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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參加111年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代表隊選拔賽
競賽章程

 

臺南市參加111年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 依    據:臺南市體育處111年 月 日 南市體處全字第1110000號辦理,選拔111年全民運動會臺南市慢速壘球項目代表隊
  •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協辦單位:臺南市棒壘交流協會、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 競賽組別: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 比賽用球:採用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定用球
  • 比賽地點:臺南市永康區忠孝壘球場。
  • 比賽日期:111年3月19日(星期六)。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1年3月8日(星期二)。
  • 報名方式: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3850

          總幹事:呂建德 0933670776

  • 領隊抽籤會議:111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7時31分假安平區文小45棒球練習

                    場(中山壘球場)舉行,未到者大會代抽。

  • 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於臺南市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算以全民會註冊始日(即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4 日以前設籍者)為準。

(二)年齡規定:需年滿18 歲(民國93 年6 月5日【含】以前出生者),未滿20 歲之選手,報名時須請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參賽。

  • 報名:

(一)報名人數:每隊登錄20名球員

   (二)出賽前一律檢具身份證件查驗身份證為唯一認可證件〉。無法出示證件者請勿填具於攻守名單內,並不得下場出賽。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22~2024年慢速壘球規則。
  • 比賽方式:3 戰2勝制
  • 球    棒:男子組限木棒,女子組不限球棒
  • 獎勵:
    1. 冠軍隊伍為本市參加111年全民運動會慢壘賽代表隊,(該隊可擇10員為代表隊隊員,其他10人,由教練團依據位置需要及球員表現提名 ,並經選訓委員會(附件一)通過。得代表本市參加111年10月8日至10月13日嘉義縣辦理之111年全民運動會
    2. 代表隊教練:

(1)總教練由冠軍隊教練擔任 。

(2)助理教練由總教練推薦教練人選籌組教練團 ,但需經選訓委員會(附件一)通過。

(3)教練人員都必須具備全國慢壘協會核發之三級教練證照 。

  • 代表隊領隊一職得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本會得代為代表隊申請臺南市政府之培訓費、差旅費。比賽期間球衣、差額不足經費須自籌,參賽隊伍請考量可否配合。
  • 保險: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隊職員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1.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2. 因考量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3. 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投手投球採2好3壞制〉
  4. 循環賽制時採和局制;淘汰(晉級)賽制時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由下棒次上場打擊。循環賽制時【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1.相關勝負,2.淨得分(總得分與總失分之差),3.總得分多者,4.總失分少者,5.總商率決定,優者晉級,6.抽籤。
  5. 循環賽制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6. 比賽時間:70分鐘【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屆時若仍未賽完,

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

  1. 男子組:好球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女子組:好球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 (使用好球板)。

  1. 投手有隔場限制,一場投滿4局者,下一場不可再擔任投手。
  2. 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後續比賽不得下場,另所跨隊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並一年之內不得參加臺南市之盃賽。
  3.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10分鐘前提交大會。
  4.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 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1. 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欲查核先發選手資格,可提具每位選手NT2,000元為保證金,查核不成時沒收供為大會經費。
    2. 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場棄權論,比數為10:0計分。本次比賽不採用9人開賽制。被判『棄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該場並以10;0計分。
    3.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 『奪權比賽』。

  1. 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二十一、本計畫經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