會之慢壘賽事二年。

二十四、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9 - 2021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