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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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臺北市銀髮族運動會競賽規程
壹、宗旨:
透過辦理運動賽會方式鼓勵全齡朋友參與,提升本市銀髮族長輩的運動意願並啟發其興趣,進而培養良好的規律運動習慣。藉以實現「活躍老化、樂而忘齡 」之城市理念。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叁、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肆、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各行政區公所。
伍、執行單位:菲特邦健康管理顧問。
陸、活動時間:111 年 10 月 1 日(星期六)上午 7 時30分至中午 12 時。
柒、活動地點:臺北體育館 4 樓、臺北田徑場。
捌、參加單位:本市 12 個行政區,由各區公所組隊參賽。
玖、參加資格:
凡年滿 60 歲以上(民國 51 年 10 月 1 日前出生)設籍本市或任職於本市各公私立機構或公司,均可向在籍地區公所報名參加,每人僅能代表一個行政區。
拾、報名辦法:
拾壹、競賽種類:
拾貳、競賽辦法:
活動名稱 | 競賽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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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車等等我
| 參賽人數:10位 競賽方式: 手持垃圾袋繞身體走指定路線到投擲點後,將垃圾袋往前丟進垃圾車內,丟進垃圾車內即得一分(一人一次),丟完後跑回起點與下一位選手擊掌接力。 競賽場地: 🧍🏼♂️🧍🏼♂️🧍🏼♂️起點 ⎢→→→→→•・•・| ◎垃圾車 投擲點
⇤距離10公尺⇥ ⇤距離2公尺⇥ |
過河不拆橋
| 參賽人數:9位(至少含一位孩童) 競賽方式: 每次使用兩塊健康步道,長者與孩童赤腳拿著鞋子站在健康步道上由第三人協助鋪設步道,讓長者與孩童從起點移動至終點後將兩塊健康步道帶至起點交給下一組。過程中皆『不能』踩到健康步道外的任何地方。 比賽場地: 🧍🏼♂️🧍🏼♂️🧍🏼♂️起點⎮→→→→→→→→→→→→→→→⎮終點 ⇤距離12公尺⇥ |
水到渠成
| 參賽人數:10位 競賽方式: 將裝水球的水桶掛在拖把上,扛至肩上以螃蟹走方式跨越障礙物,以接力形式將水桶用拖把竿傳接至下一位選手。傳接時拖把不可離開肩上。 競賽場地: 🧍🏼♂️🧍🏼♂️🧍🏼♂️起點 ⎢→→⦿→→⦿→→⦿→→⦿→→⦿→→ ⎢終點🧍🏼♂️🧍🏼♂️🧍🏼♂️ ⇤距離12公尺⇥ |
掃出一片天
| 參賽人數:10位 競賽方式: 選手持掃把掃彈力球,沿著角錐外圍走S型,至對面將掃把與球交給下一位選手。 比賽場地: 🧍🏼♂️🧍🏼♂️🧍🏼♂️起點 ⎢→・→ . → • → . → . → ⎢終點🧍🏼♂️🧍🏼♂️🧍🏼♂️ ⇤距離12公尺⇥ |
(一)200公尺、400公尺:
(二)12分鐘跑走:
拾參、請假辦法:
一. 徑賽項目比賽當天8:00前至競賽組辦理(不需附證明。)
二. 徑賽項目未請假且未出賽之選手,視同棄權,則該請假次後之所有賽程均不可出賽。
拾肆、獎勵:
一. 團體趣味競賽:
計分方式:第一名得 20 分、第二名得 19 分、第三名得 18分、第四名得 17 分、第五名得 16 分、第六名得 15 分、第七名得 14 分、第八名得 13 分、第九名得 12 分、第十名得 11 分、第十一名得 10 分、第十二名得 9 分、第十三名得 8 分、第十四名得 7 分、第十五名得 6 分、第十六名得 5 分、第十七名得 4 分、第十八名得 3 分、第十九名得 2 分、第二十名以後各得 1 分。團體總積分前六名之隊伍,頒發精神總錦標獎盃乙座。
二. 田徑競賽:
依其參賽成績對照成績標準參考表(如附表三),以計時和距離來判定金、銀、銅質獎,頒發金、銀、銅質獎狀及獎品乙份,未得獎者給予成績證明。
拾伍、附則:
一. 參賽者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未符合者被當場檢舉,經證實後除依照規定處理外,並取消其所屬單位在該競賽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分數。
二.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依規則判決,規則無規定者以裁判長之判定為終決。運動員如有不服裁判,違反運動道德精神及不正當行為,裁判長有權加以制止或判定離場。
三. 各單位如有申訴應由領隊於該項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簽字或蓋章並付保證金新台幣 5,000 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裁判長裁定申訴成立時發還保證金,不成立則沒收保證金。
四. 有關參賽者身分資格之申訴應於賽前 30 分鐘向裁判提出,並立即驗明身分證件,違者立即取消資格。
五. 為讓活動增添銀髮族積極參與效益,凡完成攤位集點卡及滿意度調查表(附表四)之選手,及可至報到處兌換精美小禮物一份 ; 參與田徑場兩項運動體驗項目者,即可獲得精美小禮物一份。
六. 所有參賽選手在比賽場地禁止飲食,單位如有發餐點請帶回家再食用。
七. 所有參與人員應遵守「臺北市運動場館/體育活動新冠肺炎確診通報或緊急事件意外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如附表五、六)。
八.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本局隨時修訂公告之。
附表一:報名表(紙本請洽區公所)
附表二:徑賽年齡分組表
男⼦組、女⼦組,再依年齡分組,每五歲為⼀個級距。
附表三:徑賽各項成績標準參考
附表四:滿意度調查表
附件五: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附件六:意外傷害或緊急傷病事件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