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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迷你纖碧爾盃
競賽章程
  • 宗旨:為響應全民運動,提昇排球運動風氣,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以球會友,情感交流為首要目的。
  • 主辦單位:台灣纖碧爾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比賽日期:1110611日至12
  • 比賽地點: 新竹市大崎一路318-可利's 排球小棧。
  • 報名辦法:
  1.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額滿為止,名單修改請於6/1前完成。
  2. 報名處:
    1. 活動總召-曾百功,聯絡電話:0917-607867
    2. 一律採用網路報名,請至BSaiLa盃賽網進行線上報名,正取與否以「報名順序」為準並於報名後兩天內完成繳費,逾期未完成繳費者視同放棄參賽,並由候補隊伍遞補,不得異議。
    3. 報名完成請加入領隊群組(http://line.me/ti/g/DwfroAx11t),一切消息皆於群組內公告。
    4. 報名費用:

每隊4500,含500元保證金

保證金於該隊完成所有賽事後退還

請將報名表完整填妥後並在報名截止前將報名費轉帳至

戶名:曾百功

郵局代號:700

郵局帳號:0001756-0452979

繳費後請將匯款人姓名或匯款帳號後五碼於報名網站填妥,以利大會核對款項,繳費及報名表皆完成才算報名成功,除大會無故取消賽程外,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 競賽分組:

 

男子組 報名上限為12

女子組 報名上限為12

大會將依照最終報名隊伍數,進行比賽隊伍數調整。

  • 參賽資格:
  1. 凡對排球有興趣者並符合身高限制皆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惟每隊於報名時僅能報名兩位甲組球員。
  2. 男子組球員身高須在174 cm()以下,超過者僅能當自由球員。
  3. 女子組球員身高須在165 cm()以下,超過者僅能當自由球員。
  4. 隊伍組成:每位選手限報名一隊,每隊至多報名12名球員。
  5. 球員曾具以下資格之一者,視為甲組球員,定義如下:

5.1.曾受國家隊各層級、青年隊徵召之球員。

5.2.曾參加企業聯賽之球員。

5.3.大專聯賽當學年度最高層級(98-110學年度「公開一級」、94-97學年度「特優級」、91-93學年度「第一級」)登錄之球員。

5.4.現役或曾為高中甲級聯賽登錄之球員。

5.5.以排球項目升學之體資體保生。

5.6.年滿30歲以上(須於民國81611日以前出生)則不在以上限制

  • 競賽方法:

若達隊報名上限,則賽制如下:

  1. 預賽採三隊循環賽制,取兩名晉級複決賽,複決賽則採單淘汰賽制,複決賽之籤表以預賽之對戰成績決定(如有隊伍棄權時,判定該隊伍以025負兩局於對手,棄權之隊伍仍能參加下一場賽事。判定循環賽各分組之名次時,以該分組所有比賽得失分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如相同,兩隊則以對戰之勝方順序在前,三隊以上則以抽籤判定順序。

未達報名上限,則大會另制定賽程

  1. 本次所有賽事於可利's 排球小棧舉行,全程冷氣開放
  2. 本次活動採用2022-2024國際排球規則,並聘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認證之專業裁判進行比賽。
  3. 比賽制度:
    1. 預賽&複決賽:不實施賽前練習三分鐘,採取三局兩勝制,前兩局25分,第三局15分,duece無上限,採取落地得分制。不實施技術暫停,維持每隊每局兩次暫停,每次各隊三十秒的暫停時間及各局六次換人權利。
  4. 比賽抽籤: 523日由大會進行抽籤。
  5. 本次室內比賽採用Mikasa MVA 300
  6. 男子組網高243 cm,女子組網高224 cm
  • 競賽規定:
  1. 各隊應於賽前二十分鐘到場完成登錄,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齊足以出賽人數者,以棄權論。以02負於比賽對手。
  2. 參加比賽隊員可著相同色系,並有號碼之上衣,自由球員需與其他隊員顯著不同,否則不得參與該場賽事,並攜帶正式文件如身分證、以備查驗。
  3. 未經報名者不得出場比賽,經查屬實以棄權論。(並扣除所有保證金)。
  4.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沒收比賽之權。
  5.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大會開會決議定之,其議決即為終決。
  6. 檢錄方式清楚標示,檢錄者須備正式文件。
  7. 罰則:未經登錄、不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或槍手,如於比賽現場發現或經檢舉其參賽事實,將沒收該場賽事,判決對方隊伍獲勝。
  • 一般規定:
  1. 賽後優勝單位於現場頒獎,名次將於大會網站公佈。
  2.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賽程安排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3. 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4. 請遵守球館使用相關規定。
  • 獎勵:

男子組、女子組

冠軍:頒發獎盃乙座

亞軍:頒發獎盃乙座

季軍:頒發獎盃乙座

若報名隊數未達上限,則獎勵辦法另行訂定。

  • 申訴:
  1. 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 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如經審查申訴成立,該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2. 申訴以大會、裁判組聯席會議之議決為終決。
  • 附則:
  1. 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比賽之權利。
  2. 被取消資格或中途棄權退出比賽之球隊,其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3. 比賽期間如遇有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出賽,並報請學校有關單位議處。
  4.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之獎項。
  • 活動備案:

大會保留所有更動賽程的權利,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影響賽程進行,將視情況隨時公告調整。

  •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