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10年TUT 南應籃球 3 VS 3 秋季盃 競賽規程
一、主 旨:希望能夠藉由此活動提升大眾對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系的知名度,並讓籃球愛好者有互相切磋球技的機會,同時推動公益活動,鼓勵大眾一同參與,落實社會。
二、主辦單位: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系
三、承辦單位: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TUT 南應籃球 3 VS 3 秋季盃小組
四、協辦單位: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體育室
五、贊助單位:深呼吸運動會館、彰化慧安宮、台南義昌行Panasonic台灣代理
六、活動地點: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第二校區籃球場
七、參加對象:16歲以上民眾
八、報名辦法:網路報名,即日起至11/22。活動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04日及05日
九、比賽組別:
十、賽程抽籤日期、地點:賽程抽籤於11/23在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因疫情由大會進行抽籤編排,
於當日18:00前公布
十一、比賽規則:
(一)3對3:採用最新FIBA國際籃球賽規則及大會之規定
(1)比賽時間:10分鐘
(2)停錶時間:暫停30秒停錶,比賽期間球員受傷或突發事件裁判認定須停錶,其餘時間一律不停錶。
(3)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籃球規則第46條第12項規
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
決。
(4)其餘未規定事項依照FIBA國際籃球賽規則(包含晉級相關規定亦同)
(二)3對3:採用最新FIBA國際籃球賽規則及大會之規定
(1)比賽時間:預賽、決賽皆10分鐘 21分
(2)進攻時間:14秒
(3)平手:採罰球PK
(4)暫停:每場比賽一次(30秒)
(5)換人:死球時機於邊線進行擊掌交換。
(6)進球後不洗球,由防守隊持(傳)球雙腳回線(三分線)後即可進攻,此間對隊不
得在進攻免責區內進行防守,如發生第一次經由裁判勸導,再發生即技術犯
規。
(7)每次轉換球權皆於進行回線,方可進攻。
(三)趣味投籃賽:
(1)比賽時間:2分鐘
(2)計分標準:罰球線2分,三分線3分
(3)暫停:不停錶,持續投籃至2分鐘到才停錶
(4)平手:若積分分數平手時,罰球線PK,一球決勝負
依序上場,全員投畢後,以總積分排列名次。
(5)起始投籃位置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十二、附則:一、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比賽繼續與否或更改時間、場地事宜,由主辦單位協調
決定之,各球隊不得異議。
二、各比賽球隊須於活動日12/4-5日早上07:30-09:00至檢錄台進行檢錄及登錄球員,
並向紀錄台辦妥出賽手續。
三、各隊報名資格審核通過時,不得更換名單;如有發現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不
合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四、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
打,違反者勒令退場,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之,並由本大會轉報有關單位議
處;毆打裁判者,除報名費用沒收外,取消球隊接下來所有比賽場次。
五、請各隊於活動日12/4-5日早上07:30-09:00將身分證及第二證件(健保卡、駕照)放
置記錄台備查,於賽後立即歸還,若有關球員資格問題,各隊應於比賽開始前
提出,於賽後裁判簽名後即不受理資格相關問題。
六、如有重覆報名情形,以該員出賽首場球隊為主;若有重覆出賽,經查證屬實,
取消該員及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七、凡違反球場紀律者即取消該球員繼續比賽資格,情節重大者取消該隊之比賽資
格。
八、比賽時間結束平手進行罰球pk,兩隊三人都上去罰球,再平手各派一人直至分
出勝負。
九、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先經主辦單位同意
核可。
十、申訴: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隊長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
仟元,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主辦單位沒收。申
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提出修正。
十四、3對3比賽規則(詳細版)
1.教練不得在比賽場地或從觀眾席指導。
2.由雙方隊長猜拳的方式來決定獲得球權的球隊,猜拳獲勝的球隊可選擇比賽開始的球權
3.得分:在弧線內(1 分區域)的每一次投籃,中籃應得 1 分。
在弧線外(2 分區域)的每一次投籃,中籃應得 2 分。
每一次罰球,中籃應得 1 分。
4.比賽時間:
預賽、決賽皆為10分鐘。進攻時間:14秒。暫停:每場/一次,一次30秒
5.犯規/罰球:
(1)在球隊犯規次數達 6 次之後,該隊進入球隊犯規罰則階段。
依據規則第 16 條,球員不會因個人犯規次數而失去比賽資格。
(2) 球員在弧線內於投籃動作中被犯規,若球未中籃,罰則應為 1 次罰球;
同時在弧線外於投籃動作中被犯規,球未中籃時,其罰則應為 2 次罰球。
(3) 當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被犯規,若球中籃得分算,且該球員應再獲得 1 次罰球。
(4) 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和奪權犯規,應登記 2 次球隊犯規。球員的第 1 次違反
運動精神犯規,罰則為 2 次罰球,但沒有控球權。所有奪權犯規(包含球
員的第 2 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的罰則,應為 2 次罰球及控球權。
(5) 球隊犯規次數第 7、8、9 次的罰則為 2 次罰球。第 10 次及之後的球隊犯規,
其罰則為 2 次罰球及控球權。
(6) 所有技術犯規的罰則應為 1 次罰球。在 1 次罰球之後,比賽恢復如下:
- 若防守球員被宣判技術犯規,則對方的投籃計時鐘應重設為 14 秒。
- 若進攻球員被宣判技術犯規,則該隊的投籃計時鐘應接續計時。
6.打法:
(1) 球中籃及最後一次罰球中籃之後(若有附帶球權除外):
- 非得分隊自籃下(並非從端線後方)運球或傳球,將球送至弧線外恢復比賽。
- 防守隊不得在籃下的進攻免責區內進行防守。
(2) 投籃及最後一次罰球未中籃時(若有附帶球權除外):
- 若原進攻隊搶到籃板球,可繼續進攻,不需將球送至弧線外。
- 若原防守隊搶到籃板球,則必須將球送至(傳球或運球)弧線外。
(3) 任一隊在死球後所獲得的球權,應在球場頂端的弧線外,由雙方球員間
“ 確認球 ”(check-ball)後開始。
(4) 當球員雙腳都不在弧線內或踩在弧線上時,被視為位在“ 弧線外 ”。
(5) 發生爭球狀況時,球權應給予原防守隊。
7.替補: 當球成死球、進行確認球(check-ball)前或執行罰球前,任一隊皆可進行替
補。替補員在被替補的隊友離場並與其有身體碰觸後,即可入場。替補僅於籃
框對面的端線外進行,且無需透過裁判或記錄台執行程序。
8.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隨時修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