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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北區大專校院法律相關科系(所)排球賽暨校際校友盃
競賽章程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112學年度北區大專校院法律相關科系(所)排球賽暨校際校友盃

 

競賽章程

 

 

第一條、宗旨:

 

為倡導全國暨北區大專校院法律相關系(所)學生之排球運動風氣,提升各校系友之交流,促進校際間排球運動之切磋,建立全民運動之理念,貫徹本校全人教育之辦學宗旨,特此舉辦本活動。

 

第二條、組織:

 

第一項、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原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第二項、主辦單位: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學生會。

第三項、承辦單位: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排球代表隊。

第四項、協辦單位:中原大學體育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友會。

第五項、贊助單位:UNIBELIEF信仰運動、追球人生。

 

第三條、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下同)112年12月2日至12月3日(星期六至星期日)。

 

第一項、賽程排定後,如遇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主辦方同意後,始得調移或取消比賽,惟相關退費事宜將扣除相關行政規費後全額退還。

第二項、如因場地出借方之因素而變更比賽日期時,主辦方將另行公告擇期之日期,敬請各參賽單位配合。

 

第四條、比賽地點

 

元智大學(320桃園市中壢區遠東路135號)。

 

第五條、參賽單位:

 

第一項、凡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及專班(以下簡稱系所)依《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得取得「法律學學士Bachelor of Laws (LL.B.)」、「法律學碩士Master of Laws (LL.M.)」、「法律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Ph.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J.S.D.)」,或其餘雖隸屬於法律學院(法學院)、社會科學院或其他學院中,但非屬法律專業領域之系所,得經授予取得「法學學士Bachelor of Arts (B.A.)」、「法學碩士 Master of Arts (M.A.)」、「法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Ph.D.)」者(以下簡稱法律相關學系)之112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或所屬系(所)畢業系友,均得以學校之系(所)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但以跨系(院)聯隊形式報名者,需先經主辦方決議同意後方得報名。

第二項、在校生報名其男、女子組者,每校至多報名2隊參加該組比賽,且同一名選手僅得報名1隊;校友報名其男子、混合組者,每校至多報名1隊參加該組比賽,同一名選手得個別代表曾就讀之畢業校系(所)比賽。

 

第 六 條 報名辦法:

 

第一項、日期:112年10月20日(五)22時30分起至112年11月10日(五)23:59 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項、費用:報名費每隊新臺幣(以下同)6,500元整(另須繳納1,000保證金,於全程參與本賽事且無違反本章程相關規定後,無息退還)。

第三項、手續:至活動官網填寫報名相關資料;報名截止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修改選手名單(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4569)。

第四項、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1名,球員報名以 20人為限(含隊長),但於每場比賽,至多包括自由球員在內只能有14人上場(如臨場檢錄13人以上需有2名自由球員)。若有球員於比賽前受傷,請提出醫院診斷書等相關證明,於比賽前一天通知大會進行更換,並附上替換球員之相關報名資料,除此之外,不接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球員名單。

第五項、匯款方式:請轉帳至「台新銀行(代號812),帳號:2888-10-1708127-5」。匯款期限112年11月10日(五)23:59止,於匯款完成後,請於盃賽網上填寫匯款資訊(線上報名→我的隊伍→ 匯款資訊),匯款資訊備註欄須註明報名組別、隊伍名稱、匯款人姓名、轉帳帳號,主辦單位將於確認後公告報名成功之隊伍。

第六項、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主辦單位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9條之相關規定辦理,報名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其他用途。

第七項、本比賽之報名皆以報名後優先匯款者為認定基礎。

第八項、大會聯絡窗口: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聯絡人:管皓閔(0975572886)、E-mail:howard930706@gmail.com

 

第七條、參賽資格:

 

第一項、各組資格:

 

第一款、在校男子組:參加比賽之生理男性球員以各校法律相關學系112學年度第 1學期正式註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進修部、他系雙主修法律(需檢附證明)之在學生及交換生(需檢附證明)為限;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第二款、在校女子組:參加比賽之生理女性球員以各校法律相關學系112學年度第 1學期正式註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進修部、他系雙主修法律(需檢附證明)之在學生及交換生(需檢附證明)為限;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第三款、校友男子組:參加比賽之生理男性球員以各校法律相關學系之學士、碩士及博士畢業者為限,他系雙主修法律者需檢附證明;雖同一名球員曾就讀於所屬畢業校系(所)者,均得代表其參賽,惟如遇賽程衝突之情事,請自行斟酌出賽。

第四款、校友混合組:參加比賽之球員原則上以各校法律相關學系(所)之畢業生為限;雖同一名球員曾就讀於所屬畢業校系(所)者,均得代表其參賽,惟如遇賽程衝突之情事,請自行斟酌出賽。

 

第二項、資格檢驗:參加在校組之球員須於比賽報到時,主動出示在學證明及身分證書面資料,未提交者不得出賽校友組之球員則須出示法律相關學系(所)之畢業證書及身分證等書面資料。

 

第三項、參加校友組之球員如因畢業生參與人數不足,得經報請主辦單位決議同意後,以曾參加法律相關盃賽且未具原就讀所屬系、所在學身分者,檢附相關參加證明而報名;或以具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之球員之配偶或伴 侶(性別不限),檢附相關文件而報名。前揭參賽球員為配偶者,請檢附身分證、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伴侶請檢附有積極作為之照片;以上均需同時與配偶或伴侶在場上比賽。

 

第四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於報名時註明,且1隊中僅能有1人出賽,但非排球項目專項者,不在此限:

 

第一款、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第二款、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第五項、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第八條、比賽分組:

 

第一項、在校男子組:凡就讀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均得以就讀學校之系(所)為單位組隊參賽(每單位限報名2隊);凡報名本組比賽之選手,身分證上之性別須為男性。

第二項、在校女子組:凡就讀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第二款資格者均得以就讀學校之系(所)為單位組隊參賽(每單位限報名2隊);凡報名本組比賽之選手,身分證上之性別須為女性。

第三項、校友男子組:凡畢業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第三款或∕和同條第三項資格者,均得以系(所)為單位組隊參賽(每單位限報名1隊)。

第四項、校友混合組:凡畢業於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符合第七條「參賽資格」第一項第四款或∕和同條第三項資格者,均得以系(所) 為單位組隊參賽(每單位限報名1隊)。

第五項、在校組報名隊伍數各不足12隊、校友組不足3隊時,主辦單位將取消該組賽事並全額退還該組已報名隊伍之報名費及保證金。

 

第 九 條 比賽制度:

 

第一項、預賽採循環賽制,複賽採單敗淘汰賽制。

第二項、參賽隊數以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參與抽籤隊數為計算標準。

第三項、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第一、二局25分制(預、複賽以搶 25分為獲勝,第1至4名決賽比照正式賽制),第三局15分制(預、複賽以搶 15分為獲勝,第1至4名決賽比照正式賽制);第一、二局deuce自比分24:24開始計算,第三局則自14:14開始計算,當其中一方連得2分後取得該局勝利。

第四項、預賽積分計分依據第十三條「循環賽計分方式」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2021-2024);混合組之特殊規則以第十一條所定之「混合組特殊規則」為準,未定事宜一律適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第十一條、混合組特殊規則:

 

第一項、球網高度:2.24公尺,前區以3公尺論。

第二項、每場比賽至多只能有3名男生在場上比賽(含自由員)。

第三項、三次擊球中,必須至少有一次由女生球員觸球;惟未滿三次而擊向對區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男生於前區不得將球體完全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 並不得對女性球員進行攔網(包含試圖攔網)。

 

第十二條、比賽用球:

 

大會指定之比賽用球。

 

第十三條、循環賽計分方式:

 

第一項、積分計算:勝隊局數以2:0獲勝時,勝隊積分得3分,敗隊得0分;勝隊局數以2:1獲勝時,勝隊積分得2分,敗隊得1分。

 

第二項、晉級複賽:以同組勝場多寡判定,若勝場相同時,則以積分多寡判定晉級隊伍;如2隊以上(含)積分相等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

 

第一款、以相關各隊在該預賽(循環)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第二款、以相關各隊在該預賽(循環)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第三款、若僅2隊,則以勝隊為勝;2隊以上則由主辦方主持抽籤決定之。

 

第三項、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該階段該小組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不予計算。

 

第十四條、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

 

第一項、請各參賽球隊到場參加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抽籤作業完成後則進行賽程排定作業;在會議中每隊只 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未出席者,賽程經排定後,不得異議。

 

第二項、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如後,不另行通知。

 

第一款、時間:112年11月11(六)14時00分。

第二款、地 點:中原大學全人村法學院342室。

 

第十五條、競賽須知: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一項、報到:球隊在本賽事第一場比賽表訂時間前30分鐘,應由各參賽球員以隊為單位自行備妥相應文件選手資格審核。在校組持在學證明及身分證正本(若學生證免蓋註冊章者,則應附在學證明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校友組備妥畢業證書或第七條第三項所示之相關證明。比賽時間開始後不予報到,未辦理報到及檢錄手續之選手或隊伍不得參加該場比賽。

第二項、賽事檢錄:各組於每場賽事賽前15分鐘內須派一名代表至大會服務處登錄至多14名球員(13名以上須登錄2名自由球員),未辦理報到手續之球員續完成手續後方能登錄該場比賽。

第三項、服裝規定:參賽隊伍比賽服裝之樣式、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上號碼不限但應有明顯號碼(號碼需印製於球衣上,不得手寫或浮貼,如係浮貼則四周應以針線密縫,否則不得出賽),自由球員與一般隊員之比賽服裝、顏色、款式需有明顯不同,球褲必須為短褲否則不予出賽;校友組經報請主辦單位決議同意後得不盡統一樣式。

第四項、比賽開始後10分鐘內仍未達法定6人出賽,或開賽後未能有6名合法球員繼續比賽之狀況,得由該場裁判宣告沒收比賽。

第五項、各球隊出賽球員請攜帶健保卡,以備意外就醫時使用。

第六項、本賽事不舉行閉幕典禮,於各組決賽比賽結束後始統一舉行頒獎。

第七項、各參賽單位於比賽期間所需費用,一切自理。

第八項、本次各組賽事均不安排運動防護員,請自備貼紮所需耗材;比賽過程所產生之一般傷害由各隊自行處理,嚴重之傷害報請119由救護車就近轉送醫療院所處理。

 

第十六條、獎勵辦法:

 

第一項、團隊獎:各組取前四名頒發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第二項、個人獎:在校男、女子組給予各組最佳技術球員個人獎如最佳舉球員、最佳邊線攻擊球員、最佳中間攔網球員、最佳舉球員對角攻擊球員、最佳自由球員及最有價值球員(MVP)各1名,頒發獎牌乙面;校友男子組頒發最有價值球員(MVP)1名;校友混合組男、女子球員各頒最有價值球(MVP)1名,以資鼓勵。

 

第十七條、申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第一項、有關賽程開始前之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檢附證據並署名,以電子郵件方式於比賽前7日向主辦單位聯絡人提出(以時間戳記為憑),無須繳納保證金。

第二項、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各單位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惟有關於球員資格之問題僅得於比賽開始前,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或隊長簽名,向大會服務處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三項、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主辦單位須當場查驗身分。

第四項、球員資格不符之責任歸屬應由所屬學校系(所)負責。

第五項、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裁判長會同臨場裁判裁定之。

第六項、除本條第一項外,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整,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亦同;裁定申訴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作為業務費用。

第七項、本比賽申訴及審判委員會共3席,單一案件獨立審理,由本比賽裁判長及其另選兩位裁判擔任。由委員會檢閱證據並給予兩方陳述之機會後,以會議之方式作出裁決。

第八項、所有申訴以申訴及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罰則:

 

第一項、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不符規定(如: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時,於賽前經前條第一項申訴程序提出證明查實無誤後,取消該名球員參賽資格,且罰款1,000元。於賽中或賽後經申訴程序查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勵,且罰款該隊1,000元。

第二項、被取消資格、棄權或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保證金將予沒收,報名費用亦不退還。

第三項、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次比賽之權利。

第四項、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本次繼續比賽資格及已賽成績不計。

第五項、參加學校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第一款、球員毆打裁判員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 格,並罰款該隊1,000元,其刑事及民事責任另自行負責。

第二款、職員毆打裁判員時,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 權之資格。

第三款、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臨場裁判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得取消本年度繼續參賽之資格。

第六項、裁判員毆打職員或球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次比賽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處分之。

 

第二十一條、附則:

 

第一項、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第二項、經報名截止後即不得增減及更改職員及球員人數,參賽隊伍事先務須慎重辦理。

第三項、本競賽規程第三條「比賽日期」、第九條「比賽制度」、第十六條「獎勵辦法」所訂定之規定,如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致延期或停止舉辦,得依前述各條規定,縮減賽制及規模、取消升降級及名次獎勵。

第四項、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防疫需求、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或日期。

第五項、若於賽前發生不克參加之因素,不另退款。

 

第二十二條、保險:

 

第一項、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各參賽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項、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二十三條、注意事項:

 

第一項、參賽選手在賽事當天應視個人身體狀況自行決定是否參賽,並應遵守競賽章程、遵從裁判指示與排球規則。一旦報名參賽,參賽人員等同同意若在賽事過程因個人疾病、身體因素、不遵守排球規則或不遵守裁判指示而導致猝死或意外發生,將不要求主辦單位負任何責任,主辦單位亦不需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參賽人員若不同意,請勿報名。

第二項、賽事如遇有颱風或是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由大會以選手安全為考量,相關權宜措施由大會決定,參賽選手不得異議;若因故取消活動,將扣除賽會已支出之行政作業費用後退回全額報名費。

第二十四條、主辦單位保留更改本競賽章程與是否接受或保留特定隊伍報名之權利。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並保有解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