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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10年臺南市市長盃全國沙灘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依    據:臺南市體育處110年 3月10 日南市體處競字第1100133629號函辦理


二、主  旨:推展臺南市沙灘排球運動,促進體育交流及本市全運會沙排選手培訓,培養正當 
                             休閒。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臺南市六甲區公所、國立曾文農工、臺南市立六甲國中、臺南市六甲國民小學。

七、比賽日期:110年7月2日至7月4日(週五下午起、週六、週日)

八、比賽地點:六甲區運動公園沙灘排球場(六甲區和平街) 。

九、參賽組別:

   (一)、社男公開組(二人制): 自由組隊參加。(上限18隊)。

   (二)、社女公開組(二人制): 自由組隊參加。(上限18隊)。

   (三)、國中男子組 (二人制) : 國中在籍男生(戶籍不限,含應屆畢業生),每校3隊為限。

   (四)、國中女子組 (二人制) : 國中在籍女生(戶籍不限,含應屆畢業生),每校3隊為限。

(五)、學童推廣組 (四人制) : 本市國小在籍學童、男女不限(含應屆畢業生)。

十、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6月4日(星期五16:00截止)。

  (二)報名方式:採網路線上報名

        進入盃賽網報名網頁後,完成註冊後始可進行報名。報名隊伍即時整理公告於報

        名網站,球隊報名相關事宜請逕洽賽務組 林泓瑞 電話0908827526連絡。

  (三)報名費:

        社男、社會公開組每隊1200元、國中組(含)以下每隊 600元。

        請以現金袋掛號方式於6月4日前寄達(現金袋請註明組別及隊名、郵戳為憑)

        收件地址:臺南市六甲區中正路319號(六甲國小) 收件人:輔導室 岩志任 6982041

 (四)每隊報名人數以實際出場人數為主,無替補球員(學童組可多報1名替補)、

        各隊設置教練1人,並指定隊長。

十一、抽籤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時,在六甲國小英聽教室舉行,未到者由本會代抽,不得異議。抽籤及賽程公告於本會網站請自行參閱。                        

十二、獎勵辦法:

  1. 學生組報名球隊達12隊錄取6名、6~12隊取前4名、5隊以下取前3名,由大會

 頒發獎牌及獎狀。

  1. 社男組、社女組前3名頒發獎座及獎金、第4名頒發獎牌。獎金頒發如下:第一名獎金6000元、第二名獎金3600元、第三名獎金2400元(未滿12隊獎金減半)。各組於名次確定後,隨即頒獎;未參加領獎之球隊,賽後大會寄發獎牌、獎金。
  2. 比賽成績函報體育處列為本市體育班、基層訓練站、重點體育參賽評鑑績效。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二)、競賽用球:採用大會指定正式比賽沙灘排球。

  (三)、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四)、凡參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各項細則規定,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

        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五)、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

        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

  (六)、學童組採一局31分制15分換場,其各組採用三局二勝制

  (七)、比賽中不得要求替補或代換,假如其他球員因故不能繼續比賽,則該隊剩下的局數

        中,可以其他球員繼續比賽(不得少於2人) 。

  (八)、得分方式:

     1、在前兩局中,比賽過程採用落地得分,由先得21分的球隊贏得該局,若20:20平手

        時,要連勝2分才取得該勝局。

     2、決勝局:15分制,8分換場地。

     3、在一、二局只要雙方球隊的得分和為7的倍數,則須立即更換場地,如紀錄台疏

        失,其已得分數依然有效須立即換邊。

 (九)、擲硬幣選擇(TOSS),須每局開賽前進行之,決勝局亦同。(每局雙方各有一次暫停)

 (十)、球員位置:球員可以自由移動無位置或輪轉錯誤之規定,四人制組賽無前後排之分,

       但發球順序不允許有錯誤。
(十一) 比賽中球員有權利於發球前詢問紀錄台,該輪到哪位球員發球,而紀錄員有義務

       表明正確發球員號碼。

(十二)、球員的號碼必須編上1、2號(學童組號碼不限)。

(十三)、服裝規定:除學童組外,各組男選手需穿著短(泳)褲及背心;女選手需穿著兩截式泳裝(褲子須三角形),否則不得出賽(胸前需有隊名及號碼1-2號,隊長胸前須有標誌)。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

      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

      金貳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對

      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隊確實遵守。

(十六)、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十七)、臺南市體育處110年 3月10 日南市體處競字第1100133629號函辦理。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