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第十八屆雲科大友好盃競賽章程
◆主 旨:為提倡排球運動風氣,促進校內及斗六地區之社區運動交流,並提昇排球技術水準,達到以球會友,培養正當的健康休閒娛樂及團隊精神。
◆主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指導單位:教育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體育室。
◆承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排球代表隊。
◆協辦單位:
◆比賽時間:民國112年7月01日、7月02日(星期六、日)早上八點起兩天。
◆比賽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室內排球場。
◆比賽組別:社會公開男子組、社會公開女子組、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
◆比賽用球:比賽指定球 Mikasa MVA300
◆參加資格:
社會男、女子組:不限年齡,凡對排球運動有興趣者,皆可自由組隊報名,惟每隊人數最多12人。每位球員限報名參加一隊,如有隊員重複報名兩隊之情形,請於4/13自行更改隊伍並刪除於其他隊伍之球員資料,若逾期未改,將由大會依網路報名隊伍順序將該隊員保留於先報名之隊伍,其他隊則必須刪除,避免開賽後爭議。
大專男、女子組:
1.凡同一學校之在籍學生均可自由組隊。(應屆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也可以參賽)
2.107~111學年度大專排球聯賽公開一級之註冊球員不得報名參賽。
3.為維護參賽權益,同一學校只得報名一隊。
◆比賽隊伍限制:社會男子組二十隊(雲科畢業校友保留一隊)
社會女子組十二隊(雲科畢業校友保留一隊)
大專男子組十二隊(雲科在學生保留一隊)
大專女子組九隊(雲科在學生保留一隊)
◆獎勵辦法:
凡參加隊伍即獲得大會贈送水一箱
社會男子、女子組:
冠軍:獎牌十二面及獎金 6000
亞軍:獎牌十二面及獎金 5500
季軍:獎牌十二面及獎金 5000
大專男子女子組:
冠軍:獎牌十二面
亞軍:獎牌十二面
季軍:獎牌十二面
◆報名手續:
(1)自112年4月06日00點00分起,至112年4月13日23點59分截止,逾期恕不受理報名(優先順序以線上完成報名記錄時間為準)。
(2)一律採用網路報名,並以匯款方式繳交報名費4500元及保證金500元,總共5000元整。
匯款時間為112年4月14日00點00分至112年4月20日23點59分截止(待粉絲專頁公告正取名單,再進行匯款)
匯款完成後請盡快上盃賽網登記匯款資訊,程序如下:
*線上報名>我的隊伍>匯款資訊(右上角)>填入轉出姓名、時間(請在備註欄另外填寫隊伍名稱)、帳號末五碼
(3)未在期限內完成匯款及回報匯款資訊者,主辦單位有權力將名額留給候補隊伍,請各隊伍敬請配合,謝謝
匯款成功即於盃賽網及粉絲專頁公布報名成功隊伍。
(4)保證金將於隊伍賽程結束後至服務台退還,請隊伍在比賽三天領取,若在第二天最後一場賽程結束前尚未領取,則不退還保證金。
(5)匯款資料:
銀行代碼:700(郵局) 匯入帳號:03010081286666
戶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女子排球代表隊劉雯欣
匯款聯絡人: 林倩嫆 0988-058697
(6)報名網址: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4262
(7)名單更改辦法:報名開放後 至5/31 23:59前可自行至盃賽網更改名單,惟因球員受傷需進行更換時,請提供傷殘證明。
(8)報名所需資料:球員姓名
◆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比賽方法:
(1)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頒佈之規則。
(2)分組單循環制,決賽籤表於預賽結束後,依大會現場公布時間公開抽籤決定之。
(3)比賽制度採三局兩勝制。
(4)每局皆為二十五分,採取落地得分制,第三局為15分,deuce 無限延長, 直到領先兩分為勝。
(5)不實施技術暫停,維持每隊每局兩次暫停,每次各隊三十秒的暫停時間。
◆一般規定:
(1)出賽選手服裝之樣式、顏色應整齊劃一,且需有隊名、球衣均有明顯號碼及隊長需有隊長槓可供判別。褲子顏色統一即可
(2)嚴禁穿皮鞋、涼鞋、拖鞋參加比賽
(3)嚴禁在體育館內飲食、抽煙、嚼檳榔,並禁止寵物進入體育館。違者一律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視情況扣除保證金。
檢錄方式:各參賽選手務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需有照片之證件)參與比賽。本次賽事將於每場次開始前檢查證件,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隊員,將不得上場比賽。
參加社會男、女子組之學手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具足以 辨識清楚照片之健保卡),現役軍人得帶補給證
參加大專男、女子組之選手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需有註冊章,若無註冊章須附在學證明)
◆領隊會議及抽籤:
於112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十二點在雲林科技大學體育館一樓舉行,不另通知。
友好盃負責人:總召 吳佩芳 0933-264468
劉玟輝 0937-480175
副召 林瑋庭
鄭大寬
友好盃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57258767834
◆附 則:
(1)合法之抗議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後,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文件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五百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大會認定抗議成立,退還保證金並審理抗議,否則沒收保證金充為大會基金。
(2)參賽隊伍於該隊第一場比賽前三十分鐘,請先至大會服務台辦理報到檢錄手續。
(3)請各參賽隊伍維持場內及選手休息區整潔。
(4)比賽場地一樓、四樓球場內嚴禁飲食,水除外。用餐、飲食請至五樓球員休息區,違者將視情況扣除保證金。
(5)請參賽者自行衡量身心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參與比賽,並自行負責。
(6)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酌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