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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臺南市議長暨球友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一、活動目的: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國人運動習性及本會與友會之交流,並配合政府提倡樂活運 
               動,特別舉辦本活動。

 二、指導單位: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議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臺南市東區體育會

 五、協辦單位:臺南市議員議員郭鴻儀 臺南市議員議員蔡筱薇

六、贊助單位:威勝體育用品社、 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 112年 7月 29、30 日(星期六日)

比賽組別:聯誼組 (18隊)

              青壯組 (6隊)   72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

              長春組 (16隊)  62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

 九、好球識別:

     1.聯誼組:投手投球高度最低 1.82m 以上不限高度使用竹、木合格壘球棒。

     2.青壯組:投手投球高度最低 1.82m 以上不限高度使用竹、木合格壘球棒。

     3.長春組:投手投球限高1.82m~3.65m,使用金屬、竹、木合格壘球棒,壘距採現有壘球場20   
             米,設第二本壘板

     4.使用好球板,投出之球落地擊中本壘板或好球板即為好球

十、比賽地點:臺南市各壘球場壘球場。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2022-2024 年慢速壘球規則。

十二、比賽方式:1.聯誼青壯預賽至少 2 場,複、決賽由大會決定。

                2.長春組每隊至少打4場

十三、組別資格:由主辦單位決定。

十四、報名辦法:

      1.洽詢電話:0937-664688 翁建昌

      2.盃賽網報名:

      3.Line 群組請務必加入,以免權益受損,加入後麻煩明示隊伍名諱,感恩

      4.報名日期:即日起至7月 5日(星期三),可更改名單至 7月11日(星期二)中午12 點

      5.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五、獎勵辦法: 【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暫定)

十六、領隊會議: 1. 日期:112年 7 月 11日(星期二)19時

                 2. 地點:台南市安平區夜間壘球場(中山球場)

十七、保險:主辦單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請參加球隊自行為球員投保各項意外險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
     由向大會提出異議。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二、 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褫奪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
     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三、 開幕典禮:112年 7 月 29 日上午 10 時文中 A 壘球場(領隊會議宣布)開幕典禮請每隊至少出席  
            3名,未達人數除紀念品不發放外,

四、 閉幕典禮:112年 7 月 30 日賽畢就地舉行,前四名隊伍派 3 名員參加,否則團體名次取

              消,獎盃不予發放。

五、 比賽球棒: 所有組別若發現有變造球棒者,該隊以『褫奪比賽』論。

      *比賽期間若對對手竹、木棒有變造球棒疑慮時,得於比賽結束前提具保證金每支疑慮球棒   
      NT2,500 元向大會報備,於比賽結束時當場鋸開該支球棒為憑。無變造時 NT2,500 賠與對      

方,若有變造情形則持有者依變造球棒處,NT2,500 退回異議方。

六、球衣須有隊名標示且為印刷、燙印於球衣於胸前或背後,與報名表隊名一致。 違者不得下場比賽,
若因此而比賽人員不足褫奪比賽 (Forfeit Game)

七、可報名 20 位球員,未登錄球員者不得下場比賽。違者『褫奪比賽』

八、長春、壯年組球員不可互跨,但可跨組聯誼組*報名人員重覆如報名抽籤完沒有修改一律刪除

九、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 ,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十、比賽之時間限制:每場50分鐘限制【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全部比賽採 2 好球 3 壞球制(打擊者球數由 1 好球 1 壞球計算)。開賽50分鐘後不開新局,以第三出局數時間點決定,決賽冠亞軍比賽時間60分鐘;長春組40分鐘鬧鐘鈴聲宣告下一局為最後一局,最後一局就沒有5分的限制

十一、循環賽制【勝一場得 2 分、和局得 1 分、敗場得 0 分】積分相同時以 1.相關勝負,2.淨得
分(全部賽程總得分與總失分之差多者),3. 全部賽程總得分多者,4. 全部賽程總失分少者,

      5.抽籤。

 *循環賽制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淘汰賽採「突破僵局制」。突破僵局採跑者滿壘 1 出局開始比賽。

 十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繼續比賽時,由大會決定比賽方式,若己賽滿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若
己賽一局以上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定時間賽完(時間由大會訂定不得異議),若未賽滿一局則 重新比賽,其保留賽應以原來人員繼續賽完未完成部份,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 員,則被判定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可更改,但可使用替補規則)。

十三、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完整(姓名及號碼),教練或經理應註明球衣
號碼,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攻守名單上之簽名教練亦 須附教練證方得執行教練權益;

十四、擊球員、跑壘員、擊球跑壘員安全頭盔脫落不問原因一律判定出局

十五、抗議:比賽中對於裁判之判決有疑問時,僅接受該隊教練出場詢問。 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
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 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 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 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十七、球員應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駕照、健保卡)正本備查,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
題,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可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針對單一球員資格問題之查核大會可以接受,但不接受全隊球員再查核)

十八、本次比賽不採用九人開賽制,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 5 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
場棄權論,比數為 10:0。

十九、長春使用第二本壘板、三壘至本壘劃一條專用跑道,三壘與本壘九公尺處劃一條垂直線,若已通
      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通過垂直線不得跑專用跑道內側、跑壘回本壘需踏觸第
      二本壘板否則判出局,守備方持球踏觸第一本壘板既可。

廿、本次比賽採用 4.5 米封殺線。守備方,持球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其狀況如果跑  
    壘者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則不受此條文之 4.5 公尺白線之限制,守備和跑壘者均可使用本壘  
    板或好球板,唯跑者於本壘的滑壘不得故意衝撞守備員,違規者視同出局,由裁判員裁定。比 賽

    之球隊因不服大會工作人員、罷賽、冒名頂替、變造球棒或其他違反運動員精神遭褫奪比 賽,強
    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

廿一、裁判員 (UMPIRES) 1.權力與責任 裁判員是大會與賽的代表,擔任規則的解說與執行。依據規
      則理論,裁判員有權命令球隊及球員服從判決。規則未能涵蓋的特殊狀況,主審裁判有權判決。

廿二、投手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違者判壞球一個 (規則書 P60-第

      六章第 1 條之 2)

廿三、捕手於投手投出之球未落地之前不得出聲干擾擊球員思緒,違者第一次警告,再犯則驅逐出場 (規
      則書 P62-第六章第 6 條)

廿六、擔任守備的球員和擔任“ EP ”者可以相互更換(但是棒次不可變換)。EP 可以隨時更換,替補  
      員可以代打,代跑亦可以代守,並且成為繼任的 EP。而這位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 發
      球員。(規則書 P43-第四章第 3 條之 3、4)

廿七攻守雙方之暫停面授機宜時間至多60秒,逾時第一次警告,再犯則攻(守)方給予一

      個出局數,教練驅逐出場處分,守方並強制換投手.

廿八、攻守雙方之更換替補球員時間至多60秒,逾時不予接受更換,再犯則各給予一個

       出局數處分並且教練驅逐出場

廿九、第1.2.3.4局(2個半局才換場),第5局起正常每局交換攻守

卅、所有暫停時間至多60秒,第4局(含)前暫停大會計時碼表照走,第5局(含)後大會碼表也暫停.

卅一、當擊跑員,為了避免或是拖延被防守球員觸殺,而向本壘方向後退時,該擊跑員被判出局。 判

      決:本狀況為死球,除判擊跑員出局以外,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投手投球 時所佔有的壘上。

      (規則書 P93-第八章第 7 條之 9)

卅二、比賽期間凡是對大會裁判、工作人員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
      手或教練驅離出場並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

      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 113年全民運動會籌備

     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