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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13年度國民小學運動會桌球聯賽
競賽章程

高雄市113年度國民小學運動會桌球聯賽

競賽規程

一、依據: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3日高市教健字第11330096000號

函辦理。

二、目的:發展全民體育,鼓勵學童愛好運動,厚植國家運動競爭力。增進校際交流,以普及桌球運動風氣,提升全市桌球運動。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鳳山區南成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小。

六、比賽時間:113年4月26日(星期五)至4月27日(星期六)。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小體育館(高雄市鳯山區五甲二路424號)。

八、分組:依高雄市113年度國民小學運動會競賽規程分成甲、乙、丙三組;(1)男童組(甲、乙、丙);(2)女童組(甲、乙、丙),各校男女限報一隊,女童可參加男童組,有報名女童組者不得再參加男童組,男童不得參加女童組。

      ※以112學年度學校高年級班級數 12 班(含)以上為甲組。

      ※以112 學年度學校高年級班級數 6 班(含)未達 12 班為乙組。

      ※以112 學年度學校高年級班級數 5 班(含)以下為丙組。

九、參賽資格:本市公、私立國小學之在籍學生(含外僑小學),參加比賽時應攜帶貼有照片之在學證明書備查。

十、報名日期:113年3月25日(星期一)起至113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4時止,逾期概不受理。

十一、報名方式:採網路線上報名(請勿來電報名與郵寄或紙本報名)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4699)並將報名頁報名表列印並空白處核章,正本掃描轉檔(PDF),承辦人核章即可,傳至(wong0821@ntp.kh.edu.tw)收到後承辦人將以e-mail回覆,若於二日內未收到e-mail回覆,請來電確認,網路報名及核章電子檔缺一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若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07)8215354,本校學務主任簡伯陞(#730)、體育組長翁諺樟(#733)。

十二、領隊及抽籤日期:113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00分假本校群英樓二樓會議室舉行公開電腦抽籤,歡迎各校派員至現場參與,未到者不得異議,賽程預定於113年4月17日(星期三)前公佈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十三、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3日高市教健字第11330096000號,教育局同意本項活動相關工作人員、各校帶隊教職員及裁判依據實際賽程公假派代,其所需費用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如逢假日,則同意於活動結束後覈實補休(課務自理)。

十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桌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白色比賽用球。

十六、比賽制度:

      1.比賽方式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於抽籤時決定之。

      2.採四單一雙六人五分制(單、單、雙、單、單﹔單、雙不可重複)。

      3.各隊於比賽前三十分到場,填寫出賽名單。

      4.十一分制,五戰三勝制。

      5.比賽時間以大會宣佈為準。

十七、獎勵:

      1.男、女各隊依報名隊數,3隊以下取2名,4至5隊取3名,6至9隊取4名,10 至15隊取6名,16隊以上取8名。

      2.敘獎額度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10日高市教健字第11330299200號函核定辦理。

        (1)本項賽事獲1至3名者,指導人員或教練各嘉獎貳次。

        (2)本項賽事獲4至6名者,指導人員或教練各嘉獎壹次。

        (3)本項賽事敘獎之指導人員或教練至多二人。依各承辦學校成績證明,獲獎學校本依權責自行敘獎。

      3.各校優勝名次依教育局年度獎勵辦法,自行申請績效獎勵金。

十八、附則:

      1.開幕典禮於113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時00分舉行,參賽選手一律參

加。

      2.各隊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或經唱名三次未出場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大會有權

拆桌比賽。

      3.本次競賽依中央疾管局及教育部防疫規定滾動式修正辦理,如有異動或取消,將另行通知。

     4.為配合五甲國小上學時間,請各參賽隊伍上午8時30分以後再進入校園。  

     5.五甲國小不開放校園停車。

     6.請參賽各校準備不同顏色之隊服,以防衣服撞衫。

     7.比賽場地會做控管,一樓場地僅有下場的學校,等待的球員或老師、教練請

       坐在椅上,非下場的學校請在二樓觀眾席。

十九、工作人員表現優異者,依照「高雄市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工獎懲事件處理 

      要點」自行獎勵,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工作人員由體促會另案簽核。

二十、申訴:

      1.比賽進行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判決為終決。

      2.合法之申訴,應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向大會申訴。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不成立没收保證金並交做大會獎品經費,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

      3.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向裁判長提出。

      4.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送交教育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