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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111年花蓮縣幸福城市盃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 宗    旨:為提倡全民運動,積極推展排球運動風氣,提高排球技術水準,

       以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 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 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 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 協辦單位:國立花蓮高工、國立東華大學。
  • 比賽日期:

社會組、高中組:111 年 12 月 3 日~4 日(星期六至星期日)。

國中組、國小組:111 年 11月 26日~27日(星期六至星期日)。

  • 比賽地點:

        國中組、國小組:國立花蓮高工(花蓮市府前路27號)

        高中組: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花蓮縣花蓮市華西路123號)

        社會組:國立花蓮高工(花蓮市府前路27號)

  • 比賽組別:
    • 社會男子組。
    • 社會女子組。
    • 高中男子組。
    • 高中女子組。
    • 國中男生組。
    • 國中女生組。
    • 國小男生組。
    • 國小女生組。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1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17時,完成報名手續即截止。
  • 報名網址: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4082
  • 抽籤會議:盃賽網線上抽籤
  • 報名辦法:
  •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4082線上報名,進入報名網頁後,請先註冊帳號即可報名,姓名若有特殊字無法正常顯示,請 mail 至 s811014@gmail.com 告知。
  • 登錄完畢後將報名費$2000匯款至至玉山銀行(808)1023-979-203236,請確認匯款前已先報名並於網站回填匯款資料
  • 報名費:國中國小組免報名費,高中、社會組報名費新台幣2000元整
  • 比賽規則:
  • 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六人制最新排球規則。
  • 採三局二勝制。(以先得二十五分並至少領先二分勝該局。第一、 二局為二十五分;第三局為十五分)。
  • 決勝局一方先得八分時交換場地。
  • 國小組排球規則:六人制
  1. 球場:長16公尺、寬8公尺,前區距中線2.7公尺。
  2. 網高:男童2.0公尺,女童1.9公尺。
  3. 每隊12名組成,每場登記出場球員最多12名,先上場的6名球員為正式球員,另6位為替補球員。
  4. 在場的6名球員構成比賽陣容,沿著球網的3人為前排球員,其餘3人為後排球員。
  5. 每局得替補6人次,可進行1名或多名球員同時替補,替補必須成組。
  6. 球員位置必須按順時鐘輪轉。
  7. 每場比賽採3局2勝制。第1、2局採25分制,第3局為15分制;每局至少領先2分勝該局。
  8. 除以上規定外,餘按最新審訂之排球規則判定之。
  • 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
  • 比賽用球:
  • 國中組以上採 Mikasa 五號彩色皮球。
  • 國小組採 Mikasa 四號彩色膠球。
  • 獎    懲:
  • 視參賽隊數多寡取適當名次頒發獎杯乙座,各組參賽隊數不足四隊取消比賽。
  • 各隊如有違背運動精神者,視情節輕重報府議處。
  • 循環賽計分方法:
  • 先比較勝負場次,勝場多者為勝。
  • 若勝場數相同,則比較積分。比賽結果2:0時,勝隊得3分,敗隊得0分;比賽結果2:1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1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 如上述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總賽程得分數總和除以總賽程失分數總和之商數大小決定名次,商數大者為勝。
  • 如上項商數相等時,則以各隊在總賽程中所勝局數和除以所負局數和之商數大小決定名次,商數大者為勝。
  • 如上項之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 如棄權者不列入名次,且與其比賽之成績均不採計。
  • 申    訴:
  • 所有爭論事項、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 有關資格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合法的申訴由各單位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交審判委員會,否則概不受理。
  • 如該申訴經審判委員會判決無效,其保證金沒收充當大會經費。
  • 附    則:
  • 開幕典禮訂於民國111年12月3日(星期六)上午1000時假國立花蓮高工體育館舉行,請參賽隊伍準時參加開幕。
  • 出場比賽前,請繳交附照片足資證明選手身份之證件(如:身份證、健保卡、駕照等)至記錄台核對身份。若下場比賽選手無法於賽前提出證件,最遲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該場比賽以0:2計算。
  • 比賽服裝需整齊一致,上衣胸前、背後應有明顯號碼,隊長胸前應有一長8公分寬2公分之標誌。襪子顏色一致,號碼應由1至20號。
  • 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報請縣府議處。
  • 為顧及選手安全,請各單位自行為隊職員投保意外險。
  • 辦理本次賽會有功人員,報請花蓮縣政府依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 本競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