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章程 |
一、活動名稱:112學年度第六屆南臺盃慢速壘球邀請賽。
二、活動宗旨:推動運動人口規律運動,積極開發新的運動人口,以提高全民運動參與,提倡運動風氣,共同迎接健康,舉辦之目的在於促進全國各系壘球隊之間交流、擴大推廣壘球之發展以及促進各系隊之間交流,於比賽中培養運動風氣與團體之精神。
三、主辦單位:南臺科技大學壘球社。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威勝運動用品專賣店。
五、協辦單位:南臺科技大學課外活動組、南臺科技大學體育教育中心。
六、指導老師:郭垣男老師。
七、比賽日期:113年4月27日、28日
八、比賽地點:台南市體一運動公園壘球場
九、參賽方式及資格:
1、在學生:凡該校日夜間部、碩博士生均可報名,需提供該學年度註冊之在學證明查 核。(非正規學制的學分班不予報名)。
2、教職員:凡該校教職員工,不限系所均可報名,需提供教職員證查核。
3、校友OB:凡該校畢業生,不限系所最多報名 4 位,僅能同時上場 2 位,需提供畢業證書或證明查核。
十、報名辦法:
1、採用盃賽網報名,填妥球員資料(球員照片應繳交五官清晰照),其餘不予受理。
2、報名資料填妥後,至FB粉專私訊所屬「隊伍名稱」,待確認「報名資料」與「匯款金額」無誤,並收到FB粉專回覆後再行匯款。FB粉專: 南臺壘球社https://reurl.cc/avozb4
3、領隊會議:113 年 4 月 15 日、16日(擇一日),於南臺科技大學s棟s411B視聽教室進行,亦或開線上會議,未參加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異議、時間日期會在公告。
4、報名費:新台幣 4,500元整(包含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如按時間比賽保證金退回,反之則沒收)。
5、匯款資料:
匯款郵局700
戶名:南臺科技大學壘球社 蘇榮裕
帳號:0031113-0077463
十一、競賽辦法:
女球員特殊規定:
1、安打判定:
(1)女生採落地安打制(球落地後以一和三壘壘包為界線,未出界之擊球為認定基準)。
(女生只要擊出球在界內區都算安打,視同保送。界外球未落地前守備員不可接殺)
(2)但壘上跑者為強迫進壘時,PASS一個壘包,此時仍可負險進壘。
(3)若不是擠壘狀態時壘上跑者,不向前擠壘,但仍可負險進壘。
2、先發規定:女生先發出賽之人數限制最多3人。
3、替補規定:
(1)女生先發後,可以換男生或女生替補上場。
(2)但先發女生換男生上場後,不可再上場。
(3)若先發女生換女生上場可以再次上場比賽一次。
(4)男生先發或替補上場出賽後,均不能更換女生上場。
4、穿著規定:
(1)可穿著自有之運動長褲與運動鞋,不穿球褲與釘鞋(膠釘),但如有受傷大會不負責。
1、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零分,和局一分,以全部比賽總積分之多寡判定名次。
2、兩隊總積分相等時,由兩隊比賽的勝隊為優勝。
3、總積分相等時,優先以下列順序比較勝負:
(1)對戰之勝負
(2)淨勝分
(3)總得分
(4)總失分
4、若再相等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5、如有未補充到的以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
十二、競賽規定事項:
(一)頒獎:訂於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十分鐘後舉行。
(二)參賽隊伍必須於比賽開打前30分鐘至紀錄組檢錄,交出攻守名單,猜拳決定攻守。以該場裁判時間為準,遲到10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附註:攻守名單需註明是否為OB、教職員、女性先發或女性候補)
(三)運動員每場比賽前都必須隨身攜帶攜帶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由參賽兩隊相互查核,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得出賽。
(四)開賽前需有教練到場方可比賽(如沒有教練證不可抗議);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五)未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且沒收保證金,並報請相關單位議處。
(六)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停止其繼績比賽之權利。
(七)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雙耳安全頭盔。
(八)各場比賽結束後,由該場次的球隊協助分類整理,以利下場比賽球隊順利進行賽程。
(九)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十)參賽隊伍之教練與球員,應穿著統一之比賽服裝及同色長球褲,配戴皮帶及球帽後,方可出賽,違者不予出賽(未參賽的帶隊老師、球隊經理除外)。
(十一)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比賽中所發生之問題,由教練或隊長當場提出並服從裁判之判決;若因審視為有故意或暴力等惡意行為時,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退場。
1、凡參加之運動員在出場比賽期間應攜帶學生證備查。(開賽前列隊,均要帶學生證上場)
2、球隊比賽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應有明顯號碼。
3、球衣號碼不得以臨時黏貼方式識別,服裝未依大會規定不得參賽,造成球隊權益受損,由參賽球隊自負後果。
4、大會保有調度比賽場地權利,參賽球隊不得有異議。
5、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十三、比賽獎勵:
十四、檢錄規則與方式:
(一)報到檢錄:各隊伍最遲於該隊首場比賽前30分鐘進行報到,各隊隊長需持學生證(需有註冊章)、職員證至檢錄台進行報到、領取秩序冊、攻守名單(比賽前20分交至檢錄台)及瓶裝水(一隊一箱)。未於比賽前10分鐘進行報到者得取消該隊該場比賽資格。
(二)各隊伍所有參賽球員於每場比賽前20分鐘至檢錄台領取攻守名單(不另外通知),表定比賽時間10分鐘後仍未繳交攻守名單至大會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十五、裁判人員:南瀛裁判聯誼會。
十六、申訴:
(一)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二)作業方式:填寫申訴書,領隊、教練或隊長簽名連同保證金捌仟元向大會提出。
(三)大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四)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五)若有違反報名資格規定、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球員及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但申訴以前完成之比賽不予重賽。
(六)比賽進行中除比賽教練外,其它職、隊員不得對判決提出質詢。
(七)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八)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罰則 :
(一)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大專體總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二)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三)配合教育部品德教育,參賽隊職員及運動員於比賽場域(含休息區)禁止抽煙、嚼檳榔及飲酒等脫序行為,如有違反者直接由主審驅逐出場或,並報請大專體總與禁止參與後續比賽。
(四)若各參賽球隊有球員經裁判宣告退場時,則沒收保證金、停止該校隔年比賽權益,並報請大專體總議處。
十八、車輛請遠離球場四周,以免被比賽或練習中的球擊中,倘若擊中附近住戶與非比賽相關人員之車輛;若有損毀皆【請自行負責】。
十九、活動負責人聯絡資料:
總召:林怡婷
手機:0984190031(LINE)
Mail:MB0X0205@stust.edu.tw
副召:陳麒文
手機:0983246158
Mail:4A960908@stus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