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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2023卓溪鄉第1屆「MASIAL盃」排球邀請賽 X 特農市集推廣活動計畫

 
壹、 宗旨:
一、 為使本鄉民在暑假假期有正當休閒體育活動,提升原鄉原住民排球運動風氣,並邀請外 縣市鄉鎮排球切磋、觀摩學習及技能提升,特舉辦球類競賽運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鄉民體適能及身心健康。
二、 籍由此賽事媒合卓溪鄉各產銷班、社區發展協會(立案團體)、文化健康站、老人日托(巷弄)站等單位設攤,有效推廣本鄉在地農特產品、傳統美食、文化產業及工藝品等,期致鄉民農特產品及文化技藝得以自產自銷並活絡在地經濟,俾達在地農產品及文化產業之產銷推廣。
 
貳、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卓溪鄉公所、卓溪鄉民代表會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卓溪鄉排球運動協會
三、協辦單位:花蓮縣排球委員會、卓溪鄉體育會、卓溪鄉衛生所、卓溪國小、卓溪鄉各文化健康站、新女力公益協會、產銷班
 
參、競賽日期及地點:
一、訂於112年07月29日星期六至07月30日星期日計2天,在花蓮縣卓溪鄉卓溪聚會所及卓溪國小賽場地舉行。
 
肆、參加單位:
一、卓溪鄉各村(社區、部落或教會)優先自由組隊。
二、開放外縣市原住民鄉鎮隊伍參加。
 
伍、參賽選手資格:
一、年齡規定:依照各項運動競賽相關規定辦理,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其監護人事前同意。
二、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並於「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附件一)中具結,保證選手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事項。
三、為提升及鼓勵鄉內及之原住民選手之排球運動風氣,參賽單位原住民選手球員註冊(報名及出場)不得少於百分之70以上。
四、球員不得跨組跨隊報名,選手應攜帶身分證件或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以確認身分資格,避免爭議發生。
 
陸、註冊(報名)、會議及報到(不另行發文通知)
一、註冊(報名)方式:
(一)報名(註冊)時間:即日起至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7時,逾期不予受理,報名隊伍採完成報名順序才列入賽程,如逾報名隊伍數則不受理報名。(應繳交報名表、授權書、保証金等文件才算報名完成。如缺件則恕不編排其賽程)
(二)報名方式:註冊(報名)採『系統』報名,於報名期限內註冊,並將報名所需表格上傳至盃賽網(授權書請至公告所需文件下載、以及身份證明文件上傳)。
(三)參賽保證金及報名費繳納:報名單位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及報名費新台幣2000元整,未繳納保證金及報名費者視為未報名完成,恕不編排其賽程。
(四)保證金及報名費繳納方式:
1、匯款行號:郵局700,帳號0091311-0543103,戶名:花蓮縣卓溪鄉排球運動協會田家豪)
(五)保證金退還:球隊(至少8人)需參加開幕式,並於第一次出賽時退還,未參加開幕式者或第一次未出賽者沒收保證金。
(六)本活動資訊及報名表可至卓溪鄉排球運動協會FB網站
二、會議時間:
(一)賽程抽籤時間:訂於112年7月15日星期六下午19時於本會辦公室,未派員到場隊伍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二)領隊會議、裁判會議及工作人員講習:視實際需要再行擇期辦理;裁判會議得由各裁判長於比賽前1小時於各比賽場地召開。
三、單位報到:112年7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在卓溪聚會所報到處報到。
 
柒、競賽項目:(選手註冊原住民籍不得少於百分之70以上)
一、 六人制公開社會男子組
二、 六人制公開社會女子組
三、 九人制青壯年混合組(6男3女)
四、 六人制國小混合組(3男3女)
 
捌、競賽種類及賽制規定:
一、排球類
(一)比賽組別/地點:
1、六人制: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國小混合組(3男3女)/卓溪聚會所/卓溪國小籃球場。
2、九人制(6男3女):青壯年混合組/卓溪國小籃球場。
(二)註冊人數:
1、六人制:社男組報名總隊數限12隊,註冊選手12人為限。
           社女組報名總隊數限8隊,註冊選手12人為限。
           國小組男女混合組總隊數限6隊,註冊選手12人為限。
2、九人制:報名總隊伍數限8隊,註冊選手15人為限。
(三)年齡限制:
1、六人制:社會組13歲(限民國99年次以前)、國小組9歲(限民國103年次以前)
2、九人制:男35歲(限民國77年次以前)、女30歲(限民國82年次以前)
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前述規定。
(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訂之規則。
(五)比賽制度:
1、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之。
2、比賽採三局二勝制,六人制分數為25、25、15,九人制分數為21、21、21。
3、球網高度:社會男子組243公分、青壯男子組235公分、社會女子組224公分、國小男女混合組200公份。
4、採用明星牌(MIKASA)彩色球5號(國小組4號)球為指定用球。
5、球員出場比賽必須穿著同一樣式顏色之球衣出場比賽,上衣胸前或背後須印或繡有明顯號碼,不得以粉筆、麥克筆等文具書寫,未依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6、隊伍須準時出賽,如比賽已開始,出賽隊伍不出場比賽(逾時5分鐘),裁判得依規則沒收該場比賽或判另一方獲勝。
7、暫停及換人須由教練或比賽隊長提出,否則不予理會。
玖、各競賽項目種類註冊(報名)須達四個(含)單位以上始得舉行比賽,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拾、獎勵方式:
一、各組別取四名,分別頒發獎盃及獎金
(一)社會男子組: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4,000元
(二)社會女子組: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4,000元、第四名2,000元
(三)青壯混合: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4,000元、第四名2,000元
(四)國小男女混合組:第一名6,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2,000元
另予前三名獎盃乙座,最終視實際報名隊伍數酌予調整獎金及獎盃。
二、錄取名次:實際參賽達6隊以上時取4名;實際參賽達5隊時取3名;實際參賽達4隊時取2名;實際參賽未達4隊時取消比賽。以上實際達參賽隊數之計算,以實際下場出賽隊數為準。
 
拾壹、申訴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二、三)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領隊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逕交大會裁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不得異議。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領隊或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四、各項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會核准,不得變更。
 
拾貳、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二、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視註冊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拾參、罰則
一、運動員註冊後一律不得更改,不得派人遞補,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二、各單位隊職員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違反運動道德精神等情事,經查屬實者,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比賽權利,並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三、出賽時,教練、球員如有飲酒、醉酒等情事,不得下場執行職務,經查屬實者,喪失本屆賽事教練、球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