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UNIBELIEF 信仰盃排球錦標賽
一、宗 旨:為倡導排球運動風氣,並提供各年齡層排球人士展現球技舞台,促進排球運動交流及增進身體健康,特舉辦本比賽。
二、組 織 :
主辦單位: UNIBELIEF 信仰運動
協辦單位: 可利's排球小棧
三、比賽地點: 可利's排球小棧 (308新竹縣寶山鄉大崎一路3巷18-6號)
四、比賽費用:新台幣$4,500元 + 新台幣$500元保證金(保證金完賽後退還)。
報名流程:
1、至活動官網填寫報名相關資料後並繳交報名費用(以報名後優先完成匯款者為主)。
2、繳費方式:請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代碼:822),帳號:598540498228,戶名:信仰運動有限公司。 請於繳費後立即於盃賽網上填寫匯款資訊(填寫路徑:線上報名→我的隊伍→匯款資訊),匯款資訊備註欄須註明報名組 別、隊伍名稱、匯款人姓名或轉帳帳號,資料須完整。若因逾時或資料不全影響隊伍參賽權益,請各隊自行負責。
五、比賽日期 : ※日期維持原定時間
社會混合組 :112年5月13日 – 112年5月14日
社會組男排: 112年5月13日 – 112年5月14日
一般學生組男排 :112年5月6日 – 112年5月7日
六、參賽資格: 報名人數上限為14人,
(一)一般學生組:隊伍球員須以在學身分報名(不限年齡),檢錄時須出示學生證查驗且體保生不得報名。
(二)社會男子組:不限制年齡,不限身分,可自行取其隊伍名稱報名參賽。
(三)社會混合組: 不限制年齡,限報2名體保生(男、女生各1名為限),
一般身分球員無限制。
體保生資格補述:
(1)曾登入過高中甲級排球聯賽、大專公開一級之名單球員、企業排球聯賽之球員。
(2)曾入選過青少年以上等級國家隊選手。
(3)民國77年1月1日前生,現齡35歲(含)以上選手不再此限。
比賽規則:
(1)除大會特殊規定外,其餘依據FIVB所頒布2017-2023之最新排球規則。
(2)本賽事採自由球員制。
(3)球網高度男子組為243公分,女子組、混合組為224公分。
(4)每局每隊有兩次30秒暫停、6次更換選手權利。
混合組規範:
(一)男性選手不得前排攻擊(限3米線後排攻擊)不得攔網女性球員攻擊(男性球員後排攻擊可進行攔網),若犯此規定以後排攔網定義對方得分。
(二)男性球員於前排時,高於網高球,不得做下壓動作,若犯此規定以後排攻擊犯規定義對方得分。
(三)三次觸球中必須其中一球為女性觸球,二次擊球及一次擊球不在此限。
(四)場上限制至少4位女性球員。
七、比賽制度:
(1)採取三局兩勝制(Deuce無上限、決勝局採15分制)。
(2)預賽採3隊循環排賽制,取2隊隊晉級。
(3)循環計分方法:
1. 以勝場多寡判定
2. 勝場數相同者以積分多寡判定:
A. 勝隊局數以 2:0 或 2:1 獲勝時,勝隊積分得三分,敗隊得零分;勝隊局數以 2:1 獲勝時,勝隊積分得二分,敗隊得一分。
B. 如兩隊以 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一)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二)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定之。
C. 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該階段該小組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八、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一律由大會電腦抽籤之。
九、附則:
(1)各隊須於表定比賽時間至少 30 分鐘前至檢錄台登錄至多 14 名球員(13 名以上須登錄 2 名自由球員)名單,逾時未辦理者不予出賽;若影響球隊權益,由球隊自行吸收負責。
(2)賽前 20 分鐘須完成出賽手續,比賽開始後 20 分鐘內仍未達法定 6 人出賽,或開賽後未能有 6 名合法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告沒收比賽。
(3)該場登錄出賽球員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賽前提交該場臨場控制委員,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得下場比賽。
(4)球隊比賽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及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自由球員與一般隊 員之比賽服裝、顏色、款式需有明顯不同),球褲必須為短褲否則不予出賽。
(5)大會保有調度比賽場地之權利,參賽球隊不得異議。
(6)貴重物品請各球隊自行看管,大會不負保管之責。
(7)未違反大會規定隊伍之保證金請於完成比賽後,逕向大會簽領。
(8)凡報名後因故未出賽者,不退還報名費用。
十一、獎勵辦法:
(一)各組別頒發前三名球隊贈獎盃乙座。
(二)額外獎勵:
社會組:
第一名 頒發新台幣$5000元整。
第二名 頒發新台幣$3000元整。
第三名 頒發新台幣$1000元整。
學生組:
第一名 獲得客製化昇華球衣*12套(價值:新台幣$12,960元)。
第二名 機能運動圓領上衣*12件(價值:新台幣$7,080元)。
第三名 機能運動襪*12雙(價值:新台幣$4,200元)。
十二、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1)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 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臨場控制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2)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控制委員須當場查驗身分後,並由承辦單位查詢該球員之身分。
(3)球員資格不符之法律責任應由各隊負責。
(4)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控制委員裁定之 。
(5) 所有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三、罰 則:
(1)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經申訴 程序及審判委員會議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扣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
(2)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 已賽場次之比賽補助與獎勵則予取消,並停止該隊參加當季度之比賽,當該隊欲再參賽時須於下季報名。
(3)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當比賽之權利,並扣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且須負擔被害人之所有醫療費用。
(4)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當季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該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教練與球員於當季度停止參加本項比賽,並扣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且須負擔被害人之所有醫療費用。
(5)參賽球隊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情節嚴重且勸導無效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A.勸導1次:警告之。
B.勸導2次:再次警告。
C.勸導3次:驅逐球場並扣除保證金新台幣$500元。
十三、本賽事若有未盡事宜,於後續得由主辦單位修改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