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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桃園市原住民族慢速壘球聯盟第八屆聯盟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章程

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比賽球為本市慢速壘球委員會指定用球;
比賽器具木、竹棒。

競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3. 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4. 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5. 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 束比賽。
6. 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複)賽採50分鐘、決賽每場60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 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7. 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
A. 兩隊勝負關係
甲、 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乙、 總得分較多者
丙、 總失分較少者
丁、 兩隊抽籤決定
擇優三隊:取各組第二名相較
1.淨得分(總得分-總失分)較多者。
2.總得分
3.總失分
4.兩隊抽籤決定。

8. 延長賽分數不採計,若有一隊沒收比賽,該隊成績不列入計算,另二隊比勝負關係。
9.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 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10.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棒次順延上一局,前三棒分佔三、二、一壘, 接續棒次上場打擊,若和局以此類推。
11. 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公開組、公開組高度不限.社會組限高度不得超過3.65公尺(使用好球板)。 
12.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 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13. 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所跨隊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輸隊,領隊、教練須自行負責。
14.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列人員排定之。
並於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A. 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B.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C.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D. 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 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E. *違反上列C、D項則以奪權判決。
15. 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健保卡(有照)均可(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16. 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17. 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身份證字號以報名表上所列證號為查證號碼),若無帶證件或報名表上號碼與證件不符時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18.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A. 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B. 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 『失格』、『奪權比賽』。 19. 球員服裝之規定:
A. 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B. 經理、教練、壘指導員須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C. 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20. 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 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 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21. 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 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22. 暫停、抗議不停錶,人員受傷除外。
23. 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 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 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 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 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 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 決)
24. 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A.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 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B. 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 (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C. 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25. 全壘打不限。
26. 女性選手出賽,除可使用棒鋁棒或合格壘球用棒外,規則同男生。無其他特殊條例。
27. 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判該名 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教育部體育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全民運動會籌備處、原住民運動會籌備處、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體育會、 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28. 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29. 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22-2024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30. 參加本次比賽之球隊,敬請妥善停好您的愛車,避免界外飛球之危險,大會不負賠償之責。
31.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