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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 新竹可利排球聯盟 園區盃混排聯賽
競賽章程

第一季可利聯盟園區排球聯賽競賽規程

  • 宗 旨:為倡導新竹科學園區地區排球運動風氣,並提供各年齡層排球人士展現球技舞台,促進排球運動交流及增進身體健康,特舉辦本比賽。
  • 組 織 :

主辦單位: 可利's排球小棧、可利排球聯盟

協辦單位:UNIBELIEF 信仰運動

贊助單位: UNIBELIEF 信仰運動

  • 比賽地點: 可利's排球小棧 (308新竹縣寶山鄉大崎一路3巷18-6號)
  • 比賽日期:

循環排名賽: 7月2日起至7月31日 (7/2(六)、7/10(日)、7/24(日)、7/31(日)

總決賽: 7月31日

  • 參賽資格: 報名人數上限為20人,限園區工作者,無須以公司名義為單位報名,無年齡限制均可自由組隊參加。

參賽資格說明:

  1. 只須在園區上班且有工作證明即可自由組隊參加。
  2. 無強制規定以公司名義參賽,可自行取其隊伍名稱。
  • 特殊賽制規範 :比賽前登入名單不限球員身分可登入14人(含自由球員),但上場同時必須只能有1名體保生資格球員為限,一般身分球員無限制。

體保生資格補述:

  1. 曾登入過高中甲級排球聯賽、大專公開一級之名單球員。
  2. 曾入選過青少年以上等級國家隊選手。
  3. 民國76年1月1日前生,現齡35歲以上選手不再此限。

比賽規則: 採男女混和賽制

  1. 除大會特殊規定外,其餘依據FIVB所頒布2017-2022之最新排球規則。
  2. 本賽事採自由球員制。
  3. 球網高度為224公分。
  4. 包含自由球員,至多3名男性球員同時上場比賽。
  5. 男性選手不得前排攻擊(限3米線後排攻擊)不得攔網女性球員攻擊(男性球員後排攻擊可進行攔網),若犯此規定以後排攔網定義對方得分。
  6. 男性球員於前排時,高於網高球,不得做下壓動作,若犯此規定以後排攻擊犯規定義對方得分。
  7. 三次觸球中必須其中一球為女性觸球,二次擊球及一次擊球不在此限。
  8. 每局每隊有兩次30秒暫停、6次更換選手權利。
  • 比賽制度:
  1. 隊伍上限為8隊,進行大循環。
  2. 採取五局三勝制(Deuce無上限、決勝局採15分制)。
  3. 預賽採循環排名賽制,決賽採勝隊晉級排名賽。
  4. 循環計分方法:
  1. 以勝場多寡判定
  2. 勝場數相同者以積分多寡判定:
  1. 勝隊局數以 3:0 或 3:1 獲勝時,勝隊積分得三分,敗隊得零分;勝隊局數以 3:2 獲勝時,勝隊積分得二分,敗隊得一分。
  2. 如兩隊以 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一)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二)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1. 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該階段該小組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 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一律由大會電腦抽籤之。
  • 附則:
  1. 各隊須於表定比賽時間至少 30 分鐘前至檢錄台登錄至多 14 名球員(13 名以上須登錄 2 名自由球員)名單,逾時未辦理者不予出賽;若影響球隊權益,由球隊自行吸收負責。
  2. 賽前 20 分鐘須完成出賽手續,比賽開始後 20 分鐘內仍未達法定 6 人出賽,或開賽後未能有 6 名合法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告沒收比賽。
  3. 該場登錄出賽球員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賽前提交該場臨場控制委員,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得下場比賽。

(4)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及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自由球員與一般隊 員之比賽服裝、顏色、款式需有明顯不同),球褲必須為短褲否則不予出賽。

(5)大會保有調度比賽場地之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6)貴重物品請各球隊自行看管,大會不負保管之責。

(7)未違反大會規定隊伍之保證金請於完成比賽後,逕向大會簽領。

(8)凡報名後因故未出賽者,不退還報名費用。

 

十一、獎勵辦法:

  1. 團隊獎:頒發當季前三名球隊贈獎盃乙座、球員贈獎牌乙面。
  2. 團隊獎:頒發四至六名球隊贈獎盃乙座
  3. 個人獎:頒發最佳技術球員個人獎、冠軍球隊最有價值球員等獎項,頒贈獎狀(盃)或獎品乙份。
  4. 個人獎包括:
  1. 男性最多得分球員1人。
  2. 女性最多得分球員1人。

B. 最多攔網球員1人。

C. 冠軍球隊最有價值球員1人。

D.上列獎項應依據賽事線上數據統計系統成績依序遴選產生。

十二、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1)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 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臨場控制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2)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控制委員須當場查驗身分後,並由承辦單位查詢該球員之身分。

 (3)球員資格不符之法律責任應由各隊負責。

 (4)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控制委員裁定之 。

 (5) 所有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三、罰 則:

 (1)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經申訴 程序及審判委員會議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及已賽成績、名次,並罰款新台幣$3000元(於保證金內扣若罰款超過保證金須而外負擔罰款)。

 (2)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已賽場次之比賽補助與獎勵則予取消,並停止該隊參加當季度之比賽,當該隊欲再參賽時須於下季報名。

 (3)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當季度比賽之權利,並罰款新台幣$2000元(於保證金內扣若罰款超過保證金須而外負擔罰款)且須負擔被害人之所有醫療費用。

 (4)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當季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該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教練與球員於當季度停止參加本項比賽,罰款新台幣$3000元(於保證金內扣若罰款超過保證金須而外負擔罰款)且須負擔被害人之所有醫療費用。

 (5)參賽球隊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情節嚴重且勸導無效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A.勸導1次:警告之

    B.勸導2次:再次警告並罰款新台幣$500元

    C.勸導3次:驅逐球場並罰款新台幣$1000元(當日所有次不得再入場)

十三、本賽事若有未盡事宜,於後續得由主辦單位修改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