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112年臺中市新世代盃國小籃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主 旨: 為提升本市基層籃球運動風氣及水準,並推廣青少年正當休閒活動,進而養成終身運動的良好習慣,特舉辦之。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台灣新世代關懷協會。
三、承辦單位:社口國小
四、協辦單位:梧棲國小、大智國小、大同國小、進德國小、豐原區社皮里辦公室、福爾摩沙夢
想家籃球隊。
五、贊助單位: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aspar卡斯柏有限公司。
六、比賽地點:社口國小(雨備~大智國小、大同國小、國光國小)。
七、比賽日期:112年7月1日(六)~7月3日(一)
八、比賽組別與參賽資格:(各組別每校限一隊參賽)
1.國小女童五年級甲組:(100.09.01後出生者)。學校設有體育班且為籃球項目者 請報本組,為
增加比賽對抗性本組擬邀請2-3隊市外隊伍參賽。未設體育班之學校如有意願參加本組亦可。
2.國小女童五年級乙組:(100.09.01後出生者)。
3.國小男童五年級甲組:(100.09.01後出生者,班級數31班以上,班級數係以普通班(含資賦優異
類各種班型)為計算基準,若有女童參賽需求,每隊限報4人。
4.國小男童五年級乙組:(100.09.01後出生者,班級數30班以下,班級數係以普通班(含資賦優異
類各種班型)為計算基準,若有女童參賽需求,每隊限報4人。
5.國小男童五年級丙組:(100.09.01後出生者,班級數18班以下,班級數係以普通班(含資賦優異
類各種班型)為計算基準,若本組報名不足4隊併入國小男童五年級乙組,本組(12班以下學校)
每位球員可打3節。惟若併入國小男童五年級乙組且有女童參賽需求,不受每隊限報4人限制。
註:報名以學校統一組隊參加為限,每隊可報名18位球員,每場比賽國小組可登錄16位出場球
員,每位球員不得跨隊或跨組參加比賽,各組報名不足4隊(含)取消該組比賽。12班以下
每位球員可打3節。
九、報名方式:
1.112年5月22日(星期一)至112年6月2日(星期五)16:00止。
2.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4330
聯絡人:社口國小陳新青組長04-25626834轉723、0939628315
十、為避免參賽球隊有棄權情事發生,凡棄權球隊停止參加本會主辦或承辦之比賽一年。
十一、領隊會議及抽籤時間:112年6月7日(星期三)上午10點00分假社口國小西棟大樓教學討論室
舉行。(未出席單位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二、競賽制度與規則:
(一)採用最新公告之中華民國少年籃球錦標賽使用之籃球規則。
(二)本賽事成績建議列為「112年臺中市市長盃國小學生籃球錦標賽」種子序參考依據。如報
名國小男童五年級乙組以下之組別(含乙組)其成績不列入種子序參考。
(三)本賽事種子籤序:參照「111年臺中市市長盃國小學生籃球錦標賽」及「臺中市112年國小
學生籃球聯賽」五年級組成績採積分制:
積分參照如下:第1名為10分、第2名為8分、第3名為6分、第4名為4分、5-8名為2分;若總積分
相同,則以112國小學生籃聯賽五年級組績分判定排序;若112國小學生籃聯賽
積分相同,則以111國小學生籃聯賽五年級組積分判定排序;若仍相同,則抽籤
決定之。
十三、獎勵:
各組優勝隊伍隊職員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規定敘獎。
2.獎勵方式:各組依報名隊數擇優獎勵:
(1) 15(含)隊以上,取前8名,5、6、7、8名併列第5名
【前八名,頒發獎盃乙座、學生頒發獎狀(以各隊報名表名單為頒發基準)】。
最佳教練:冠軍隊優秀教練1名,頒發獎牌乙面。
優秀球員:前八名,優秀球員15名。(依第1名4位、第2名3位、第3、4名
各2位、第5-8名各1位,頒發個人獎牌乙面。)
(2) 10至14隊(含),取前4名
【前四名,頒發獎盃乙座、學生頒發獎狀(以各隊報名表名單為頒發基準)】。
最佳教練:冠軍隊優秀教練1名,頒發獎牌乙面。
優秀球員:前四名,優秀球員10名。(依第1名4位、第2名3位、第3名2
位、第4名1位頒發個人獎牌乙面。)
(3) 9隊(含)以下,取前3名
【前三名,頒發獎盃乙座、學生頒發獎狀(以各隊報名表名單為頒發基準)】。
最佳教練:冠軍隊優秀教練1名,頒發獎牌乙面。
優秀球員:前三名,優秀球員7名(依第1名3位、第2名2位、第3名2位,頒發個人獎牌乙面。)
3.本次活動承辦工作人員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規定敘獎。
十四、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得先以口頭向場地臨場委員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
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場地臨場委員提出書面申訴(附件1)。未依規定時間內
提出以及未依照本賽事競賽爭議申訴程序者,一律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
隊教練簽名。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於該場比賽前及比賽中段向
該場執法裁判提出口頭申訴。若於比賽結束後,則需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
內向場地臨場委員提出書面申訴(附件2),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以及未依照本賽
事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程序者,一律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
該隊教練簽名。
(三)申訴均須先提出口頭申訴,並於繳交書面申訴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
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審判委員會裁定;選手資格爭議申訴案件,由賽務組
裁定。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參賽隊職員與大會工作人員,請各校本於權責,於比賽期間准予公(差)假。
十六、參加選手之身分證明由各校自行提出在學證明(需附照片)或學生證證明。
十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