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第一季可利聯盟園區排球聯賽競賽規程
主辦單位: 可利's排球小棧、可利排球聯盟
協辦單位:UNIBELIEF 信仰運動
贊助單位: UNIBELIEF 信仰運動
循環排名賽: 7月2日起至7月31日 (7/2(六)、7/10(日)、7/24(日)、7/31(日)
總決賽: 7月31日
參賽資格說明:
體保生資格補述:
比賽規則: 採男女混和賽制
(二)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4)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及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自由球員與一般隊 員之比賽服裝、顏色、款式需有明顯不同),球褲必須為短褲否則不予出賽。
(5)大會保有調度比賽場地之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6)貴重物品請各球隊自行看管,大會不負保管之責。
(7)未違反大會規定隊伍之保證金請於完成比賽後,逕向大會簽領。
(8)凡報名後因故未出賽者,不退還報名費用。
十一、獎勵辦法:
B. 最多攔網球員1人。
C. 冠軍球隊最有價值球員1人。
D.上列獎項應依據賽事線上數據統計系統成績依序遴選產生。
十二、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1)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 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臨場控制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2)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控制委員須當場查驗身分後,並由承辦單位查詢該球員之身分。
(3)球員資格不符之法律責任應由各隊負責。
(4)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控制委員裁定之 。
(5) 所有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三、罰 則:
(1)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經申訴 程序及審判委員會議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及已賽成績、名次,並罰款新台幣$3000元(於保證金內扣若罰款超過保證金須而外負擔罰款)。
(2)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已賽場次之比賽補助與獎勵則予取消,並停止該隊參加當季度之比賽,當該隊欲再參賽時須於下季報名。
(3)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當季度比賽之權利,並罰款新台幣$2000元(於保證金內扣若罰款超過保證金須而外負擔罰款)且須負擔被害人之所有醫療費用。
(4)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當季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該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教練與球員於當季度停止參加本項比賽,罰款新台幣$3000元(於保證金內扣若罰款超過保證金須而外負擔罰款)且須負擔被害人之所有醫療費用。
(5)參賽球隊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情節嚴重且勸導無效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A.勸導1次:警告之
B.勸導2次:再次警告並罰款新台幣$500元
C.勸導3次:驅逐球場並罰款新台幣$1000元(當日所有次不得再入場)
十三、本賽事若有未盡事宜,於後續得由主辦單位修改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