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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全國大專校院法律暨財經相關系所排球邀請賽
競賽章程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111 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法律暨財、經相關系(所)排球邀請賽 競賽規程

第 一 條 宗 旨:

為提升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之交流,倡導全國大 專校院法律暨財、經相關系(所)之排球運動風氣,促 進其校際排球運動之交流,建立全民運動之理念,貫徹 本校全人教育之辦學宗旨,特此舉辦本活動。

第 二 條 組 織:

  • 第 一 項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原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 動指導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 第 二 項 主辦單位: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學生會。
  • 第 三 項 承辦單位: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排球代表隊。
  • 第 四 項 協辦單位:中原大學體育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友會。
  • 第 五 項 贊助單位:(略)。

第 三 條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3 日至 6 月 4 日(星期六 至星期日)。

  • 第 一 項 賽程排定後,如遇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 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同意後,始得調移或取消 比賽,惟相關退費事宜將扣除相關行政費用後全額退還。
  • 第 二 項 如因本競賽規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定影響,必要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防疫管理規定作滾動式修正比賽時間。
  • 第 三 項 如因場地出借方之因素而變更比賽日期時,主辦單位將 另行公告擇期之日期,敬請各參賽單位配合。

第 四 條 比賽地點:

中原大學運動園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第 五 條 參賽單位:

  • 第 一 項 凡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各系、所、 學位學程及專班(以下簡稱系所)依《學位授予法》相 關規定得取得「法律學學士 Bachelor of Laws (LL.B.)」、 「法律學碩士 Master of Laws (LL.M.)」、「法律學博士 Doctor of Philosophy (Ph.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J.S.D.)」,或其餘雖隸屬於法律學院(法學院)、社會科 學院或其他學院中,但非屬法律專業領域之系所,得經 授予取得「法學學士 Bachelor of Arts (B.A.)」、「法學碩 士 Master of Arts (M.A.) 」、「 法 學 博 士 Doctor of Philosophy (Ph.D.)」者,以及其他財、經與係屬商學院、管理學院之相關系(所)【以下簡稱法律或財、經相關 學系,或洽主辦單位詢問參賽系(所)資格之認定】之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或畢業系友,均得 以學校之系(所)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但以跨系聯隊 形式報名者,需先經主辦單位決議同意後方得報名。
  • 第 二 項 上開之系(所)均得於男子組、女子組等組別各組至多 二隊參加,但混合組至多一隊。

第 六 條 報名辦法:

  • 第 一 項 日 期:112 年 4 月 1 日(一)起至 112 年 4 月 28 日 (五)17:00 止,逾期不予受理。
  • 第 二 項 費 用:報名費 6000 元整(另須繳納 1000 保證金, 於全程參與本賽事且無違反本規程相關規 定後,無息退還)。
  • 第 三 項 手 續:至活動官網填寫報名相關資料。報名截止後 非 正 當 事 由 不 得 修 改 球 員 名 單 。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 sid=164155)
  • 第 四 項 人 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 1 名,球員報名以 20 人為限(含隊長),但於每場比賽,至多包括自由球員在內只能有 14 人上場。若有球員於比賽前受傷或依中 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進行居家隔離者,請提 出醫院診斷書或確診∕居家隔離電子通知書 等相關證明,於比賽前一天通知大會進行更 換,並附上替換球員之相關報名資料,除此 之外,不接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球員名單。
  • 第 五 項 匯款方式:轉帳至「台新銀行(代號 812),帳號:2888- 10-1708127-5」。匯款期限於 112 年 4 月 28 日(五)17:00 止,於匯款完成後,於盃賽 網上填寫匯款資訊(線上報名→我的隊伍→ 匯款資訊),匯款資訊備註欄須註明報名組 別、隊伍名稱、匯款人姓名、轉帳帳號,主 辦單位將於確認後公告報名成功之隊伍。
  • 第 六 項 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主辦單位係依據《個 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9 條之 相關規定,報名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於彙編秩序 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其他用途。
  • 第 七 項 本比賽之報名皆以報名後優先匯款者為認定基礎。
  • 第 八 項 大會聯絡窗口: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聯絡人:郭丞祐(0908-097-839) E -mail:cyfelvb452023@gmail.com

第 七 條 參賽資格:

  • 第 一 項 各組資格: 第 一 款 男子組:參加比賽之生理男性球員以各校法 律或財、經相關學系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正式註冊之大學部及研究 所、進修部、他系雙主修法律或財、 經相關學系(需檢附證明)之在學 生及交換生(需檢附證明)為限;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 為限。 第 二 款 女子組:參加比賽之生理女性球員以各校法 律或財、經相關學系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正式註冊之大學部及研究 所、進修部、他系雙主修法律或財、 經相關學系(需檢附證明)之在學 生及交換生(需檢附證明)為限;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 為限。 第 三 款 混合組:參加比賽之球員原則上以各校法律 或財、經相關學系(所)之畢業生 為限。
  • 第 二 項 資格檢驗:參加男子組及女子組之球員須於比賽報到時 主動出示在學證明及身分證,未提交者不得 出賽;混合組之球員則須出示法律或財、經 相關學系(所)之畢業證書。
  • 第 三 項 參加混合組之球員如因畢業生參與人數不足,得經報請 主辦單位決議同意後,以曾參加法律或財、經相關盃賽 且未具原就讀所屬系、所在學身分者,檢附相關參加證 明而報名;或具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球員之配偶或伴 侶(性別不限),檢附相關文件而報名。前揭參賽球員 為配偶者,請檢附身分證、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等證明 文件;伴侶請檢附有積極作為之照片。
  • 第 四 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於報名時註明,且一隊中僅能有 一人出賽,但非排球項目專項者,不在此限: 第 一 款 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第 二 款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輔導 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含甄審、甄試、單 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 第 五 項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 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 能報名參加。

第 八 條 比賽分組:

  • 第 一 項 男 子 組:凡就讀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 專校院,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第 一款資格者均得以就讀學校之系(所)為單 位組隊參賽(每單位限報名二隊);凡報名 本組比賽之選手,身分證上之性別須為男性。
  • 第 二 項 女 子 組:凡就讀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 專校院,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第 二款資格者均得以就讀學校之系(所)為單 位組隊參賽(每單位限報名二隊);凡報名 本組比賽之選手,身分證上之性別須為女性。
  • 第 三 項 混 合 組:凡畢業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 專校院,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第 三款或∕和同條第三項資格者,均得以系(所) 為單位組隊參賽(每單位限報名一隊)。
  • 第 四 項 男、女子組報名隊伍數各不足 18 隊、混合組不足 12 隊 時,主辦單位將取消該組賽事並全額退還該組已報名隊伍之報名費及保證金。

第 九 條 比賽制度:

  • 第 一 項 預賽採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敗淘汰賽制。
  • 第 二 項 參賽隊數以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參與抽籤隊數為計算 標準。
  • 第 三 項 男、女子組比賽採行六人制之三局二勝制,第一、二局 25 分制(預、複賽以搶 25 分為獲勝,準決賽之 deuce 比分以 27 分為上限,但決賽之後比照正式賽制),第三 局 15 分制(預、複賽以搶 15 分為獲勝,準決賽之 deuce 比分以 17 分為上限,但決賽之後比照正式賽制);第一、 二局 deuce 自比分 24:24 開始計算,第三局則自 14: 14 開始計算,當其中一方連得 2 分後取得該局勝利。 混合組比賽採行男女混合六人制之三局二勝制,其他比 照前揭方式辦理。
  • 第 四 項 雨備賽制: 
    • 第 一 款 預賽對戰組合不變,賽前共同熱身 3 分鐘, 第一裁判挑邊後立即開始計算熱身時間。
    • 第 二 款 比賽分數預、複賽更動,直至準決賽之後比 照本條第三項賽制。前兩局搶 15 分、決勝局搶 9 分為勝,決勝局不換邊。
  • 第 五 項 預賽積分計分依據第十三條「循環賽計分方式」規定 辦理。

第 十 條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六人制最新排球規則 (2021-2024);混合組之特殊規則以第十一條所定之 「混合組特殊規則」為準,未定事宜一律適用中華民國 排球協會審定之六人制最新排球規則

第 十一 條 混合組特殊規則:

  • 第 一 項 球網高度:2.24 公尺,前區以 3 公尺論。
  • 第 二 項 每場比賽至多只能有 3 名男生在場上比賽(含自由員)。
  • 第 三 項 三次擊球中,必須至少有一次由女生球員觸球;惟未滿 三次而擊向對區者不在此限。
  • 第 四 項 男生於前區不得將球體完全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 並不得對女性球員進行攔網(包含試圖攔網)。

第 十二 條 比賽用球:

大會指定之比賽用球。

第 十三 條 循環賽計分方式:

  • 第 一 項 積分計算:勝隊局數以 2:0 獲勝時,勝隊積分得 3 分, 敗隊得 0 分;勝隊局數以 2:1 獲勝時,勝隊積分得 2 分,敗隊得 1 分。
  • 第 二 項 晉級複賽:以同組勝場多寡判定,若勝場相同時,則以 積分多寡判定晉級隊伍;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 相等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
    • 第 一 款 以相關各隊在該預賽(循環)全賽程中所勝 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 次。
    • 第 二 款 以相關各隊在該預賽(循環)全賽程中所勝 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 次。 第 三 款 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 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 第 三 項 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該階段該小組所有球 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第 十四 條 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

  • 第 一 項 請各參賽球隊到場參加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 抽籤作業完成後則進行賽程排定作業;在會議中每隊只 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未出席者,賽程經排定後, 不得異議。
  • 第 二 項 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如後,不另行通知。
    • 第 一 款 時 間: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9(六) 14:00。
    • 第 二 款 地 點:中原大學全人村法學院 342 室。

第 十五 條 競賽須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第 一 項 報 到:球隊在本賽事第一場比賽表訂時間前 30 分 鐘,應由各參賽球員以隊為單位自行備妥相 應文件選手資格審核。男、女子組持在學證 明及身分證正本(若學生證免蓋註冊章者, 則應附在學證明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混 合組備妥畢業證書或第七條第三項所示之 相關證明。報到成功後領取秩序冊;比賽時 間開始後不予報到,未辦理報到手續之選手 或隊伍不得參加該場比賽。
  • 第 二 項 賽事檢錄:各組於每場賽事賽前 15 分鐘內須派一名代 表至大會服務處登錄至多 14 名球員(13 名 以上須登錄 2 名自由球員),未辦理報到手 續之球員續完成手續後方能登錄該場比賽。
  • 第 三 項 服裝規定:參賽隊伍比賽服裝之樣式、顏色應整齊劃一, 球衣上號碼不限但應有明顯號碼(號碼需印 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貼,如係浮貼則 四周應以針線密縫,否則不得出賽),自由 球員與一般隊員之比賽服裝、顏色、款式需 有明顯不同,球褲必須為短褲否則不予出賽; 混合組經報請主辦單位決議同意後得不盡 統一樣式。
  • 第 四 項 比賽開始後 10 分鐘內仍未達法定 6 人出賽,或開賽後 未能有 6 名合法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 告沒收比賽。
  • 第 五 項 各球隊出賽球員請攜帶健保卡,以備意外就醫時使用。
  • 第 六 項 本賽事不舉行閉幕典禮,於各級組決賽比賽結束後立即 舉行頒獎。
  • 第 七 項 各參賽單位於比賽期間所需費用,一切自理。
  • 第 八 項 本次各組賽事均不安排運動防護員,請自備貼紮所需耗材;比賽過程所產生之一般傷害由各隊自行處理,嚴重 之傷害報請 119 由救護車就近轉送醫療院所處理。

第 十六 條 獎勵辦法:

第 一 項 團 隊 獎: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第 二 項 個 人 獎:男、女子組給予各組最佳技術球員個人獎, 頒發獎牌乙面,獎項及員額如下: 第 一 款 最佳舉球員:1 名。 第 二 款 最佳攻擊球員:1 名。 第 三 款 最佳防守球員:1 名。 第 四 款 最有價值球員(MVP):1 名。 第 三 項 混合組男、女子球員各頒最有價值球員(MVP)1 名, 以資鼓勵。

第 十七 條 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 第 一 項 有關賽程開始前之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檢附證據並 署名,以電子郵件方式於比賽前 7 日向主辦單位聯絡人 提出(以時間戳記為憑),無須繳納保證金。
  • 第 二 項 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 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惟有關於球員資 格之問題僅得於比賽開始前,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或隊 長簽名,向大會服務處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 不予受理。
  • 第 三 項 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主辦單位須當場查驗身分。
  • 第 四 項 球員資格不符之責任歸屬應由所屬學校系(所)負責。
  • 第 五 項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裁判長會同 臨場裁判裁定之。
  • 第 六 項 除本條第一項外,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2,000 元整,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 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亦同;裁定申訴不成立時,沒收 其保證金作為業務費用。
  • 第 七 項 本比賽申訴及審判委員會共 3 席,單一案件獨立審理, 由本比賽裁判長及其另選兩位裁判擔任。由委員會檢閱 證據並給予兩方陳述之機會後,以會議之方式作出裁 決。
  • 第 八 項 所有申訴以申訴及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不得異 議。

第 十八 條 罰 則:

  • 第 一 項 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 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於賽前經前條第一項申訴程序 提出證明查實無誤後,取消該名球員參賽資格,且罰款 新臺幣 1,000 元。於賽中或賽後經申訴程序查證屬實者, 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 已發給之獎勵,且罰款該隊新台幣 1,000 元。
  • 第 二 項 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 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保證金將予沒收,報名費 用亦不退還。
  • 第 三 項 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 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 本次比賽之權利。
  • 第 四 項 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 件,取消該隊本次繼續比賽資格及已賽成績不計。
  • 第 五 項 參加學校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 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 比賽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 第 一 款 球員毆打裁判員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 格,並罰款該隊新台幣 1,000 元,其刑事及 民事責任另自行負責。
    • 第 二 款 職員毆打裁判員時,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 權之資格。
    • 第 三 款 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經臨場裁判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 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 格;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 得取消本年度繼續參賽之資格。
  • 第 六 項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球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 權之資格,除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次比賽裁判員之權利, 另函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處分之。

第二十一條 附 則:

  • 第 一 項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或重大事 故,必須變更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 徵得大會競賽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 第 二 項 經報名截止後即不得增減及更改職員及球員人數,參賽 隊伍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 第 三 項 本競賽規程第三條「比賽日期」、第九條「比賽制度」、 第十六條「獎勵辦法」所訂定之規定,如因天災、防治 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致延期或停止舉辦, 得依前述各條規定,縮減賽制及規模、取消升降級及名 次獎勵。
  • 第 四 項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防疫需求、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 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或日期。
  • 第 五 項 有關賽事防疫之相關規定,除依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最新規定辦理外,參加人員並應依 相關防疫計畫規定辦理。
  • 第 六 項 若於賽前發生不克參加之因素,已繳之保證金不退還, 已繳之報名費退還方式如下(依距離比賽天數退還報名 費比例):
    • 第 一 款 30 天以上(包含):退 70%(無息)。
    • 第 二 款 29-15 天:退 50%(無息)。
    • 第 三 款 14 天以內(包含):不退款。

第二十二條 保 險:

  • 第 一 項 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 害與醫療險;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各參賽 單位自行負責。
  • 第 二 項 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二十三條 注意事項:

  • 第 一 項 參賽選手在賽事當天應視個人身體狀況自行決定是否 參賽,並應遵守競賽規程、遵從裁判指示與排球規則。 一旦報名參賽,參賽人員等同同意若在賽事過程因個人 疾病、身體因素、不遵守排球規則或不遵守裁判指示而 導致猝死或意外發生,將不要求賽會負任何責任,賽會 亦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參賽人員若不同意,請勿報 名。
  • 第 二 項 賽事如遇有颱風或是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由大會以選 手安全為考量,相關權宜措施由大會決定,參賽選手不 得異議;若因故取消活動,將扣除賽會已支出之行政作 業費用後退回全額報名費。

第二十四條 :

大會保留更改本競賽規程與是否接受或保留特定隊伍報名之權利。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得隨時修正公佈之,並保有解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