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12年花蓮縣「幸福盃」排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壹、宗 旨:為提倡全民運動,積極推展排球運動風氣,提高排球技術水準,以增進國民身心健 康。
貳、依 據:
叁、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肆、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伍、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陸、協辦單位:國立花蓮高工、國立東華大學、嘉里國小。
柒、比賽日期:112年4月8、9日(週六至週日)。
捌、比賽地點:國立花蓮高工體育館(花蓮市府前路27號)
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花蓮市華西路123號)
玖、比賽組別與參賽資格:
(一)、公開男子組: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二)、公開女子組: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三)、高中男子組:限高中職在籍學生參加,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四)、高中女子組:限高中職在籍學生參加,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五)、國中男生組:限國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六)、國中女生組:限國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拾、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核之最新排球規則。
拾壹、比賽制度:
一、由大會根據各組參加隊數之多寡決定之,如每組報名未滿三隊時,不舉行比賽。
二、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決勝局採15分制。
拾貳、比賽用球:
一、Mikasa五號彩色皮球。
拾叁、報名辦法:
拾肆、賽程編配與公告:
一、賽程編配:由大會編配。
二、賽程公告:於112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17時前分別公告於盃賽網、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處務公告 (網址:http://www.hlc.edu.tw)及花蓮縣體育會網站(網址: http://www.hlaf.org.tw)。
拾伍、獎 懲:
一、各組報名球隊在6隊至12隊錄取4名,5隊錄取3名,4隊以下錄取2名,頒發獎杯乙座,各組
參賽隊數不足三隊取消比賽。
二、前述各項指導獎,擇其最優者敘獎不得重覆。
三、各隊如有違背運動精神者,視情節輕重報府議處。
拾陸、循環賽計分方法:
一、先比較勝負場次,勝場多者為勝。
二、若勝場數相同,則比較積分。比賽結果2:0時,勝隊得3分,敗隊得0分;比賽結果2:1
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1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三、如上述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總賽程所勝得分數和除以總賽程所負分數和之商數大小決 定
名次,商數大者為勝。
四、如上項商數相等時,則以各隊在總賽程中所勝局數和除以所負局數和之商數大小決定名
次,商數大者為勝。
五、如上項之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六、如棄權者不列入名次,且與其比賽之成績均不採計。
拾柒、申 訴:
一、所有爭論事項、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有關資格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的申訴由各單位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叁仟元整,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交審判委員會,否則概不受理。
四、如該申訴經審判委員會判決無效,其保證金沒收充當大會經費。
拾捌、附 則:
一、開幕典禮訂於112年4月8日(星期六)上午10時假國立花蓮高工體育館舉行,請參賽隊伍準時參加開幕。
二、每一選手限參加一隊。
三、各球隊出場比賽時服裝必須整齊一致,上衣胸前及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隊長胸前應有一長8公分寬2公分之標誌。襪子顏色一致,號碼應由1至25號。
四、各組比賽日期編排原則:【視報名隊數由大會決定】
五、高中組以上參賽選手請備妥附照片之個人證件,國中、國小組參賽選手備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以備查驗,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除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報請縣府議處。
六、為顧及選手安全,請各單位自行為隊職員投保意外險。
七、辦理本次賽會有功人員,報請花蓮縣政府依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拾玖、各報名參賽隊職員請自行辦理保險。
貳拾、本競賽同時作為花蓮縣參加112年全國運動會男子室內排球代表隊選手遴選參考。
一、參加遴選之選手,必須符合參加全國運動會相關資格之規定。
二、代表隊遴選對象:參加本次賽會公開男子組、高中男子組之選手,以現役球員為優先。
三、代表隊選手名額:正選選手12名(含徵召)、候補選手3~4名。
四、由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及各領隊開會,負責選手之遴選。
五、代表隊教練:由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遴聘之。
貳拾壹、本競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