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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彰化縣體育會「理事長」盃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110年彰化縣體育會「理事長」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行全民體育,培養正當休閒,提昇生活品質,並提高本縣排球風氣特辦理本項比賽。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

三、承辦單位:彰化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彰化縣排球協會

五、比賽日期:110年11月6日、11月7日、11月13日。

六、比賽地點: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風雨球場(中興公園)

七、開幕時間:110年11月6日(星期六)上午9點30分舉行(視疫情狀況修正)。

八、比賽組別:

  1. 高中男生組
  2. 高中女生組
  3. 國中男生組
  4. 國中女生組
  5. 國小男生組
  6. 國小女生組

九、各組參賽資格:

  1. 高中男、女生組:凡彰化縣內之高、中職,110年9月2日仍在籍之學生,均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外縣市學校由本會邀請參賽。
  2. 國中男、女生組:凡彰化縣內之國中,110年9月2日仍在籍之學生,均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外縣市學校由本會邀請參賽。
  3. 國小男、女生組:凡彰化縣內之國小,110年8月2日仍在籍之學生,均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十、報名辦法:盃賽網報名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3755

十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 10月26日(星期二)12:00止(盃賽網報名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3755),逾期不受理。

十二、報名人數: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球員至多18人(含隊長),比賽時每一場次須提出12人為該場次的出賽名單。

十三、抽籤:110年10月29日(星期五)18時整,由委員會請人代抽不得異議,同時於粉專上直播抽籤過程。

十四、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排球規則。

  1. 採三局二勝制。
  2. 六人制第一、二局為25分,第三局為15分。
  3. 本次比賽使用1名自由球員,且必須把自由球員資料填於紀錄單與輪轉表上,未依規定辦理球隊則喪失使用自由球員權利不得異議。

十五、比賽制度:視參賽隊伍由委員會決定。

十六、比賽用球:採大會採用MIKASA  V300W皮質球為比賽用球,國小組採用四號膠球。

十七、循環賽計分方法:

  1. 名次判定: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2. 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得總分除以所失總分,其商大者為勝隊。
  3. 前項得失總分之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其商大者為勝隊。
  4. 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如屬二隊則以勝者為勝,三隊以上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5. 自動棄權:自動棄權之球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6. 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八、裁判會議:110年11月6日(星期六)上午8時舉行。

十九、獎    勵:

  1. 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高中男生組、高中女生組、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前四名頒發獎狀。

二十、申訴:

  1. 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3. 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於該場比賽賽程結束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二十一、附則:

  1. 球隊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1-20號),上衣必需有隊名且需與報名表上面的隊名一致,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
  2. 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 若有違反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該球隊之隊職員與球員禁止參加本會辦理之比賽兩年。
  4. 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
  5. 大會保有調度比賽場地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6. 響應環保,本次活動採用電子檔秩序冊,若需紙本秩序冊再請跟排球委員會申請。

二十二、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