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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體育會110年「體育季」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彰化縣體育會110年「體育季」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行全民體育,培養正當休閒,提昇生活品質,並提高本縣排球風氣特辦理本項比賽。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彰化縣排球協會

五、比賽日期:預賽110年11月20日 至 11月21日(星期六、星期日),決賽11月27(星期六)。

六、比賽地點: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風雨球場(中興公園)

七、開幕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9點50分於彰化高商風雨球場舉行(視疫情狀況滾動調整)。

八、比賽組別:

   (1)社會男子六人制組

   (2)社會女子六人制組

九、各組參賽資格:凡愛好排球運動人士,均得自由組隊,男、女生組各12隊,(線上報名10隊,委員會保留兩隊)。

十、報名辦法:

(1)報名網址:http://www.bsaila.com.tw/cup/admin/index.aspx?bsid=163754

(2)報名日期:自110年10月11日06:00起至110年11月4日12:00止(網路報名),逾期不受理。

(3)報名人數:社會男子、女子組,球員至多12人(含隊長)。

(4)報 名 費:

(A)預賽參加球隊每隊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另若已匯款則視為完成報名程序,大會不予退款,請自行考量是否能參賽再行報名。

(B)進入決賽的隊伍再繳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若要放棄,則由第二名遞補,以此類推,若無隊伍可以遞補則由主辦單位安排不得異議。

(5)球員報名必須填寫姓名,姓名必須與身分證上面一樣(於比賽時若對方有意核對證件時供裁判查核),無法接受者請勿報名。

(6)依完成6人以上名單與完成匯款的先後次序為報名順序,並依序錄取。

(7)請於匯款後以電子郵件(changhua.volleyball@gmail.com)通知報名聯絡人。

匯款帳戶資料如下:

銀行:凱基銀行員林分行,銀行代碼:809,匯款帳號:0931533678,戶名:莊維仁

ATM轉帳:代碼:809匯款帳號0931533678

完成報名的隊伍會不定時整理公告於彰化縣排球委員會臉書粉絲專頁上(https://www.facebook.com/C.C.V.C.ChangHua)。

報名聯絡人:莊維仁 電話:0931533678。

十一、抽籤:110年11月8日(星期一)18時整由委員會請人代抽不得異議,並同時於粉專上直播抽籤過程。

十二、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1)採三局二勝制。

(2)六人制第一、二局為25分,第三局為15分。

(3)使用1位自由球員,且必須把自由球員資料填於紀錄單與輪轉表上,未依規定辦理球隊則喪失使用自由球員權利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制度:預賽採分組循環,三隊一組為原則,每組取一隊進入決賽;決賽採單循環制。

十四、比賽用球:採大會指定MIKASA  V300W或MOLTEN皮質球為比賽用球。

十五、循環賽計分方法:

(1)名次判定: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得總分除以所失總分,其商大者為勝隊。

(3)前項得失總分之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其商大者為勝隊。

(4)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5)自動棄權:自動棄權之球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6)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六、裁判會議:110年11月20(星期六)上午8時在彰化高商風雨球場舉行。

十七、獎    勵:

(1)社會男子、女子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

十八、申訴:

(1)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3)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於該場比賽賽程結束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十九、附則:

(1)社會組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備查。

(2)每一位球員限報名一隊並不得跨隊、跨組重複報名,若有重複報名者,球員以第一次出賽時的球隊為歸屬。

(3)球衣的上衣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1-20號),球衣需有隊名,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

(4)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5)若有違反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該球隊之隊職員與球員禁止參加本會辦理之比賽兩年。

(6)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7)大會保有調度比賽場地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8)響應環保,本次活動採用電子檔秩序冊。

 

二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