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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全民運動會臺南市慢速壘球項目選拔賽
競賽章程

109年全民運動會臺南市慢速壘球項目選拔賽辦法

  • 主    旨:為選拔109年全民運動會臺南市慢速壘球項目代表隊
  •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協辦單位:臺南市體育處
  • 競賽組別:社會男子組
  • 比賽用球:採用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定用球
  • 比賽地點:安平區中山壘球場。
  • 比賽日期:109年3月28日(六)。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9年3月17日(二)。
  • 報名方式: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3138

          總幹事:呂建德 0933670776

  • 領隊抽籤會議:109年3月19日(四)下午7時31分假安平區文小45棒球練習場(中山壘球場)舉行,未到者大會代抽。
  • 比賽組別: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於臺南市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算以全民會註冊始日(即中華民國106 年6 月5 日以前設籍者)為準。

(二)年齡規定:需年滿18 歲(民國91 年6 月5日【含】以前出生者),未滿20 歲之選手,報名時須請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參賽。

  • 報名:

 (二)報名人數:每隊登錄20名球員

   (三)出賽前一律檢具身份證件查驗身份證為唯一認可證件〉。無法出示證件者請勿填具於攻守名單內,並不得下場出賽。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9~2021年慢速壘球規則。
  • 比賽方式:視報名隊伍而定
  • 球    棒:男子組限木棒,女子組不限球棒
  • 獎勵:冠軍隊伍為本市參加109年全民運動會慢壘賽代表隊(該隊可擇10員為代表隊隊員,其餘10名得由本市優秀選手擇之)得代表本市參加109年10月17日至10月22日花蓮縣辦理之109年全民運動會,代表隊領隊一職得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本會得代為代表隊申請臺南市政府之培訓費、差旅費。比賽期間球衣、差額不足經費須自籌,參賽隊伍請考量可否配合。
  • 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隊職員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 因考量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4. 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投手投球採2好3壞制〉
    5. 循環賽制時採和局制;淘汰(晉級)賽制時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由下棒次上場打擊。循環賽制時【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總得分與總失分之差),3.總得分多者,4.總失分少者,5.總商率決定,優者晉級,6.抽籤。
    6. 循環賽制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7. 比賽時間:70分鐘【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屆時若仍未賽完,

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

  1. 男子組:好球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女子組:好球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 (使用好球板)。

  1. 投手有隔場限制,一場投滿4局者,下一場不可再擔任投手。
  2. 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後續比賽不得下場,另所跨隊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並一年之內不得參加臺南市之盃賽。
  3.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10分鐘前提交大會。
  4.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 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1. 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欲查核先發選手資格,可提具每位選手NT2,000元為保證金,查核不成時沒收供為大會經費。
    2. 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場棄權論,比數為10:0計分。本次比賽不採用9人開賽制。被判『棄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該場並以10;0計分。
    3.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 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未盡事宜大會得隨時提出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