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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彰化縣體育會理事長盃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109年彰化縣體育會「理事長」盃排球錦標賽

一、宗    旨:為推行全民體育,培養正當休閒,提昇生活品質,並提高本縣排球風氣特辦理本項比賽。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彰化縣排球協會

五、比賽日期:109年8月14日 至8月16日(星期五至星期日)

六、比賽地點:另行公告

七、開幕時間:109年8月14日(星期五)上午9點30分舉行。

八、比賽組別:

(1)公開高中男生組

(2)公開高中女生組

(3)高中男生組

(4)高中女生組

(5)公開國中男生組

(6)公開女中女生組

(7)國小男生組

(8)國小女生組

九、各組參賽資格:

  1. 公開高中男、女生組:凡彰化縣內之高、中職,109年8月2日仍在籍之學生,均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外縣市學校由本會邀請參賽。
  2. 高中男、女生組:凡彰化縣內之高、中職,109年8月2日仍在籍之學生,均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曾參加高中甲級聯賽或就讀高中體育班之學生, 不得參加高中男、女生組。
  3. 公開國中男、女生組:凡彰化縣內之國中,109年8月2日仍在籍之學生,均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外縣市學校由本會邀請參賽。
  4. 國小男、女生組:凡彰化縣內之國小,109年8月2日仍在籍之學生,均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十、報名辦法:

  1.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9年 7月30日(星期四)12:00止(盃賽網報名http://www.bsaila.com.tw/cup/other/rule.aspx?bsid=163223),逾期不受理。
  2. 報名人數: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球員至多18人(含隊長),比賽時每一場次須提出12人為該場次的出賽名單。

十一、抽籤及領隊會議:109年7月31日(星期五)15時整,於福興國中舉行,未參加的球隊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1)採三局二勝制。

(2)六人制第一、二局為25分,第三局為15分。

(3)本次比賽使用1名自由球員,且必須把自由球員資料填於紀錄單與輪轉表上,未依規定辦理球隊則喪失使用自由球員權利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制度:視參賽隊伍採分組循環或單循環,決賽採單淘汰制。

十四、比賽用球:採大會採用Molten V5M5000五號皮質球為比賽用球,國小組採用四號膠球。

十五、循環賽計分方法:

(1)名次判定: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得總分除以所失總分,其商大者為勝隊。

(3)前項得失總分之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其商大者為勝隊。

(4)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5)自動棄權:自動棄權之球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6)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六、裁判會議:109年8月14日(星期五)上午8時舉行。

十七、獎    勵:

(1)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

(2)公開高中男生組、公開高中女生組、高中男生組、高中女生組前四名另頒發獎狀。

十八、申訴:

(1)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3)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於該場比賽賽程結束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十九、附則:

  1. 球隊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1-20號),上衣必需有隊名且需與報名表上面的隊名一致,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
  2. 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 若有違反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該球隊之隊職員與球員禁止參加本會辦理之比賽兩年。
  4. 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5. 大會保有調度比賽場地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二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