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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臺南市球友會長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111年臺南市球友會長盃慢速壘球錦標賽簡章

  • 活動目的: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國人運動習性及本會與友會之交流,並配合政府提倡樂

              活運動,特別舉辦本活動。

  •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
  •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臺南市球友慢速壘球聯誼會
  • 協辦單位: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議員曾信凱、臺南市議員李啟維、臺南市議員蔡淑惠、

          臺南市議員林美燕、臺南市議員呂維胤、臺南市議員蔡筱薇、臺南市議員郭鴻儀

  • 贊助單位:威勝體育用品社
  • 比賽日期:

    111年3月12、13日:聯誼甲組(18隊)

    111年3月12日:青壯組 (71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9隊)

    111年3月12日:長春組(61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18隊)   

    111年3月13日:聯誼乙組(12隊)。(由大會邀請之)

    111年3月13日:議員組(9隊)。(由大會邀請之)

八、比賽組別:

    1.聯誼甲組:投手投球高度最低1.82m以上不限高度使用竹、木合格壘球棒。

    2.青 壯 組:投手投球高度最低1.82m以上不限高度使用竹、木合格壘球棒。

    3.長 春 組:投手投球限高1.82m~3.65m,使用金屬、竹、木合格壘球棒,壘距採現有壘球場20

               米,設第二本壘板

    4.聯誼乙組: 投手投球高度最低1.82m以上不限高度使用竹、木合格壘球棒。

    5.議 員 組: 投手投球高度最低1.82m最高3.65米'使用竹、木合格壘球棒

      (60歲以上可打鋁棒,MIKEN 除外)

  • 比賽地點:臺南市各壘球場壘球場。
  •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22-2024年慢速壘球規則。
  • 比賽方式:預賽至少2場,複、決賽由大會決定。
  • 組別資格:由主辦單位決定。
  • 報名辦法:

    1.盃賽網報名: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3843

    2.洽詢電話:0937-664688翁建昌

    3.Line 群組請務必加入,以免權益受損,加入後麻煩明示隊伍名諱,感恩

長春組

青壯組

聯誼乙組

聯誼甲組

議員組

 

  4.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月20日(星期日),可更改名單至2月24日(星期四)中午12點

  5.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四、報名費:4,500元(含保證金2000元,保證金如無違規賽後無息退還)

十五、保證金退回,請洽0937664688翁建昌先生

十六、匯款帳號 : 銀行別: 京城銀行 東台南分行

              金融機構代碼:0540180

                 帳號: 018220037548(請註明匯款人姓名)

                 戶名:呂建德

十七、獎勵辦法:

     【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

十八、領隊會議:

  1. 日期:111年2月24日(星期四)19時
  2. 地點:台南市安平區夜間壘球場(中山球場)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   損時,不得以任何  

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二、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褫奪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
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 開幕典禮:111年3月12日下午XX時XX壘球場(領隊會議宣布)開幕典禮請每隊至少出席5名,未達人數除紀念品不發放外,每少一人將扣除500元充當比賽經費,謝謝合作(3/12下午15:30之後尚有賽程者,得免參加開幕)
  • 閉幕典禮:111年3月12、13日賽畢就地舉行,前四名隊伍派1員參加,否則團體名次取消,獎盃不予發放。
  • 比賽球棒: 所有組別若發現有變造球棒者,該隊以『褫奪比賽』論。

   *比賽期間若對對手竹、木棒有變造球棒疑慮時,得於比賽結束前提具保證金每支疑慮球棒

NT2,500元向大會報備,於比賽結束時當場鋸開該支球棒為憑。無變造時NT2,500賠與對方,若
有變造情形則持有者依變造球棒處,NT2,500退回異議方。

六、球衣須有隊名標示且為印刷、燙印於球衣於胸前或背後,與報名表隊名一致。

    違者不得下場比賽,若因此而比賽人員不足褫奪比賽 (Forfeit Game)

    *舉例:

    報名表:BB蛋EGG,球衣: BB蛋,這是不行的;

    報名表:BB蛋EGG(BB蛋),球衣: BB蛋,這是可以的

七、可報名20位球員,未登錄球員者不得下場比賽。違者『褫奪比賽』

八、長春、壯年組球員不可互跨,但可跨組聯誼甲、乙組或議員組

    聯誼甲組、聯誼乙組、議員組球員不可互跨 

    報名人員重覆如報名抽籤完沒有修改一律刪除

九、比賽採七局限制,滿五局相差十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十、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55分鐘限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全部比賽採2好球3

壞球制(打擊者球數由1好球1壞球計算)。開賽55分鐘後不開新局,以第三出局數時間點決。決賽冠亞軍比賽時間60分鐘。

十一、循環賽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相

    關總得分與相關總失分之差多者),3.相關總得分多者,4.相關總失分少者,5.全部賽程總得分 

與全部賽程失分,6.抽籤。

*循環賽制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淘汰賽採「突破僵局制」。突破僵局採跑者滿壘1出局開始比賽。

十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繼續比賽時,由大會決定比賽方式,若己賽滿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若
己賽一局以上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定時間賽完(時間由大會訂定不得異議),若未賽滿一局則重新比賽,其保留賽應以原來人員繼續賽完未完成部份,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定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可更改,但可使用替補規則)。

十三、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完整(姓名及號碼),教練或經理應註明球衣

號碼,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攻守名單上之簽名教練亦須附教練證方得執行教練權益;<教練須配戴教練證方得執行教練權益,若無配戴證照只能執行錯位擊球申訴,球員資格異議及更換球員,其餘皆不接受.(違者抗議人驅逐出場)>

十四、擊球員、跑壘員、擊球跑壘員安全頭盔脫落不問原因一律判定出局

十五、抗議:比賽中對於裁判之判決有疑問時,僅接受該隊教練出場詢問。

※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十七、球員應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駕照、健保卡)正本備查,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可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針對單一球員資格問題之查核大會可以接受,但不接受全隊球員再查核)

十八、本次比賽不採用九人開賽制,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
      場棄權論,比數為10:0。

十九、  若未賽完全部賽程,則保證金沒收。

廿、投手好球帶(使用好球板)且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皆計好球

廿一、長春組在三壘與得分板中央,劃一條不回歸線(封殺線)。

  1. 跑壘員回本壘得分時,請沿著得分專用引導線(內外側皆可)跑回來踩得分本壘板,跨越不回歸線(封殺線)的跑壘員不得返回三壘。
  2. 跑壘員越過不回歸線後,觸及得分本壘板前,守方球員先於本壘板(含好球板)上確捕球時被判出局,守方對越過不回歸線的跑壘員作直接觸球行為時不構成出局。
  3. 一旦越過不回歸線的跑壘員,往三壘返回時再度越過不回歸線時,被判出局。踏錯擊球區之本壘板時,同樣被判出局。

廿二、本次比賽採用4.5米封殺線。守備方,持球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其狀況如果跑

      壘者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守備和跑壘者均可使用本壘  

      板或好球板,唯跑者於本壘的滑壘不得故意衝撞守備員,違規者視同出局,由裁判員裁定。比

      賽之球隊因不服大會工作人員、罷賽、冒名頂替、變造球棒或其他違反運動員精神遭褫奪比

      賽,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

 廿三裁判員 (UMPIRES) 1.權力與責任   

      裁判員是大會與賽的代表,擔任規則的解說與執行。依據規則理論,裁判員有權命令球隊及球 

      員服從判決。規則未能涵蓋的特殊狀況,主審裁判有權判決。

 廿四投手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違者判壞球一個

       (規則書P60-第六章第1條之2)

 廿五捕手於投手投出之球未落地之前不得出聲干擾擊球員思緒,違者第一次警告,再犯則驅逐出場 

       (規則書P62-第六章第6條)

 廿六、擔任守備的球員和擔任“ EP ”者可以相互更換(但是棒次不可變換)。EP可以隨時更換,替補
       員可以代打,代跑亦可以代守,並且成為繼任的EP。而這位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
       球員。(規則書P43-第四章第3條之3、4)  

 廿七、當擊跑員,為了避免或是拖延被防守球員觸殺,而向本壘方向後退時,該擊跑員被判出局。

       判決:本狀況為死球,除判擊跑員出局以外,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投手投球

              時所佔有的壘上。(規則書P93-第八章第7條之9)

 廿八、比賽期間凡是對大會裁判、工作人員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
       手或教練驅離出場並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
       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11年全民運動會籌備
       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