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賽章程 |
2023全國大專校院資訊相關系(所)排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第 一 條 依 據: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 二 條 宗 旨:為倡導全國大專校院資訊相關系(所)之排球運動風氣,促進校際排球運動之交流,建立全民運動之理念,特此舉辦本活動。
第 三 條 組 織:
第 一 項 主辦單位:2023全國大專校院資訊相關系(所)排球錦標賽籌備團隊。
第 二 項 協辦單位:利歐印行動團隊。
第 四 條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下同)112年7月8日至7月9日(星期六至星期日)。
第 一 項 賽程排定後,如遇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主辦單位同意後,始得調移或取消比賽。
第 二 項 本活動必要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防疫管理規定作滾動式修正比賽時間。
第 三 項 如因場地出借方之因素而變更比賽日期時,主辦單位將另行公告擇期之日期,或取消辦理,敬請各參賽單位配合。
第 五 條 比賽地點:中原大學體育館(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
第 六 條 參賽單位:
第 一 項 凡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及專班(以下簡稱系所)111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在學之「資訊相關系所」學生或應屆畢業生,均得以所屬學校之系(所)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但以跨系聯隊形式報名者,需先經主辦單位決議同意後方得報名。
第 二 項 上開之系(所)均得於各組別至多報名二隊參加。
第 七 條 報名辦法:
第 一 項 日 期:112年5月8日(一)起至112年5月26日(五)17:00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 二 項 費 用: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7500元整(另須繳納1500保證金,於全程參與本賽事且無違反本章程相關規定後,無息退還)。
第 三 項 手 續:至活動報名系統(盃賽網)填寫報名相關資料。報名截止後非正當事由不得修改球員名單。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4322)
第 四 項 人 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1名,球員報名以20人為限(含隊長),但於每場比賽,至多包括自由球員在內只能有14人上場。若有球員於比賽前受傷或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進行居家隔離者,請提出醫院診斷書或確診∕居家隔離電子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於比賽前一日通知主辦單位進行更換,並附上替換球員之相關報名資料,除此之外,不接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球員名單。
第 五 項 匯款方式:轉帳至「台新銀行(代號 812),帳號:2888-10-1435807-2」。匯款期限於112年5月26日(五)22:00止,於匯款完成後,請於盃賽網上填寫匯款資訊【路徑:線上報名→我的隊伍→匯款資訊】,匯款資訊備註欄須註明報名組別、隊伍名稱、匯款人姓名、轉帳帳號,主辦單位將於確認後於報名系統審核報名成功之隊伍。
第 六 項 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主辦單位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9條之相關規定,報名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其他用途。
第 八 項 聯絡窗口:
聯絡人:王孟庭(0966-420-579)
E -mail:ncsc2023@gmail.com
第 八 條 參賽資格:
第 一 項 選手資格:參加比賽之選手,應以其身分證識別之生理性別,以各所屬學校之系(所),依111學年度第2學期正式註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進修部、他系雙主修資訊相關學系(需檢附證明)之在學生或應屆畢業生,憑該學期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為證,於活動當日報到時主動出示。
第 二 項 資格檢驗:參加本活動之球員須於比賽報到時主動出示在學證明∕應屆畢業證書,以及身分證,以示參賽資格,未提交者不得出賽;現場經認定資格不符者,即不得參賽,惟可事先洽詢主辦單位有關參賽資格之疑義,以保障選手參賽權益。
第 三 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於報名時註明,且一隊中至多僅能有二人報名,並僅得由一人於比賽時上場,但非排球項目專項者,不在此限:
第 一 款 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第 二 款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者,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第 四 項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隊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第 九 條 比賽分組:
第 一 項 男 子 組:以30隊為上限。
第 二 項 女 子 組:以18隊為上限。
第 三 項 男子組報名隊伍數不足18隊、女子組不足12隊時,主辦單位將取消該組賽事並全額退還該組已報名隊伍之報名費及保證金。
第 十 條 比賽制度:
第 一 項 預賽採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敗淘汰賽制。
第 二 項 參賽隊數以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參與抽籤隊數為計算標準。
第 三 項 各組比賽採行六人制之三局二勝制,第一、二局25分制(預、複賽以搶25分為獲勝,準決賽之deuce 比分以27分為上限,但決賽之後比照正式賽制,無deuce上限),第三局 15 分制(預、複賽以搶15分為獲勝,準決賽之deuce 比分以17分為上限,但決賽之後比照正式賽制,無deuce上限);第一、二局deuce 自比分 24:24 開始計算,第三局則自14:14開始計算,當其中一方連得2分後取得該局勝利。
第 十一 條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六人制最新排球規則(2021-2024)。
第 十二 條 比賽用球:大會指定之比賽用球。
第 十三 條 循環賽計分方式:
第 一 項 積分計算:勝隊局數以2:0獲勝時,勝隊積分得3分,敗隊得0分;勝隊局數以2:1獲勝時,勝隊積分得2分,敗隊得1分。
第 二 項 晉級複賽:以同組勝場多寡判定,勝場相同時,則以積分多寡判定;如二隊以上(包括二隊)積分相等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
第 一 款 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第 二 款 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第 三 款 若僅二隊,則以勝隊為勝;二隊以上則以抽籤決定之。
第 三 項 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該階段該小組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第 十四 條 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
第 一 項 請各參賽球隊到場參加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抽籤作業完成後則進行賽程排定作業;在會議中每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未出席者,賽程經排定後,不得異議。
第 二 項 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將另行公告。
第 十五 條 競賽須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 一 項 報 到:球隊在本賽事第一場比賽表定時間前30分鐘,應由各參賽球員以隊為單位自行備妥相應文件進行選手資格審核。仍在學之學生持在學證明及身分證正本(若學生證免蓋註冊章者,則應附在學證明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應屆畢業生備妥畢業證書或相關證明。報到成功後領取活動須知乙份;比賽時間開始後不予報到,未辦理報到手續之選手或隊伍不得參加該場比賽。
第 二 項 賽事檢錄:各組於每場賽事至少賽前15分鐘內須派一名代表至大會服務處登錄至多14名球員(13名以上須登錄 2 名自由球員),未辦理報到手續之球員須完成手續後方能登錄該場比賽。
第 三 項 服裝規定:參賽隊伍比賽服裝之樣式、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上號碼不限但應有明顯號碼【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貼(即不得以白貼、肌貼浮貼於上),如係浮貼則四周應以針線密縫,並確保整場比賽不會脫落,否則不得出賽】,自由球員與一般隊員之比賽服裝、顏色、款式需有明顯不同【二名自由球員間得有所不同,惟仍需與一般球員明顯不同】,球褲必須為短褲否則不予出賽。
第 四 項 該場比賽正式熱身結束後列隊前仍未達法定6人出席,或比賽開始後未能有6名合法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告因陣容不完整而沒收比賽。
第 五 項 各球隊出賽球員請攜帶健保卡,以備意外就醫時使用。
第 六 項 本賽事不舉行閉幕典禮,於所有比賽結束後統一進行頒獎。
第 七 項 各參賽單位於比賽期間所需費用,一切自理。
第 八 項 本次賽事不安排運動防護員,請自備貼紮所需耗材為適當處置;比賽過程所產生之一般傷害由各隊自行處理,嚴重之傷害將報請119由救護車就近轉送醫療院所處理。
第 十六 條 獎勵辦法:
第 一 項 團 隊 獎: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第 二 項 個 人 獎:男、女子組給予各組最佳技術球員個人獎,頒發獎牌乙面,獎項及員額如下:
第 一 款 最佳邊線攻擊球員:2名。
第 二 款 最佳中間攔網球員:2名。
第 三 款 最佳對角攻擊球員:1名。
第 四 款 最佳舉球員:1名。
第 五 款 最佳自由球員:1名。
第 六 款 最具潛力球員:1名。
第 七 款 最有價值球員(MVP):1名。
第 十七 條 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第 一 項 有關賽程開始前之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檢附證據並署名,以電子郵件方式於比賽前7日向主辦單位聯絡人提出(以時間戳記為憑),無須繳納保證金。
第 二 項 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惟有關於球員資格之問題僅得於比賽開始前,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或隊長簽名,向大會服務處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三 項 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主辦單位須當場查驗身分。
第 四 項 球員資格不符之責任歸屬應由所屬學校系(所)負責。
第 五 項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裁判長會同臨場裁判裁定之。
第 六 項 除本條第一項外,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整,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亦同;裁定申訴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作為業務費用。
第 七 項 本比賽申訴及審判委員會共3席,單一案件獨立審理,由本比賽裁判長及其另選兩位裁判擔任。由委員會檢閱證據並給予兩方陳述之機會後,以會議之方式作出裁決。
第 八 項 所有申訴以申訴及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不得異議;惟如仍不符者,得依相關規定交付仲裁。
第 十八 條 罰 則:
第 一 項 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於賽前經前條第一項申訴程序提出證明查實無誤後,取消該名球員參賽資格,且罰款1,000 元。於賽中或賽後經申訴程序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勵,且罰款該隊新台幣1,000元。
第 二 項 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保證金將予沒收,報名費用亦不退還。
第 三 項 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次比賽之權利。
第 四 項 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本次繼續比賽資格及已賽成績不計。
第 五 項 參加學校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第 一 款 球員毆打裁判員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罰款該隊新台幣1,000元,其刑事及民事責任另自行負責。
第 二 款 職員毆打裁判員時,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第 三 款 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臨場裁判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得取消本年度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項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球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次比賽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處分之。
第二十一條 附 則:
第 一 項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主辦單位無須退還報名費。
第 二 項 經報名截止後即不得增減及更改職員及球員人數等相關資料,參賽隊伍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第 三 項 本競賽規程第三條「比賽日期」、第九條「比賽制度」、第十六條「獎勵辦法」所訂定之規定,如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致延期或停止舉辦,得依前述各條規定,縮減賽制及規模、取消升降級及名次獎勵。
第 四 項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防疫需求、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或日期。
第 五 項 有關賽事防疫之相關規定,除依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最新規定辦理外,參加人員並應依相關防疫計畫規定辦理。
第 六 項 若於賽前發生不克參加之因素,已繳之保證金不退還,已繳交之報名費退還方式,將視距離比賽當天之日數,退還報名費比例。
第 一 款 30日以上(包含):退70%(無息)。
第 二 款 29至15日:退50%(無息)。
第 三 款 14日以內(包含):不退款。
第二十二條 保 險:
第 一 項 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各參賽單位自行負責。
第 二 項 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二十三條 注意事項:
第 一 項 參賽選手在賽事當天應視個人身體狀況自行決定是否參賽,並應遵守競賽章程、遵從裁判指示與排球規則。一旦報名參賽,參賽人員等同同意若在賽事過程因個人疾病、身體因素、不遵守排球規則或不遵守裁判指示而導致猝死或意外發生,將不要求主辦單位負任何法律上之相關責任,主辦單位亦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參賽人員若不同意,請勿報名。
第 二 項 賽事如遇有颱風或是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由主辦單位以選手安全為考量,相關權宜措施由主辦單位決定,參賽選手不得異議;若因故取消活動,將扣除活動已支出之相關行政作業費用後平均分擔,並退回所剩全額報名費。
第二十四條 大會保留更改本競賽章程與是否接受或保留特定隊伍報名之權利。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大會得隨時修正公佈之,並保有解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