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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全民運動會臺南市慢速壘球代表隊選拔
競賽章程

113年全民運動會臺南市慢速壘球代表隊選拔

競賽章程

  • 核定文號:臺南市政府體育局113年3月11日南市體全字第1130378609號函。
  • 目    的:為推展慢速壘球運動,並選拔113年全民運動會臺南市慢速壘球代表隊選手,特辦理本次選拔比賽。
  •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體育局、臺南市體育總會
  • 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選拔日期:113年3月16日(星期六)
  • 選拔地點:臺南市仁德區春風壘球場。(地址:臺南市仁德區仁義路126巷)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2月23日(星期五)止
  • 報名資格:
  • 戶籍規定:依113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六條第一點戶籍規定辦理。(應具中華民國國籍,於本市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且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以110年7月5日以前設籍本市且中途未曾遷出為準。)
  • 年齡規定:依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或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選手未成年(民國95年10月26日【含】以後出生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 其他:須符合113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規定。
  • 報名方式:盃賽網
  • 報名: (一)報名人數:每隊登錄20名球員

          (二)出賽前一律檢具戶籍謄本查驗〈戶籍謄本為唯一認可證件〉

              無法出示證件者請勿填具於攻守名單內,並不得下場出賽。

十一、選拔組別: 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十二、選拔計畫:

(一)冠軍隊伍為本市參加113年全民運動會慢壘賽代表隊,(該隊可擇10員為代表隊隊員,
    其他10人,由教練團依據位置需要及球員表現提名, 後面名次錄取人數不得比前面名 
    次多,並經選訓委員會通過。得代表本市參加113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屏東縣辦理
    之113年全民運動會

    (二)代表隊教練:

1.總教練由冠軍隊教練擔任 。

2.助理教練由總教練推薦教練人選籌組教練團 ,但需經選訓委員會(附件一)通過。

3.教練人員都必須具備全國慢壘協會核發之三級教練證照

十三代表隊領隊一職得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本會得代為代表隊申請臺南市政府之培訓費、
            差旅費。 比賽期間球衣、差額不足經費須自籌,參賽隊伍請考量可否配合。

 

 

十五、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1.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2. 因考量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3. 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投手投球採2好3壞制〉

  1. 循環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a.對戰優質率(TQB)高者排序在前<公式為對戰得分率(對戰總得分/對戰總進攻局 

數)-對戰失分率(對戰總失分/對戰總防守局數)>  

b.兩隊抽籤決定          ★(得失分以全部比賽計算)

  1.    ※淘汰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2.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
  3. 循環賽制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其餘隊伍比勝負關係。
  4. 比賽時間:70分鐘【自裁判員就定位宣告二隊集合時起算】,屆時若仍未賽完,

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

  1. 男子組:好球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限用木棒)

  女子組:好球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 (使用好球板)(不限球棒)

  1. 投手有隔場限制,一場投滿4局者,下一場不可再擔任投手。
  2. 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後續比賽不得下場,另所跨隊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並一年之內不得參加臺南市之盃賽。
  3.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10分鐘前提交大會。
  4.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 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1. 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欲查核先發選手資格,可提具每位選手NT2,000元為保證金,查核不成時沒收供為大會經費。
    2. 於規定比賽時間超過5分鐘,尚不能出賽者得由主審裁判宣告該場棄權論,比數為10:0計分。本次比賽不採用9人開賽制。被判『棄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奪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該場並以10;0計分。
    3.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a.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 『奪權比賽』。

  1. 球員服裝之規定:
  1.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b.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9.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認證比賽用球

       20.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22-2024規則

十六、抗議及申訴:依113 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七、不配合集訓選手之懲處規定:若入選代表隊之選手無故缺席集訓,由委員會提報臺南市體育總會,經本市全民運動會訓輔委員會審議後,得視情況發函請選手繳回一部或全部之集訓費用,如情節重大者,併同取消代表本市參加113年全民運動會比賽資格。

十八、附則:本辦法報奉臺南市政府體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