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
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
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五)、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五十分鐘,一好一壞開始,以裁判員喊二隊集合起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績分相同時依下列順序逐一比較後晉級:
1.兩隊勝負關係(四隊以上循環賽適用,惟四隊已晉級或淘汰隊伍之比數,不再納入總得(失)分計算)
2.淨得分(總得分減總失分)較多者 3.總得分較多者 4.總失分較少者 5.兩隊抽籤決定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 ※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棒次延續)開賽。
(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七)、本次比賽投球高度是限365-182公分內,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時可踩
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八)、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
替,判為『奪權比賽』。
(九)、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
前提交大會。
(十)、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
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5.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一)、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健保卡(需有照片)、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二)、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三)、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
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
先發選手資格。※本次賽事採行EP可上場守備規定(擔任“ EP ”者和擔任守備的球員
可以相互更換,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變動)除非投手更換,否則不用向裁判報備。若是
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四)、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五)、球員服裝之規定: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六)、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七)、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
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
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八)、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九)、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
雙方球隊。
(二十)、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
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
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
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或好球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
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
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二一)、凡自動棄權之球隊,其以後賽程一律被取消,比賽成績以無效論;預賽三隊同組如有一隊
自動棄權時,參賽二隊須再加賽一場;非屬自動棄權之球隊可參加大會排定之比賽;惟已
賽完該球隊第一場比賽後,第二場比賽自動棄權時即不適用加賽規定。
(二二)、比賽中如遇球隊提出對方球員有穿釘鞋或金屬片之球鞋屬實時應判該員勒令退場(出局)。
(二三)、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二四)、比賽進行中一壘及本壘不能滑壘。
(二五)、為尊重下隊休息室使用權益,請球隊賽後離開休息室讓下場比賽隊伍使用,並於離開前請
將休息室垃圾丟入桶內,留給下隊一個清潔的空間;未依規定執行者將列為不受歡迎球隊。
(二六)、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七)、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