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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

112年第七屆聯盟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規則

 

一、主    旨:提倡全民健康活動,培育原住民族優秀體育人才,並加強桃園市原住民之運動技能,提升原住民族團隊精神與凝聚團隊向心力,藉此促進交流聯誼,讓來自不同地方的原住民朋友以球會友,彼此砥礪,實現愛與祥和的社會願景,透過比賽的進行,達到互相學習成長。

二、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體育局,中華民國體育總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

四、協辦單位:林志強議員服務處、桃園市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

五、活動時間:112年7月15、16日(星期六、日兩天)。

六、報名日期:6月10起至112年6月23日(星期五)21:00止。

七、比賽地點:蘆竹彩虹球場、大溪月眉球場

八、比賽方式:公開男子組15隊採三隊循環,各取一名進入複(決)賽、另擇優3隊進入八強複、決賽。長春組6隊採三隊循環,各取二進入複、決賽(報名須滿三隊始可開賽)

九、比賽規則:採用2022~2024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

十、開幕典禮:

(一)   112年7月15日(星期六)上午10時00分假【彩虹壘球場】

(二)   各參賽隊伍應於報到時間準時到達會場並向典禮組報到未報到者則以棄權論。

(三)   各參賽隊伍由領隊帶隊〈5人以上〉出席參加開幕典禮,未到場隊伍將保證金沒收。

十一、參加資格:

(一) 公開男子組球員資格需為原住民族身分,不得重複報名,

領隊會議前如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取消該名球員報名資格。

(二)每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隊員(含隊長)不得超過20人,若領隊、經

           理、教練、管理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三)長青組球員報名資格以45歲(67年7月15日含)以前出生為主、但為考量球

                 隊組成文化和運動的融合性、隊伍中允許5位非原住民球員報名參賽。

        (四)長青組球員可跨公開組(非原住民族球員不得跨組)

        (五)原住民族身分球員須有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供大會審核。

十二、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6月10日起至6月23日晚上21:00止。

統一採用盃賽網線上報名逾期或額滿概不予受理。

◎報名查詢電話:0926-586-310 陳先生  0989-825-375 李先生

(二)報名隊數:公開男子組15隊,長春組6隊

(三)報名費用:報名費1500元;保證金:2000元

      銀行代號006    轉帳銀行: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轉帳戶名: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   帳號:0161717110483 

十三、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  時間:112年6月28日星期三晚上20:30

(二)  抽籤方式:LINE群組直播召開、抽籤,由大會統一代抽。

(報名完成球隊,會將聯絡人邀請至112年桃園市聯盟盃LINE群組內)

(三) 地點:大溪區原民族集會所二樓會議室(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1075號)

十四、獎勵辦法:

(一)   團體獎:

公開男子組

冠軍獎盃1座獎金15,000元、獎盃一座

亞軍獎盃1座獎金12,000元、獎盃一座

季軍獎盃1座獎金8,000元、獎盃一座

殿軍獎盃1座獎金5,000元、獎盃一座。

長青組

冠軍獎盃1座獎金10,000元、獎盃一座

亞軍獎盃1座獎金8,000元、獎盃一座

季軍獎盃1座獎金6,000元、獎盃一座

殿軍獎盃1座獎金4,000元、獎盃一座

個人獎項:公開男子組、長春組

MVP獎1名獎盃一座

投手獎1名獎盃一座

打擊獎4名獎盃一座

美技獎4名獎盃一座。

十五、保險:本次活動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運動傷害、產物險(投保額度300萬)。

十六、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公開男子組採用木棒,由各隊自行準備之,並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比賽用球。

(四)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五)比賽採六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賽。

(六)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每場五十分鐘,複決賽每場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競賽組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七)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淨得分(總得分減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六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七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突破僵局採滿壘跑者一出局。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競賽組紀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棄權比賽』。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競賽資訊組。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攻守名單請於開賽前20分鐘繳交至裁判組。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

  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

  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

  則不得上場比賽。

*違反上列3、4項則以違規球員判決。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有效期限之證件:

  1.『身分證』、『有照片之健保卡』、『駕照』正本【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棄權比賽』。

(十四)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五)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球員(隊伍)3  

          為比賽『失格』、『棄權比賽』。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七)書面抗議:

        1.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     

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2.         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

   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

   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   

        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 

        出場。

(十九)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競賽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

        立即通知競賽組及雙方球隊。

(二十)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

        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

        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

        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

        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

        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

        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其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

        限制。

(二十一)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

          判出局。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

          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二十二)全壘打不限。

(二十三)凡是對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    

          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   

          判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

(二十四)遇有本規則未定事宜依據2022~2024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

          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五)長春組規章如下:

              

 

JOYFUL長青慢壘規則

1.用具:(1)比賽球使用「KENKO BALL」JOYFUL慢速壘球專用的3號球。

(2)禁止穿着有金屬鞋之球鞋。

(3)捕手穿着捕手護具,如面具、護胸、護膝、頭盔等沒有硬性規定。

(4)擊球員及跑壘員,也可以戴頭盔。

2.球員:(1)出場守備球員、男子組或女子組均為10人。

(2)採用EP之球隊、以11人出場打擊、EP不僅打擊也可與其他球員交換、

  就守備位置。註:不採用指定擊球員DH制EP規則。先發球員可再上場

   一次,先發之EP亦得再上場一次。

(3)球員替補時,必須向主審報備,無報備之替補時,將構成違規替補,

   一旦對方提出促請裁决時,違規者將被宣告勒令退場。

(4)球員成為跑壘員時,因為健康上之理由需替補時,應獲得主審了解

   後,始得派出替代跑壘員。該代跑者不限只是預備球員,正在場上比

   賽的球員也可以,但如果該代跑者還在壘上剛好又輪到他的棒次時,

   要以跑壘員之身份被宣告出局,並就自己的打擊棒次。代跑者除了本

   身也受傷外,不得要求再代跑。同一局中同一球員不得有二次的跑壘。

3.比賽:(1)正式比賽為七局,不採用得分差之截止比賽。

(2)比賽開始經50分鐘後,不開新局,但須賽完五局成為正式比賽。

(3)因時間限制,若裁判員判斷無法完成七局時,預先通告雙方「下一局

   為最後一局」。

(4)一局得分到達五分時,應交換攻守。例:該局已得四分,二、三壘有

   人擊球員擊出三壘打時,該局得分最多為五分。最後一局之得分沒有

   限制。

(5)賽完七局或已達規定時間後,仍然平分時,雙方由選手席中各派代表

   五人,抽籤决定勝負。但冠亞軍(決賽),採用突破僵局(Tiebreaker)

   制。

4.投球:(1)熱身練投以一分鐘為限,第一局或換投手時練投三球,以後每局最多

           為一球。

(2)投手之軸心脚應與投手板接觸,自由脚應置於投手板兩端內側。

   (投手板之前方或後方均可)

(3)投手身體應面向擊球員,以單手或雙手持球。完全靜止1秒以上5秒

   以內後,起動投球動作。

(4)投球高度:應在擊球員身高一倍以上,兩倍下之弧度範圍,違反時宣

   告違規投球,成為死球並判壞球一個,跑壘員不得進壘。但是如果擊

   球員揮空棒時,則判為好球,擊中球時違規投球取消,比賽繼續進行。

(5)合法投出之球,落在本壘板上或好球板上,即判為好球。(只要稍為

   觸及即可判好球)

(6)故意四壞球時,由投、捕手或教練直接向主審表示即可,不必投球。

   (視同一個PLAY)

(7)投出之球落地或通過好球帶時,就成為死球。

(8)捕手位於捕手區後方,投出之球落地反彈後接捕之。

5.打擊:(1)禁止擊球員觸擊或砍擊投出之球,違者判出局。

(2)第三好球擊成界外球時,擊球員被判出局。

(3)觸身死球只算壞球一個,不保送上一壘。

6.跑壘:(1)投出之球未被擊球員擊中,跑壘員不得離壘,違規時判出局並為死球。

(2)擊球員揮棒落空時的離壘,立刻回壘時不判出局。但是違規離壘時的

  判决為優先。

(3)禁止盜壘,違者判出局。

(4)禁止滑壘,違者予以警告;但跑壘員為避免與守方相衝撞所作之滑壘

   是可以的。

(5)跑壘員應注意不要與守方球員衝撞,而防守球員也應避免衝撞,讓出

   跑道以及為跑壘員空出壘包之前半部。

(6)跑壘員回本壘得分時,應沿者得分專用跑回來踩得分本壘板,跨越不

   回歸線(封殺線)的跑壘員不得返回三壘。

        (7)跑壘員越過不回歸線後,觸及得分本壘板前,守方球員先於本壘板(含

           好球板)上確捕球時被判出局,守方對越過不回歸線的跑壘員作直接

           觸球行為時,不構成出局。

(8)一旦越過不回歸線的跑壘員,往三壘返回時再度越過不回歸線時,被

   判出局。錯踏擊球區之本壘板時,同樣被判出局。

(9)飛球接捕時的觸壘待跑(TAG-UP)行為,適用於全部的壘上。

註:

a. 一壘為雙壘包,二、三為單壘包,在一、二、三壘的刺殺行為與公認規則相同。(OFFICIAL RULE),但要刺殺已越過封殺線的跑壘員時,守方球員必需持球觸及擊球區之本壘板(含好球板),只持球觸及跑壘員不構成出局。

b. EP球員只有一名,不僅打擊,也可以替代其他球員就守備位置。

採用EP之球隊於守備時為10位,攻擊時為11位;比賽開始前在攻守名單註明EP記號、姓名及背號,比賽中不得變更打擊順序,不得中途取消或臨時加人EP。

c. 暫代球員之規則:係指球員上壘後,因為健康上身體上的不安時,

可由其他球員暫代跑壘的規定。本規則與代跑球員(PINCHRUNNER)規則有所不同。不是戰術上之替代,全然是健康上的理由,該暫代球員不限於預備球員,列在攻守名單上的球員亦可,但該球員在壘上而又輪到他的打序時,應以跑壘員身份被判出局,而就自己的打擊順序。暫代球員除了本身受傷外,不得要求替代,同一局中、同一球員不得二次成為暫代跑壘員。

 

(二十六)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十七)附錄:比賽事項申訴書、運動員資格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