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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章程

 

 

 

 

 

 

 

2024卓溪鄉第2屆「MASIAL」全國原鄉排球錦標賽競賽章程

壹、參加單位:

一、卓溪鄉各村(社區、部落或教會)優先自由組隊。

二、開放全國原住民鄉鎮及團體自由組隊參加。

貳、參賽選手資格:

一、年齡規定:依照各項運動競賽相關規定辦理,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其監護人事前同意。

二、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並認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並於「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附件一)中具結,保證選手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事項。

三、為提升及鼓勵鄉內及之原住民選手之排球運動風氣,參賽單位原住民選手球員註冊(報名及出場)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國小組不分原住民選手比例。

四、球員不得跨組跨隊報名,選手應攜帶身分證件或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以確認身分資格,避免爭議發生。

參、註冊(報名)、會議及報到(另行發文通知)

一、註冊(報名)方式:

(一) 報名(註冊)時間:即日起至6月21日星期五下午17時,逾期不予受理,報名隊伍採完成報名順序才列入賽程,如逾報名隊伍數則不受理報名。(應繳交報名表、授權書、保証金等文件才算報名完成。如缺件則恕不編排其賽程)

(二) 報名方式:報名方式:註冊(報名)盃賽網系統』報名,於報名期限內註冊,並將報名所需表格上傳正確資料至盃賽網(授權書請至公告所需文件下載、以及身份證明文件上傳)。

(三) 參賽保證金及報名費繳納:報名單位需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及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報名隊伍大會提供每人兩天餐食兌換卷價值200元及大會紀念運動毛巾)未繳納保證金及報名費者視為未報名完成,恕不編排其賽程。為提倡國小排球風氣與養成,國小組報名費為2000元。

(四) 保證金及報名費繳納方式:

匯款行號:郵局700,帳號0091311-0543103

戶名:花蓮縣卓溪鄉排球運動協會田家豪

(五) 保證金退還:球隊(至少8)需參加開幕式,並於第一次出賽時退還,未參加開幕式者或第一次未出賽者沒收保證金。

(六) 本活動資訊及報名表可至卓溪鄉排球運動協會粉絲專業。

肆、會議時間:

一、賽程抽籤時間:訂於1130622日星期六下午19時於本會辦公室,未派員到場隊伍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二、領隊會議、裁判會議及工作人員講習:視實際需要再行擇期辦理;裁判會議得由各裁判長於比賽前1小時於各比賽場地召開。

三、單位報到:113713日星期六上午8時在卓溪聚會所報到處報到。

伍、競賽項目:(選手註冊原住民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一、人制公開社會男子組

二、人制公開社會女子組

三、人制青壯年混合組(63)

四、人制國小混合組

陸、競賽種類及賽制規定

一、比賽組別/地點:

(一)  人制: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國小組/卓溪聚會所/卓溪國小籃球場。

(二)  人制(63女):青壯年混合組/卓溪國小籃球場。

二、註冊人數:

(一)  人制

社男組報名總隊數限16,註冊選手12人為限。

社女組報名總隊數限10,註冊選手12人為限。

國小組男女混合組總隊數限6隊,註冊選手12人為限。

(二)  人制

青壯混合組報名總隊伍數限10,註冊選手15人為限

三、年齡限制:

(一)  人制

社會組13(限民國100年次以前)

國小組9歲(限民國104年次以前、應屆畢業生可參與)

(二)  人制

青壯混合組男35(限民國78年次以前)、女30歲(限民國83年次以前)

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前述規定。

四、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訂之規則。

五、比賽制度:

(一)  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決定之。

(二)  比賽三局二勝制,六人制分數為25、2515,九人制分數為212121。

(三)  球網高度:社會男子組243公分、青壯男子組235公分、社會女子組224公分、國小男女混合組200公份

(四)  採用明星牌(MIKASA)彩色球5號(國小組4)球為指定用球。

(五)  球員出場比賽必須穿著同一樣式顏色之球衣出場比賽,上衣胸前或背後須印或繡有明顯號碼,不得以粉筆、麥克筆等文具書寫,未依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六)  隊伍須準時出賽,如比賽已開始,出賽隊伍不出場比賽(逾時5分鐘),裁判得依規則沒收該場比賽或判另一方獲勝。

(七)  暫停及換人須由教練或比賽隊長提出,否則不予理會。

六、各競賽項目種類註冊(報名)須達四個()單位以上始得舉行比賽,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七、獎勵方式:

(一)  組別取四名,分別頒發獎盃及獎金

(二)  社會男子組:

第一名20,000

第二名15,000

第三名10,000

第四名5,000

(三)  社會女子組:

第一名14,000

第二名9,000

第三名6,000

第四名3,000

(四)  青壯混合:

第一名15,000

第二名10,000

第三名7,000

第四名4,000

(五)  國小混合組:

第一名6,000

第二名4,000

第三名:2,000元。

(六)  另予前三名獎盃乙座,最終視實際報名隊伍數酌予調整獎金及獎盃。

八、錄取名次:實際參賽達6隊以上時取4名;實際參賽達5隊時取3名;實際參賽達4隊時取2名;實際參賽未達4隊時取消比賽;國小組2隊以上即可成賽。以上實際達參賽隊數之計算,以實際下場出賽隊數為準。

柒、申訴:

一、參加單位凡向大會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二、三)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並須由註冊所列之領隊親自簽名或蓋章,用書面連同保證金新台幣2,000逕交大會裁判委員會處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如該申訴事項被判定無效者,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充為大會經費外,該單位不得異議。

二、關於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於該運動員出賽前,由該隊註冊所列之領隊或教練,直接向該場裁判員提出,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三、關於競賽中所發生非規則性之申訴,須於發生一小時內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不得當場問裁判人員或妨礙比賽之進行,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使比賽無法進行,如有上述情事,該裁判長可以宣判取消該隊與賽資格而對方隊視為獲勝。

四、各項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會核准,不得變更。

捌、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關於比賽爭議,如規則已有規定或同意義之註明者,概以該項裁判長判定為終決,參加隊不得提出申訴。

二、各項運動競賽秩序及比賽制度,由籌備會競賽組視註冊()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參加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三、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玖、罰則

一、運動員註冊後一律不得更改,不得派人遞補,如有冒名頂替等情事發生,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參加資格及已得名次。

二、各單位隊職員大會期間如有不正當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裁判人員等違反運動道德精神等情事,經查屬實者,沒收該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比賽權利,並得由籌備會函報有關單位予以議處。

三、出賽時,教練、球員如有飲酒、醉酒等情事,不得下場執行職務,經查屬實者,喪失本屆賽事教練、球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