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iLa
購物車
本網站不支援IE8以下瀏覽器,為得到最好瀏覽效果,請使用FireFoxChromeSafari
嘉義市市長盃快壘錦標賽
競賽章程

2022嘉義市主委盃全國快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為提升快壘運動風氣,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帶動正當休閒的運動風氣,以達鍛鍊強健體魄,促進各球隊間感情之交流。

二、指導單位:嘉義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嘉義市體育會壘球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嘉義市體育會、嘉義市立體育場、興嘉國小

                            嘉義市諸羅山體育運動協會、諸羅山育樂有限公司

五、比賽日期:2022年8月13日(六)、8月14日(日)。

六、比賽地點:運三壘球場、興嘉球場。

七、比賽組別:全國社會組10隊。

八、比賽賽制:預賽採分組循環賽,決賽採交叉決賽。

九、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頒佈之最新競賽規則。

十、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定合格球。

十一、比賽球棒:符合WBSC、JSA、ISF、ASA其中一種認證。

                 (禁用橡膠球球棒)

十二、報名日期:2022年6月1日前或額滿為止

十三、報名辦法:請到官方臉書社團報名

十四、報名費用:報名費6000元。

十五、參賽資格:

   1、每隊限報30名球員,凡球員跨隊比賽,經查屬實,則取消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六、領隊會議暨球賽抽籤:

   l、時間: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2、地點:運三甲壘球場。

   3、缺席者由大會代抽,並遵守會議之決議事項,各隊不得有異議。

      未繳交保證金之球隊,視同放棄本次比賽之權利,請各隊配合。

十七、獎勵:詳見獎勵單

十八、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   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      則提前結束比賽。

(五)比賽時間限制:每場80分鐘或滿七局,三好四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本次賽事預賽採循環賽制,有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2】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4】總失分較少者【5】兩隊抽籤決定,

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決賽起無和局,當七局結束仍平手時,則從第八局起採突破僵局制,或80分鐘後仍平手,則下一局採突破僵局制,突破僵局為0出局,二壘有跑者,由次局接續的打者繼續打擊,前一局最後的打者為二壘跑者。

(七)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20分鐘 ”前提交大會。

      (八)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備查。

(九)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也不得有球員跨        隊(跨隊認定以第一場上場比賽為所有權)、冒名頂替,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

               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九、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二十、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二十一、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二十二、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 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 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二十三、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快壘賽事二年。

二十四、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十五、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協會最新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