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09年彰化縣體育會「理事長」盃排球錦標賽
一、宗 旨:為推行全民體育,培養正當休閒,提昇生活品質,並提高本縣排球風氣特辦理本項比賽。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彰化縣排球協會
五、比賽日期:109年8月14日 至8月16日(星期五至星期日)
六、比賽地點:另行公告
七、開幕時間:109年8月14日(星期五)上午9點30分舉行。
八、比賽組別:
(1)公開高中男生組
(2)公開高中女生組
(3)高中男生組
(4)高中女生組
(5)公開國中男生組
(6)公開女中女生組
(7)國小男生組
(8)國小女生組
九、各組參賽資格:
十、報名辦法:
十一、抽籤及領隊會議:109年7月31日(星期五)15時整,於福興國中舉行,未參加的球隊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1)採三局二勝制。
(2)六人制第一、二局為25分,第三局為15分。
(3)本次比賽使用1名自由球員,且必須把自由球員資料填於紀錄單與輪轉表上,未依規定辦理球隊則喪失使用自由球員權利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制度:視參賽隊伍採分組循環或單循環,決賽採單淘汰制。
十四、比賽用球:採大會採用Molten V5M5000五號皮質球為比賽用球,國小組採用四號膠球。
十五、循環賽計分方法:
(1)名次判定: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得總分除以所失總分,其商大者為勝隊。
(3)前項得失總分之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其商大者為勝隊。
(4)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5)自動棄權:自動棄權之球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6)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六、裁判會議:109年8月14日(星期五)上午8時舉行。
十七、獎 勵:
(1)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
(2)公開高中男生組、公開高中女生組、高中男生組、高中女生組前四名另頒發獎狀。
十八、申訴:
(1)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3)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於該場比賽賽程結束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十九、附則:
二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